就難度而言,確定“相互攻擊”或“正當防衛”哪個程式最簡單? 在哪個司法程式中,相互攻擊和正當自衛通常得到承認? 通過了解這兩點,你就會知道如何把握機會,以及以後受到攻擊時會給予什麼程度的反擊,以及反擊會給對方造成什麼樣的“傷害”,從而避免被認定為“互相爭鬥”。
一級警察接待機構趕到現場後,無法直接確定一起打架的兩組人是非對錯,被拉回去審訊和記錄。 此時,審訊雙方都各有論據,無法準確判斷雙方是否在“互相毆打”,或者其中一方是否有“正當防衛”因素。
這就是“證據”的用武之地。 什麼是“證據”? 一是監控事發現場; 二是尋找“目擊者”,包括旁觀者、拍攝**或**的路人。 它還包括對“戰鬥”雙方參與者的審訊和分析。
該過程非常繁瑣和繁瑣。
“正當防衛”的條件也相當苛刻,是不是被攻擊了? 在被攻擊之前,你有沒有和對方發生過言語衝突? 當你被迫反擊時,有沒有先被攻擊的前提? 另外,反擊的水平是否相等?
沒有監控,沒有證人,如果是你,你會不會像“巡迴檢察組”的檢察官馮森一樣,把所有的“動機”、“原因”、“過關”一環串起來,“還原”現場?
那有什麼麻煩。 沒有監控,沒有“人類目擊者”,“互相毆打”簡單嗎? 打架的雙方都不是省油的燈,他們都這樣做,他們互相掛顏色,各自打五十個板,簽字和簽署宣誓書。 違抗? 讓我們上法庭吧。
這樣的現象不多,但還是有幾種情況的:一是負責人法律知識有限,對“相互攻擊”的理解不夠,對“正當防衛”缺乏理解,所以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主觀替代更傾向於認定“相互攻擊”;
二是“省事”。 打架不像**,必須打破,不能有偏差。 打架是一種情緒控制下的較為激烈的行為,不存在構成刑事案件的“輕傷”或“重傷”,打架雙方都有輕微傷害,他們努力辨別誰是“搗亂者”一方,誰是“自衛”方,責任心不強或缺乏職業道德的,可以依靠“相互攻擊”。
任何單位的敬業人員都較少。
而且,根據“相互攻擊”的理論,這是最無憂無慮的,而且很容易給處理者留下反手。
為了防止被他人攻擊,在採取行動之前,您必須滿足以下先決條件:
首先,先看看周圍有沒有監視,如果有,就打幾下再反擊,當然,閃避動作更大,不一定要錘;
二是反擊要盡量控制“尺度”,爭取互惠,讓人不能打得鼻血流,直接打斷別人的腿,或者送走;
三、注意觀察“旁證”,餐廳老闆、服務員、用餐客人、路人,有朋友陪你就好了,讓朋友不參與,直接記錄**。
如果滿足第乙個和“三個”條件,則根據“第二條”進行反擊。 做成績單時,要冷靜、有邏輯、有重點地“敘述真相”,核心突出,被迫反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