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孔的鼓膜在交通事故中會構成殘疾嗎?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08

2023年5月1日,被評估人張某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受傷後在三級醫院就診,出院後診斷為腦挫傷、鼓膜穿孔、左枕骨骨折。

2023年11月,經深圳市人民醫院診斷為鼓膜張力穿孔,初步診斷為左耳聽力損失、右耳膜穿孔、氣質炎。

鑑定機構檢驗方法

根據《法醫臨床檢驗規範》(SF T0111-2021)、《肢體運動功能評估》(SF T0096-2021)、《法醫臨床影像檢查實施規範》(SF T0112-2021)、《聽力障礙法醫學評估》(GA T 914-2010)和《聽力障礙法醫鑑定規範》(SF ZJDO103001-2010)對被識別人程大鵬進行了法醫臨床檢驗。

體檢

被評估者張某,一名中年男性,獨自走進了考場。 自我主訴:頭痛,左耳聽力下降。 體格檢查:意識清晰,精神良好,顱骨無畸形,左耳廓及外耳道無明顯異常,五官端正,胸腹部無明顯異常。 四肢肌力、肌張力正常,四肢關節活動無明顯異常。

鑑定機構分析及說明:

1、在殘疾程度(含聽力)方面,被評估人張某於2023年5月因交通事故受傷,臨床診斷為局灶性腦挫傷(雙側額葉)、外傷性頦下出血、左側枕骨下血腫、左側枕骨骨折; 鼓膜穿孔,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入院對症治療後,目前傷勢基本穩定。

檢視受傷後影像學檢查和被評估者腦軟化病變是在多發性腦損傷後形成的,伴有頭痛等神經系統症狀,符合《人為傷害致殘程度分類》510.1.第2款的規定構成10級殘疾。 結合現有的醫療記錄和影像學和聽力學檢查,沒有足夠的依據來判斷他的聽力障礙是否是這次交通事故的創傷所致,暫時不會對傷殘進行評估

2.關於缺勤期、護理期、護理人員人數和營養期。

根據 GA T1193-2014 《人身傷害損失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估規範》47.第2款和附錄A的規定,結合被評估人程大鵬的受傷、診療過程和康復情況,綜合評估為150天:護理期為45天,護士人數為1人(根據試驗需要,護士人數僅供參考); 營養期為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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