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二審民事判決書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執行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後,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上訴,民事判決生效,被執行人將在判決生效後執行,那麼民事判決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執行呢?
1. 民事判決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執行?
民事判決生效後需要執行的,逾期未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管轄。
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依法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 開始執行的方式。
當事人必須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裁定。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轉送執行人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調解書和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的執行期限為兩年。 申請中止、中止訴訟時效的,依法適用中止、中斷訴訟時效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天開始計算;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一天開始計算; 法律文書未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2.民事判決的有效期。
自判決生效之日起2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原則上,民事判決的執行從當事人的申請開始。 但是,在下列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職權直接將案件移交給執行機構:
1.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具有贍養費、贍養費、贍養費內容的法律文書和民事處分決定書;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刑事案件所附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三、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原執行機關可以依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撤銷執行的裁定,責令原執行申請人返還已經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 原申請執行人拒不退回的,可以直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