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孫某某不服山東省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06民中6563號民事判決書與被申請人XX汽車零部件***(以下簡稱現代興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向本院申請再審。 本院組成合議庭依法審查此案,現已結案。
孫某某申請再審,稱一審、一審法院未能充分查明事實,導致判決不均。 2020年5月28日,被申請人所在單位領導曲永強與王**的談話錄音、9月2日嚴茂英的談話錄音、9月3日嚴茂英與池遠的談話錄音、2020年9月3日溫紹新與王明亮的談話錄音,足以確認被申請人撤銷了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包裝部門, 將其分包給外界,並轉讓申請人和其他人。被申請人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調整申請人工作崗位的行為明顯違反勞動合同。 被申請人的調動客觀上超過了申請人的實際勞動技能,實質上是變相的企圖迫使申請人辭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規則,用人單位擅自調整職工職務,迫使其辭職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 被申請人還採取了調整申請人工作時間的行為,使申請人每天工作八小時,將原來的兩班倒改為三班倒,大大降低了申請人和其他人的工資。 被申請人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應當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遣散費。 從10月23日和10月26日的**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申請人等人也曾向被申請人尋求解決調職和減薪問題,但被申請人被工廠拒絕。 2.原判適用法律錯誤。 申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主張解除與被申請人的勞動合同,並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賠償金。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約定的崗位是包裝崗位,現在包裝崗位已被撤銷,申請人將被調到另乙個車間,申請人的基本崗位和工作條件都沒了,被申請人的行為明顯違反了勞動合同。 原審法院不予支援法律適用,是法律適用上的錯誤,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的規定。
2.第六條的規定適用再審。
經審查,本院認為,本案再審的重點是原判是否有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認定現代星宇公司未向孫某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
孫某某主張,現代興宇公司無故調崗、降低工資標準、變更雙方勞動合同約定、不允許其上班,應當就勞動合同的解除支付經濟賠償。 本院認為,現代興宇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和市場主體,享有用工自主權和依法管理生產經營的權利,有權根據職工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對職工崗位、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進行合理調整。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現代興宇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而將申請人所在部門外包,需要調整其工作崗位,但仍是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 根據申請人的主張,崗位調整後,工資標準(按小時計算)並未降低,而只是將其工作時間從每天12小時調整為8小時,並未違反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條款和工資標準條款。 申請人以不同意用人單位調整崗位和工作時間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其要求遣散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原審法院不支援也並非不妥。
綜上所述,孫某某申請再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
2. 第6項規定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孫某某的再審申請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