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辦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程式包括三個階段:1公安機關偵查階段;2.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3.法庭審判階段的前兩個階段稱為犯罪嫌疑人,審判階段稱為被告人。 本文主要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即刑事拘留、逮捕)時各階段辦案程式、時限以及辯護律師的主要工作,供刑事案件家屬等非法律專業人士了解和參考。
在具體工作中,辯護律師通常會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和需要,自行安排開展相關工作,並將工作情況匯報、傳達給當事人及其家屬。 家屬也可以根據自身需要,積極與律師就辯護、會見律師進行溝通,協助律師做好辯護工作,共同爭取良好的辯護結果。
一、公安機關偵查階段
這個階段可以分為兩個階段:逮捕前和逮捕後。
被捕前
1)辦案時限見表1。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期限為37天比較普遍。 公安機關一般在30日終了向檢察院申請逮捕,少數案件在30日內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不向檢察機關報送逮捕在逮捕七天審查的最後一天,檢察院通常會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並提交公安機關執行。
2)現階段律師辯護工作的主要目標是取得取保候審(包括不批准逮捕);不構成犯罪的,還進行不構成犯罪的實質性辯護。
具體工作內容主要包括:會見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和指導,告知犯罪嫌疑人如何正確面對公安機關的訊問和看守所生活,適當向犯罪嫌疑人傳遞家屬問候向家屬分析案件,提供法律意見,對會議進行溝通和反饋;向公安機關查詢案件和指控;收集犯罪嫌疑人無罪證據和不宜羈押的材料(如有);公安機關有刑訊逼供等違法情形的,代為申訴、控告;根據已知的案件情況,在30日內向公安機關提交相關證據材料、法律意見書和取保候審申請書;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後七日以內,應當將案件通報檢察院,並提交《關於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見書》,爭取不批准逮捕。
被捕後
1)辦案時限見表2。實踐中,基本上是由公安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的。
2)現階段辯護律師的工作與批准逮捕前基本相同。由於犯罪嫌疑人此時已經獲准逮捕,律師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時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並向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
二、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
1.辦案期限見(表3),由檢察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
2.現階段,辯護律師的工作重點是查閱案卷,對案件的事實、定性、量刑進行綜合分析,確定辯護的方向和策略,爭取案件不被起訴或獲得從輕量刑建議。
具體工作主要包括:持續會見犯罪嫌疑人,與家屬溝通;聯絡檢察機關查閱、複製案卷材料;審查案卷;繼續向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視情況進一步調查;與犯罪嫌疑人核實案卷中的證據,進一步確認案件事實;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開展法律研究,收集無罪、罪輕、量刑的證據材料;與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溝通,確定辯護方向和策略,重點解決如何認罪、接受處罰形成書面法律意見書,連同相關證據材料一併提交檢察院;當面或**與辦案檢察官溝通,積極爭取不起訴或取得從輕量刑建議。
3. 法院的審判階段
它可以分為兩個階段:一審和二審。 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捕後委託律師辯護的所謂審判階段,僅指一審階段,一審結束後,律師的辯護工作和委託人關係結束;被告人上訴導致二審的,家屬需要與律師另行建立委託關係。
1.一審階段
1)辦案時限見表4。在實踐中,有很大的靈活性空間,這是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確定的。
2)現階段,辯護律師的工作重點是初次準備和出庭辯護,爭取被告人無罪、罪輕、量刑的最佳結果。
具體工作內容主要包括:持續會見被告人,與家屬溝通;聯絡一審法院進行補充宣讀;繼續查閱案卷,研究案情,收集證據;做好庭前案頭工作,起草發問、質證、辯護思想和意見提綱;與被告人溝通案件的辯護方向、策略、具體庭審安排,做好庭前輔導工作繼續申請取保候審,以待進一步調查,並檢討羈押的必要性;參加庭前會議,提交證據材料及相關申請,與法官溝通案件及庭審安排;參與法庭訴訟,從程式和實質角度進行充分辯護;庭審結束後,填寫並提交書面辯護陳述、質證意見等。
2.二審階段
1)辦案時限見表5。它通常在 4 個月內結束,並有一些延期。
2)現階段,辯護律師主要關注一審程式是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律適用不當,辯辯從三個方面進行,力求達到二審直接改判或發回重審的辯護目的。 具體工作內容與一審基本一致,一般需要申請二審,目前比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