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個女人拿起銀行卡猜密碼拿4萬”的話題出現在網路熱搜上。 江蘇常州市一名女子在路上撿到一張銀行卡,她覺得不是自己偷的,拿出錢也沒關係,於是她貪心,猜了密碼,把錢拿出來。 沒過幾天,警察就找上了門。
檢察機關認為,該女子發現他人信用卡使用,屬於詐騙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涉案金額為4萬元,數額較大,法定刑期最高為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有網友聯絡北京冠陵律師事務所查詢,什麼是“冒用他人信用卡”?
該小組答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包括:1、查詢、使用他人信用卡;2. 冒用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3.竊取、購買、冒用手段獲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他人的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通過網際網絡、通訊終端等方式使用。
除冒用他人信用卡外,使用偽造信用卡、使用無效信用卡、惡意透支信用卡等行為均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在上述案件中,該女子涉嫌信用卡詐騙,正面臨刑事指控,她是否有可能向司法機關尋求寬大處理?
經仔細分析案件,團隊指出,如果該女子是初犯或偶犯,存在自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將涉案財物全部返還失主並取得諒解等情形, 可以向檢察院尋求不起訴的相對決定。
除了自首、認罪認罰、立功、退贓退賠、自願認罪認罰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外,團隊還結合豐富的辦案經驗,總結了涉嫌信用卡詐騙案件中一些不構成犯罪的情節: 包括:
1、行為人在申請信用卡時不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符合申請條件,且信用卡透支資金大部分用於商業投資,且因商業投資不善、市場風險等客觀原因無法償還透支資金的; 且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透支資金的目的,不屬於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2、雖然行為人有信用卡欠款,但發卡行未進行兩次有效催收且催收未超過三個月,不能認定行為人惡意。 或現有證據不能排除因客觀因素無法償還信用卡的可能性,且行為人一直在償還信用卡,證明其有還款意思,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3、行為人雖然以註冊持卡人的身份,非法將信用卡借給他人,但在得知他人惡意透支後,如果催促他償還貸款,在催促不果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報失涉案信用卡,防止損失擴大, 因此主觀上他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共同實施惡意透支的行為,行為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4、行為人因脅迫將自己的信用卡交給他人使用,對方的使用和透支與行為人無關,二者沒有共同犯罪的主觀故意,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每個人都要愛護好自己的財物,提高密碼管理意識,確保自己的財產安全。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我們應該了解一些法律知識,以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