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
省級高階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某,女,居住甲省B市C區。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人、二審被上訴人)B市公安局C區分局。 居住地:A省B市C區
原審上訴人劉某在原審中起訴被上訴人,原審被上訴人,B市、A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劉某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發出駁回上訴通知書。 劉某仍不服,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1月19日作出行政裁定,責令本院對本院再審此案。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現已結案。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2011年8月19日17時30分左右,劉、王、任三人在B市路茶館二樓包間打麻將時,被C公安局查獲,同時查獲賭款575元, 並當場查獲劉某案涉案的205元賭款。隨後,C公安局傳喚劉某到該局訊問核實,查獲的賭資於當日被沒收。 次日,對劉某作出《治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決定對劉某拘留12天,並處500元罰款。 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公安局將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劉某,並告知劉某依法有權進行陳述和辯護。 隨後,C公安局於8月20日凌晨將劉某送至看守所,並及時將劉某的處罰情況告知其家屬。
本院認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社會程度相適應。 公安行政處罰的實施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教相結合的原則“和第七十條:”以牟利為目的提供賭博條件或者以較大金額參與賭博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依法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過分處罰相稱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行政處罰的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與違法人的違法程度相適應,違反處罰相稱原則,造成行政處罰嚴重、不合理的,應當依法糾正。
本案中,2011年8月19日17時30分,C公安局在A省B市路茶館2樓包間查獲劉、王、任打麻將,共查獲3人賭博575元,其中劉某為2**元。 當公安局處理劉參與打麻將時要遵循懲罰相稱原則,依法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公安局決定對劉某拘留12天,並處500元罰款,該處罰異常嚴重,屬於法律適用錯誤,應依法撤銷。
綜上所述,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變更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1、撤銷甲市、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3月14日作出的行政判決;
2、撤銷A省B市C區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日作出的行政判決;
3、撤銷B市公安局公安局C區分局發布的《治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5條治安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社會程度相適應。
公安行政處罰的實施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治安案件的辦理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平、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立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社會程度相適應。
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 未予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3、處罰過重的,將予以撤銷
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行政處罰,必須與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相適應。 對違法者處罰過重的,違反處罰相稱原則,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關於作者:
郭曉航律師
職務:重慶金木金陽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中心主任、高階合夥人。
教育經歷:西南大學法學學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調查學碩士。
工作經歷:10年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治安、交通案件辦理、審查經驗。
專業領域:刑事辯護、酒後駕車辯護、色情、賭博和毒品治安處罰、臨時扣押吊銷駕駛執照、交通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表現:刑事案件保釋、不起訴、緩刑; **撤銷賭博、吊銷駕照等行政處罰或減少處罰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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