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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社群原業務委員會屆滿,新業務委員會因各種原因未被選出時,原業務委員會成員普遍不願意管理社群事務,社群管理進入空缺狀態。 如果物業藉此機會與原開發商簽訂物業合同,並開始在社群服務,該合同是否有效? 另外,原來的業務委員會還能履行其職責嗎? 以下案例研究回答了這兩個問題。
2020年,上海嘉定區國際機電五金城社群產業委員會起訴上海坤安物業公司,要求責令該物業退出社群。
被告物業提出:2018年4月,小區原物業旺凱物業被列為失信人,無法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 2019年,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業主委員會運作癱瘓,被告駐紮時無路可尋,於是與開發商簽訂了物業合同,整頓五金城亂象,並實際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 構成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係。
經審理,上海嘉定區法院認定:2009年4月22日,業主委員會在上海市嘉定區土地局登記,《社群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一條第八項確定在選出新的業主委員會之前,原業主委員會將繼續履行其職責。
法院認為,小區的物業管理部門應依法與物業委員會簽訂書面合同,被告物業僅與開發商簽訂了物業合同,開發商名下的物業面積未達到社群總物業面積的50%以上, 於是被告物業與開發商簽訂了物業合同,向社群提供物業服務,不符合法律規定。目前,新一屆社群業務委員會尚未產生,原業務委員會仍能繼續履行五金城產業委員會的相關職責。 判決被告的財產退出社群的管理服務。 ((2020)胡0114民初996號)。
本案解決了困擾社群發展的兩個問題,只要社群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無論業主委員會的履約是否到期,物業都必須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合同,方可入駐社群服務。 而且,判決書明確,在新的業務委員會成立之前,原業務委員會仍然可以繼續履行職責,為社會服務!
此前,曾發表過一篇題為《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還能履行職責? 文章援引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的判決,認為原營業委員會仍能履行職責,因為新營業委員會失敗的責任在於街道辦事處。 本案中,嘉定法院直接認定,新業務委員會不予選舉產生,原業務委員會仍能履行職責。 兩地法院的判決,直接體現了社群業主委員會由業主自主管理的原則。
上海嘉定法院的判決意義重大。 當許多區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時,由於各種原因,新成立的業主委員會往往難以生育,社群的管理進入了空檔期,甚至變得非常混亂。 一些居心不軌的業主和街道辦事處趁此機會到處設定障礙,推遲召開業主大會,質疑新業主委員會候選人,不公布選舉結果,使新業主委員會無法組建,同時街道辦事處認定原業主委員會已屆滿,無權再次履行職責, 導致小區暫時無人管理,新物業可能趁勢進入,街道辦事處可以代替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
上海嘉定法院的判決明確確認,在新事業委員會成立之前,原事業委員會仍有履行職責的權利,這徹底打破了一些人為了達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在社群管理上製造差距的幻想,對社群事業委員會的正常換屆選舉和促進社群發展建設十分有利。
只要不選出新的業主委員會,原業主委員會就要繼續履行其職責,其職責和義務仍然存在,應繼續為社群業主服務。
業主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