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記者 洪曉棠也有投資者起訴分銷渠道買入**損失。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宗民事判決書,原告李某武年過六旬,因認購某公眾**產品,在不到2年的時間裡損失了30%以上,向法院起訴代理,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經過兩次審理,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500,000損失超過30%。
根據判決內容,該案原告李某武出生於1959年11月10日。 自2020年1月起,從中國銀行天津河北分行購買理財產品。 因為當時他家的房子被拆了,所以拆遷錢在100萬元左右,總共購買了近100萬元的理財產品。
李某武表示,他於2021年6月22日到銀行櫃檯表示,需要贖回原理財產品購買新的理財產品,基於前任客戶經理的信任,在新客戶經理的強烈要求下,新客戶經理操作了理財產品的購買, 總投資50萬元,理財產品名稱為“平安優質企業混A”。
值得一提的是,李某武在購買理財產品時損失了13塊錢820,000 美元(暫定計算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 然而,在二審中,由於它沒有贖回產品,損失進一步擴大。
李某武表示,本案涉案理財產品未被贖回,是因為李洪武向客戶經理求助被拒絕,客戶經理要求李洪武繼續觀望,李洪武無法自行處理。 李洪武表示,截至2023年5月29日,實際虧損為1588萬元。 因此,在二審中,李某武的訴訟請求被固定為1588萬元不再變化。
公開披露,平安高階企業混合於2021年6月21日開始公開發行,託管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銀行是其主要分銷渠道之一。
這也意味著,李某武在**銷售的第二天就認購了。
據風力資料顯示,平安高階企業組合成立於2021年7月19日,截至2023年5月29日,**回報率為-3101%。而截至2024年2月8日,**自成立以來的回報率為-4140%。
爭議的焦點
根據判決書,本案的焦點在於中國銀行天津河北分行作為第一分銷機構是否履行了投資者的適當性義務,產品寄售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行為,原告的投資損失是否應得到賠償。
一是產品是否是李某武本人購買的。 李某武表示,購買**的時間是2021年6月22日,天津冀分行提供的操作**是2023年7月的移動網銀操作流程。
對此,河北分行表示,由於李某武長期在天津冀分行購買理財產品,完全有能力使用中國銀行APP,而李某武實際上進行了多次自營購買,涉案**產品是李某武本人購買的, 不是通過銀行櫃檯的客務經理購買的,購買過程的每一步在APP裡都有風險提示,李某武被要求在手機上寫下相應的文字。天津冀支行提供涉案理財產品**的購買操作,並演示了涉案理財產品的購買流程。
第二,李某武作為60歲以上的投資者,是否進行了風險評估。
天津冀北分行表示,李某武可以購買的所有理財及**產品,必須在其風險評估等級生效日期內,如果李洪武的風險評估等級不夠,則不可能購買相關級別的理財產品。
天津冀支行在後台獲得李某物等級,2020年以來已進行三次評估,風險等級均衡。 平衡客戶可購買的理財產品有低、中、低、中**,河北支行表示涉案產品風險等級為中風險。
天津冀分行表示,如果河北分行的工作人員打算讓李某武購買超出其風險等級的理財產品,就需要改變其風險等級,事實上,李某武的風險等級並沒有改變,最新的風險評估與購買涉案理財產品相差四個月。
李某武表示,他在購買涉案理財產品時沒有進行風險評估,李某武並不知道自己的風險水平。
此外,李某案涉涉理財產品的不贖回,導致損失金額發生變化。 李某武表示,原因是李某武要求客戶經理幫忙兌換被拒絕,客戶經理讓李洪武繼續觀望,李洪武自己處理不了。
對此,天津冀分公司辯稱,李某武與河北分公司的工作人員溝通過,工作人員告訴他,根據財務常識,輕微的波動一般是正常的,但並不強制要求他不能出售。
原告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本案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 二審審理認定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確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
二審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涉案理財產品李某武尚未贖回,持倉收益不斷變動,其主張的損失尚未實際發生。 同時,李某武並未在河北分行營業場所購買涉案理財產品,而是通過手機網銀購買,相關產品資訊已公開告知,李某武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河北分行有不當推薦, 代客經營等行為導致其購買涉案理財產品,因此一審判決認定李某武涉及自主購買案件,並無不當,二審判決維持原判。李某武以河北分公司違法經營過錯為由要求河北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一審判決駁回李某武的請求並無不當,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綜上所述,李某武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一審判決認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七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