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東明針對交通事故犯罪的交通事故抗辯方法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11

前言:

這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 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辯護? 如果死因是自發疾病導致的交通事故,那麼量刑會更輕一些,嚴格來說,甚至不會涉及刑事問題。 其次,從責任分工來看,責任分工一般在於交警部隊,法院只有在沒有特殊情況的情況下才能承認交警部隊的認定; 再看一下賠償,這涉及到有保險的人的保險; 沒有保險可以支付多少費用,以及如何支付。

賠償問題主要涉及刑期的長短。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支付了賠償金,那麼被告人希望立即從看守所釋放,因此律師應盡量在被告人支付賠償金後盡快出獄。 也就是說,您可以在賠償後保釋,或者您可以在法院判決中停留多長時間以及您可以被判刑多長時間。

防禦和 ** 字

主審法官和人民陪審員:

接受方東明及其兒子的委託,由律師擔任其辯護人,並附民事訴訟**人出庭參加訴訟,現就本案事實和法律問題發表如下答辯書和**意見,請您考慮:

辯護人檢察官對造成交通事故罪的控告不反對,現就相關量刑作出部分發表如下意見:

方東明發生事故發生後積極救援預支救濟費用,其行為出色是的守法的公民行為準則

根據庭審調查,事發後,方東明立即將受害人扶起來,並詢問傷勢情況。 之後,我叫了120叫救護車**,交警叫了警察**。 隨後,帶著120,病人被送往醫院,並盡可能多地支付了46,000元。

(二)。方東明正在駕駛的車輛購買是的100萬第三方保險和10萬強制保險

根據檔案中的證據,肇事車輛浙江J2YY03在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擁有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和總金額為12.2萬元的強制保險。

根據方玉晶與保險公司簽訂的第三者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者財產直接損害的,第三人應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不屬於保險人免責範圍的,保險人應當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執行。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各分項賠償限額超標的,負責賠償。”

根據該條,雖然被保險人和投保人是方玉景,但其父親方東明在經過其許可的情況下駕駛車輛,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也應對第三者遭受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承擔保險責任。

第33條規定,“保險人可以直接賠償被保險人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 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損害,且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確定的,保險人應當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直接賠償第三人。 被保險人未提出索賠的,第三者有權直接向保險人要求賠償應支付的部分賠償。 ”

由此可見,應被保險人方玉婧、方東明的請求,在第三人潘國蓮、何國華要求賠償的案件中,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環分公司應當在方玉靜投保的保險金額範圍內,按照第三者潘國蓮、何國華的責任向第三人支付保險金。被告方東明應當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因租賃、借用等原因不是同一人,機動車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承擔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對於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壞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根據本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在強制保險範圍內,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分公司應首先在強制保險範圍內賠償受害人,即潘國蓮、何國華。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受害人何亮因死亡而獲得的賠償金額,根據我國法律,上述保險金額可以全額賠償; 也就是說,方東明能夠對原告依法應得到的賠償全額賠償。

(三)被告人方東明組成自首

據法庭調查,事故發生後,方東明保護現場,救出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自願投案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保護交通事故現場、救助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當視為自願投案,構成自願投案的,因為上述行為也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 是否應當適當嚴格控制寬大處理,以及寬大處理的幅度。 ”

由此可見,雖然寬大處理的幅度應該嚴格控制,但方東明還是構成自願自首。

(四).方東明量刑

《山西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普通犯罪量刑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第十條規定:“關於自願投案情形,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犯罪情節輕重,如實供述犯罪程度,犯罪及時穩定等情況; 並表示悔恨,並減少基準刑期高達40%;罪狀較輕的,減刑幅度在4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

根據方東明的情況,可以看出方東明有條件將基準刑的量刑幅度降低40%。

第十五條規定:“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獲得寬恕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減刑基準刑40%以下; 以及受害人寬恕的原因;積極作出賠償,不取得諒解的,最低刑額減輕30%以下”。

根據該條,方玉晶和方東明購買的保險足以支付受害人的賠償金額,方東明自願投案自首,雖然沒有得到諒解,但根據該條,基刑也應減刑30%以下。

根據《交通事故罪實施細則》關於造成交通事故罪的量刑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並承擔全部責任的,從一年六個月到兩年確定起刑。

根據上述自願投案和賠償情節的量刑標準,可以看出,宣告的刑期可以在基準刑期的70%以下確定。 如果一年零九個月是基本刑期,那麼減刑70%就是63個月。

綜上所述,方東明應該在6刑期以3個月為準。

(二)。方玉靜依法交通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因租賃、借款不是同一人的,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承擔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範圍內賠償。 對於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壞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本條最後一句規定,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的,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方東明是肇事車輛車主方玉靜的父親,儘管他在方玉靜的同意下使用了該車; 但是,方東明持有有效的駕駛執照,沒有實施任何其他違法行為。 因此,雖然發生了交通事故,但只是方東明的行為所致,方玉靜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並無過錯。

因此,根據《侵權責任法》的這一規定,方玉晶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因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應駁回原告對方玉晶的訴訟。

,關於民事賠償

(1)營養費用不,它不應該是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應當參照醫療機構意見,根據被害人的殘疾情況確定。 ”

本案中,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對營養醫療機構有特殊醫囑和意見; 而且,死者在醫院的時候,主要是為了搶救恢復生命的適應症,而不是為了恢復身體機能**,所以不會有營養費用。

(2)護理費用它不應該被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員人數和護理時間等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薪酬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雇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護理水平的護理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 原則上有一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評估機構有明確意見的,......用於確定護理人員人數可參考”

第20條規定:“對損失時間的賠償應根據受害人的損失時間和收入確定。

損失的時間是根據受害者收到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的。 受害人因受傷致殘繼續缺勤的,可以按傷殘日期的前一天計算缺勤時間。

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則損失工作補償金應當根據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如果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則根據其過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被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參照起訴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從業人員的平均工資工資計算。 ”

根據上述規定,除醫院有明確意見外,首筆護理費應為一人支付。 但對方當事人沒有舉證證明醫院有這樣的意見。 此外,死者在受傷後被復甦,一般在ICU病房接受專門護理,不需要家屬的額外護理。 這部分費用包含在醫療費用中。

此外,依法規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失時工資的方法計算,失時工資要求有收入的人提供因誤工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因此,原告應提供雇主出具的因工作損失而造成的收入損失的證明。 但是,原告沒有提供,因此其護理費的索賠不應得到支援。

(3)精神損害賠償金不應得到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被害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有權獲得賠償的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 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行為中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包括下列方式:

(一)殘疾人的,是傷殘補償;

(二)造成死亡的,給予死亡賠償;

3)其他傷害情況下的精神慰藉。”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是精神損害的慰藉。 但是,原告已經同時要求了死亡賠償,因此不應再有精神損害賠償金。

(4)喪葬費宣告不一致

《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訴訴地法院所在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按六個月累計金額計算”。

其主張喪葬費72750元計算為包括辦理喪葬事項的全部費用,明顯與規定不符,不應予支援。

(5) 處理喪葬期間損失的時間

首先,根據原告的計算方法,將整整13天的救援時間計算為處理喪葬事宜所花費的時間顯然是錯誤的。

其次,如上所述,為了計算損失工時工資,需要提供雇主出具的因工作損失而獲得的收入證明,但原告未能提供此證明,因此該費用不應得到支援。

(6) 財產損失

除電動車損失需由法院酌情認定外,其餘索賠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完全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並且不應得到支援。

辯護人和訴訟當事人:

2020 年 7 月。

附言:

本案中,雙方的車輛投保了保險,但一開始就無法支付保險。 此外,該家庭還提出了額外的賠償要求,但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如果能達成調解協議,我會尋求提前保釋候審。

在沒有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我們只能尋求被害人的損失由保險全額賠償,判決充分履行了對保險公司的賠償義務,本案我們盡快獲得自由。

在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訴訟中,受害人還起訴了車輛的登記人和被告的子女。 在交通事故中,車輛的實際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司機一般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在判決中也是為了駁回對被告子女的起訴。

最終,這些目標都實現了,所有的賠償都落在了保險公司身上,判決還要求被害人退還被告墊付的款項,判決生效後乙個月內,被告就出來了。 同時,本文中還有對賠償金額的計算,可以看作是對賠償金額計算的總結。 閱讀了這部分賠償金額計算的內容後,讀者應該對交通事故中的各種賠償有了清晰的認識。

由於主審法官是資深法官,因此才有可能作出這樣的判決。 誠信與商業。 同時,因為正值疫情期間,審判被推遲了好幾次,如果不是這樣,被告早就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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