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這是受害人委託的刑事案件,所以叫**,不是辯護。 這個騙局案例是關於大流行期間的口罩騙局。 是有人聲稱能夠生產口罩,所以他們在網際網絡上進行欺詐。 本案的不同之處在於,公安部門迅速扣押了贓款,被害人的錢被追回。 這在欺詐案件中很少見。
受害人還聘請了律師,確保贓款能夠迅速歸還並追回損失,希望在律師的參與下,此事能夠順利進行。
代詞
尊敬的主審法官和人民陪審員:
接受被害人林卓嶽委託,律師擔任其訴訟人,特就本案相關事實和法律問題發表如下**意見,懇請予以考慮:
在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和刑事公訴〔2010〕123號中,本院認為:“疫情期間,被告人郭永華捏造事實,隱瞞真相,多次利用微信進行電信詐騙,共計金額661.78萬元,金額特別巨大......”
起訴書稱:“2020年2月25日,公安機關依法追回了”新彩票“賭博平台返還被告人郭永華工商銀行卡的贓款630萬元,並通過公安部反欺詐平台凍結了被告人郭永華工商銀行卡中的共計658萬元。 ”
根據上述起訴書內容可以看出,被告人郭永華在本案中共詐騙661.78萬元,被騙的金額基本被公安機關追回查驗,即郭永華工商銀行卡中的贓款658萬元被凍結。
1. 關於本案中贓款的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產及其孳息,並應當列名冊隨案移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盜用或者處置。 受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存放的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作為證據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其清單、**或者其他證明檔案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處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所得及其所得,被認定為違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應當判決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並上繳國庫;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判決中與財產有關的部分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刑事判決中與財產有關的部分的判決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涉案財產數量或者被害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書正文中詳細列舉的,可以歸納,另行列舉。 ”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本案凍結的658萬元是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及時返還給包括林卓嶽在內的被害人。 此外,在人民法院的判決中,有必要對凍結的658萬元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即要清楚、具體地記錄和處理退還的內容,包括每個人需要退還的金額。
因為本案涉及的被害人有五個人,分別是林卓月、王龍木、陶英、吳波、王飛。 被害人人數不多,人數不是很多,所以退款的內容(包括被害人和每個被害人的退款金額)應該在判決書正文中詳細列出。
2. 贓款返還優先權和罰款執行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判決中涉產部分的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 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財產不足以支付的,依次執行:
(一)人身傷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二)賠償被害人損失;
(三)其他民事債務;
4)罰款;5)沒收財產。
由此可見,本案中對被害人損失的賠償應優先於罰款的執行。 **判決認為有必要表明,在執行恢復原狀和罰款時,恢復受害人的損失應優先於追回罰款。 尋找太原律師。
懇請合議小組考慮上述內容。
林卓嶽的訴訟**人:
3月 30, 2020.
附言:
因此,鑑於本案委託人的目的,我們**的措辭側重於如何處理被扣押的財產的問題。 列舉法律、法規明確扣押並應當返還被害人的財產,有罰款的,應當在罰款發放前將受害人返還給被害人。
當時,由於擔心贓款的返還無法遵循,他也用**字列舉了法律規定,明確表示法院的判決必須明確說明贓款和贓物的處理方式,以便為日後贓款返還受害人留下依據。 因為如果判決書中沒有具體說明這一點,那麼將來很可能就不依賴贓款的歸還了。 因此,贓款不會丟失。 太原找律師。
終審判決明確,被扣押的658萬元贓款應退還被害人,判決生效後不久,這筆錢就被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