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晨鑫故意傷害案:頭部加速損傷與減速損傷的具體應用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11

前言:

頭部損傷通常會導致腦積液的形成,而腦積液又包括加速和減速損傷。 這兩處傷勢可以證實對方的傷勢是如何形成的。

這是兩個老人因鄰里糾紛而爭吵的問題。 農村老人打架時一般都是用頭撞對方,這次打架也是一樣,頭撞導致減速損傷和腦積液。 本來,這種傷害是自己造成的,但我們的法院不會如此詳細地處理此案。

本辯護書基於法醫學理論,對傷害是如何形成的進行分析和推論,推斷傷害是對方用頭部擊打造成的,因此不能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如果這種情況發生在發達國家的法庭上,雙方都會找專家證人來證明; 但是,在我國,專家證人的形式還不成熟。 當事方也不習慣在專家證人身上花更多的錢。 在我國,這方面的認定要看鑑定檔案,但鑑定檔案通常很簡單,他只將損傷認定為幾級殘疾,而沒有確定損傷是如何形成的。

我們還提交了幾份重新評估申請,以確定傷害是否由我們自己的因素造成,是否由我們自己的頭部撞擊造成的。 但法院沒有同意。

抗辯及附帶民事訴訟**字

尊敬的主審法官和人民陪審員:

接受梁辰鑫本人委託,律師擔任其辯護人,所附民事訴訟**人作為其辯護人出庭並發表**意見,現就本案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發表如下辯護意見,現誠懇請求考慮:

第一部分:刑事部分

1. 目前的有效評估沒有評估先前的傷害或疾病在多大程度上構成當前的傷害根據《人體傷害程度鑑定標準》的規定,必須明確鑑定

根據公安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傷害程度鑑定標準》的規定:如果傷害與既往傷害同時起作用,即如果兩種影響相當,則應按照本標準的相應規定適當降低傷害程度, 即如果等級為重傷1級、重傷2級,則根據具體情況可認定為輕傷1級或輕傷2級,如果等級為輕傷1級、輕傷2級,則認定為輕傷。

如果先前的傷害或疾病是主要影響,即傷害是輕微或輕微的影響,則不宜評估傷害程度,而只解釋因果關係。

本案中,被鑑定人楊全忠70歲,患有多種疾病。 根據醫院的CT檢查和自己的說法,他是一名老人和病人,楊全忠在事發前有腦血管病史。 根據太鋼醫院CT診斷,他患有多發性腔隙性腦梗死、血脂異常和甘油三酯高,根據2018年9月4日腦部CT和2018年9月5日MRI顯示右側多發腔隙性腦梗死病灶,雙側額竇炎症,雙頸多發小淋巴結。

由此可見,楊全忠現有的腦損傷,可能是他自己的病,也可能是他自己的病和輕傷一起造成的。 但是,在目前生效的鑑定意見中,這個問題沒有明確,導致無法明確確定本案的基本事實,即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 二.第二目前的鑑定意見尚未確定楊全忠腦損傷的病理原因被確定為硬膜下血腫是外傷還是疾病的結果的證據其直接依據

據郭敬元主編的《現代法醫學》第312頁,外傷性硬膜下血腫有以下原因。

它們是:橋接靜脈破裂、腦皮質挫傷、靜脈竇撕裂和蛛網膜顆粒破裂。

由自身疾病引起的硬膜下血腫有以下幾種情況。

它們是:急性自發性動脈硬膜下血腫、內出血性硬腦膜病、老年性腦萎縮和硬膜中動脈動靜脈血管畸形。

但鑑定並未明確楊全忠硬膜下血腫的病理原因,因此無法確定是外傷還是自身疾病所致。

綜上所述,由於本案的特殊情況,楊全忠是一位70歲高齡的心腦血管嚴重患者,其硬膜下腦出血很可能是自身疾病所致,因此本案的鑑定應側重於分析鑑定楊全忠的硬膜下出血是否由自身疾病引起。 但是,如上所述,有效的鑑定並不能對此給出令人信服和科學的鑑定意見。

3、由於鑑定意見未確定楊全忠硬膜下血腫的病理原因,無法確定損傷是楊全忠自己的頭部撞到梁晨鑫的腿,還是頭部受到攻擊; 分析硬膜下血腫形成的原因,可以看出,楊全忠的受傷是他自己的頭部撞到梁晨鑫的腿造成的

楊泉被診斷為中晚期腦硬膜下出血,因此被認定為一級輕傷。 但據郭景元主編的《現代法醫學》第311頁,硬膜下血腫的原因如下:(1)橋靜脈破裂 頭部的原因是頭部減速,腦在顱腔內旋轉,導致橋靜脈破裂。 減速損傷是指頭部主動撞擊物體(相應的加速損傷是用鈍器撞擊頭部)。 (2)腦皮質挫傷和撕裂傷 本案中,楊全忠未被診斷為腦皮質挫傷和撕裂傷。 (3)靜脈竇撕裂是指顱骨骨折時硬腦膜靜脈竇撕裂,導致硬膜下血腫。 然而,楊全忠在本案中沒有顱骨骨折。 (4)蛛網膜顆粒破裂 蛛網膜顆粒處的硬腦膜與軟腦膜緊密相連,在頭部外傷的情況下,減速損傷較多見,腦在顱腔內旋轉,撕裂那裡的蛛網膜顆粒。

根據以上記載,楊全忠只能是硬膜下血腫的第一和第四原因,而這兩種損傷都是由腦部減速創傷引起的。

結合本案各方的供詞,可以看出,楊全忠在抱住梁晨欣的腿時,一直用頭撞梁晨鑫的腿。 這種衝擊會對大腦造成減速損傷。

因此,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可以證明楊全忠的傷勢是他與頭部主動撞擊造成的。 那麼他的傷勢就不是別人的傷勢造成的,也就是說,不是梁辰欣的傷勢造成的,所以梁辰欣不需要為自己的傷勢承擔刑事責任。

第四梁晨新的行為構成正當自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不能克制而發生爭吵,過錯方先採取行動,手段明顯過分的, 一方當事人帶頭,不顧另一方當事人努力避免衝突繼續侵權的,報復一方的行為一般應視為正當防衛行為。 ”

本案中,根據起訴書可以看出,楊全忠是第乙個挑釁的。 梁辰鑫的八十歲老母為了方便打掃過道,引來了楊全忠的瘋狂攻擊,將劉喬推倒在地,抓傷了他的手,流血了。 這種攻擊性行為,必然導致梁晨鑫按照公序良俗的防禦行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梁晨欣的報復行為構成了正當防衛行為。

梁辰新構成自首

首先,梁辰鑫主動投降。 案發現場,梁辰鑫主動撥打110報警,隨後跟著警察來到了派出所。 這一點不僅梁辰鑫說出來,楊全忠也認可了,根據公訴人舉證的證據,幾位證人也承認了這一點; 其次,梁辰新在兩次訊問筆錄中陳述了案情的經過,他對所發生事情的陳述基本被起訴書採納。 因此,梁晨新事後的行為構成自首。

綜上所述,這起案件是一起鄰里糾紛引發的事件。 在這個過程中,因為雙方都已經是老人了(楊全忠已經70歲了),就算有眼淚,也不可能有一場認真的爭吵。 在這個過程中,楊全忠被診斷出硬膜下出血,考慮到他自身患有腦血管疾病,所以完全有可能是他自己的疾病導致了硬膜下出血。 但是,鑑定意見沒有確定和澄清這一點。 而且,在與梁辰鑫拉扯的過程中,楊全忠還主動攻擊梁辰鑫,包括用頭撞梁辰鑫的腿,也很容易造成自己的傷勢。 但是,專家意見並沒有明確說明這一點。

總之,鑑定意見沒有明確本案涉及定罪量刑的關鍵事實,導致本案基本事實不明確。 根據現有證據,特別是硬膜下血腫的形成機制,結合本病例病史。 可以看出,楊全忠的硬膜下出血,是因為他主動用頭撞梁晨鑫所致。 梁辰鑫不應該為此負責。

第二部分附屬土木工程部件

1、如上所述,有明確證據表明,楊全忠的傷勢是他自己的頭部撞到梁晨鑫的腿,導致他的頭部形成減速損傷,進而導致硬膜下血腫。 所以,梁辰鑫不應該對自己的傷勢負責,而應該對自己負責。

二、經第一人核對後,現就楊全忠向法院提交的票據作出如下盤問和意見:

1.2018年11月25日,山西大學醫院收到一張300元的螺旋CT掃瞄票。

依據不予確定。 這筆費用沒有醫院醫囑作為依據,也不清楚第一筆費用的目的是否與這種硬膜下出血的診斷和治療有關;

2.2019年8月6日,忻州市人民醫院的224元賬單不予給。

來識別。 沒有醫院醫生的命令作為這筆費用的依據,也不清楚其目的是否與這種硬膜下出血的診斷和治療有關。 而且,太鋼醫院的出院診斷只要求他在乙個月後返回醫院,並不需要他去其他醫院做相關**。

3.2020年6月1日 太鋼醫院 22270 美元的螺旋 CT 掃瞄賬單和應該。

它應該得到承認。 診斷不是基於醫生的命令來確定它是否是硬膜下出血**。

4.十一月27,2018 2220元影印費不予認可。 費用。

它與硬膜下出血的診斷和治療無關。

5.2018年12月25日,山西大學醫院500元螺旋CT賬單不予給。

來識別。 當天,楊全忠已經在太崗醫院第二次住院,但他在山西大學醫院從事**活動,顯然與實際情況不符,不應被認定。

6.2018年9月3日,五台縣醫院153元腹部科脈搏彩色超聲賬單應不予支付。

它應該得到承認。 因為楊全忠的傷勢是硬膜下出血,所以與門靜脈和腹腔無關。

7.2018年9月3日,五台縣醫院208元CT基礎掃瞄不予進行。

認定。 楊全忠的症狀在腦袋裡,不過他做了基礎掃瞄,這顯然是惡意擴大**,以增加醫療費用。

8.2018年11月25日,山西大學醫院895元磁共振票據不予開具。

來識別。 因為根據太崗醫院醫生的指示,可以知道,2018年11月5日他出院後,只能在太崗醫院複查,不應該去山西大學醫院。 在山西大學醫院,無法確定是否為硬膜下出血。

9.2018年11月5日,太鋼醫院100元病號服不予認定。 原因。

該費用應包含在太鋼醫院的總賬單中,不應重複計算。

10.2018年9月5日,複方曲肽注射液2856元的賬單不予開具。

認定。 因為按照醫生的吩咐,醫院只用了6毫公升,就買了12毫公升。 多餘的藥物不用於**。

11.2018年9月4日收到太鋼醫院5000元的不予確認。

這是因為收據上寫著要在出院時退回。 因此,其擁有是非法的,並涉嫌重複計費。

12.2018年9月3日,閆斌收據2000元不予確認。 因為顏斌沒有出庭證明。 因此,無法證明其真實性。

13.2019年1月4日,太鋼醫院的21元影印費賬單不予確認。

決定。 此影印費與**無關。

14.太鋼醫院2018年12月3日至25日的住院賬單不應。

它應該得到承認。 由於住院是在第一次住院(2018年11月5日)完成近乙個月後,因此不能排除在此期間發生了其他原因。

15.不應確認所有非正式收據和發票。 這些很長。

律師法案不再明確,沒有證據效力。

辯護人:劉雲飛、魏美美。

2020 年 12 月。

後記:整個社會在廣闊的環境中運作。 同時,沒有任何機制可以使這個社會的運作越來越精細化。 如果法官更敬業,允許重新鑑定,鑑定師就更專心致志地識別這些可疑內容。 那麼這個案子很可能是乙個無罪釋放的案件。

這也只是科學上的純真。 兩個鄉下老人吵架,一方先打了對方的母親,所以發生了吵架,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這場吵架能不能被原諒和理解?

我看過一部叫《億萬富翁》的美劇,主人公找到乙個朋友,他打了他一拳,因為他在乙個朋友喝醉後開車送他的兩個孩子回家。 後來,在澄清了這次調查的來龍去脈後,人們認為這是乙個可以理解的行為,不承擔責任。 乙個人的行為總是有原因的,只有當這個原因和行為結合在一起時,才能確定該行為是否合理。 但是我們基本上不考慮這種行為的原因。 例如,如果兩個人扭打在一起,一人受傷,則確定該傷害為輕傷。 我們目前的情況不考慮混戰的原因是如何形成的,而只考慮傷害是否構成輕傷,只要構成輕傷,對方就會承擔刑事責任。 這是一種簡單而粗略的方法。

乙個社會,如果你觀察到每個人和各行各業都變得越來越精緻,那麼這個社會就是乙個進步的社會; 如果發現各行各業的運作沒有進步,那麼這個社會就是乙個停滯不前的社會,甚至是乙個倒退的社會。 這種倒退是可怕的,它會慢慢拉大與其他國家的差距,最終成為這個星球各方面墊底的國家。 這意味著缺乏競爭力,意味著貧困和苦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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