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正在裁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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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2022年5月12日,申請人上海A科技(以下簡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深圳B網路科技(以下簡稱“被申請人”)簽署《專案外包協議》該協議規定:
申請人接受被申請人委託,完成G虛擬IP素材公升級第一集的製作,包括G模型的製作和製作......的內容 **作品內容以已發表的劇本為準,尺寸和格式以被申請人的需求為準,作品完成時間為合同涉及專案的製作時間,申請人在收到預付款後開始製作,製作週期預計為六周, 費用為58.3萬元(含稅)。
合同簽訂後,被申請人應提前支付人民幣29.15萬元,專案完工並提交被申請人並經被申請人確認驗收後,被申請人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支付剩餘的50%的製作費,如果被申請人遲交, 0違約金由5%承擔,違約金最高為合同金額的20%;
同時約定,如被申請人提出修改申請人創作的作品,申請人應根據被申請人的要求進行修改,直至通過驗收為止,被申請人無權在專案最終通過驗收後要求申請人再次修改作品, 申請人在實施或製作期間經審查確認後不得隨意變更要求,申請人工作量增加或提交時間延遲等不承擔責任。
自2022年5月11日起,申請人已開始按照被申請人的要求有序開展生產工作,並嚴格按照被申請人的要求進行創作和修改,該作品最終於2022年7月16日被申請人確認定稿,並於7月20日確認驗收, 2022年。 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早已屆滿,但被申請人延遲支付合同金額58.3萬元。
由於申請人多次未能與被申請人協商付款,以維護合法權益申請人委託北京市恆鹿律師事務所熊彬榮律師維權,現按合同申請仲裁。
恆祿律師對案件有全面的了解,在對合同條款和雙方微信聊天等證據材料逐一分析後,在保證當事人最大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提交仲裁請求:
確認雙方簽訂的《專案外包協議》已於2022年10月25日被被申請人單方面終止; 判令被申請人支付合同價款58.3萬元和逾期違約金11.66萬元,並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和律師費。
案件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申請人是否如期完成並交付了約定的G虛擬素材公升級**(第一集),以及該作品是否被被申請人接受。
q1
答辯人辯稱:
根據 63、規定“是否符合甲方要求,以甲方提供的參考質量為準”。 “申請人延遲交付和工作質量不達標,構成根本違約,被申請人有權依據《專案外包協議》第2條第8條 不支付任何費用而解除合同。 特別是,被申請人的業務運營因申請人無法交付符合條件的作品而受到嚴重不利影響; 他們還不得不聘請第三方公司複製涉案作品,造成了很大的損失,他們沒有向申請人要求賠償,更不用說向他們支付任何費用了。 特此請求仲裁法院依法駁回申請人的所有仲裁請求。
q2
恆珞律師提出:
1.合同簽訂前申請人已向被申請人傳送了十幾個版本的方案,最終根據被申請人的要求確定了最終的劇本。 根據專案外包協議12.約定的“以已發布的劇本為準”。第2條第九條還明確規定,在申請人實施或製作過程中,被申請人經審查確認後不得任意變更要求,申請人工作量增加或提交時間延誤的,申請人不承擔責任。 ”
2.根據我們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作品的整個創作過程中,作品創作的每乙個環節都是一步一步地與被申請人確認的,然後進行下一步。
3.工作推遲是由於被申請人。 根據合同2,在工程的整個生產過程中,被申請人修改了之前確認和審查的約30%的計畫9. 因上述情況導致申請人工作量增加或提交時間延遲,申請人不承擔責任。 此外,在申請人告知將因修改而延長後,被申請人明確同意延期。
4.申請人提供的產品被被申請人接受並最終交付。 被申請人員工劉某主動定稿,交付最多行,然後主動提出先驗收後驗票的要求,再主動承諾申請人全額支付,然後要求申請人將最終付款發票郵寄給被申請人, 並根據被申請人先驗票後驗票的要求,且被申請人主動全額支付並郵寄發票,申請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請人已確認被申請人提交的作品已通過驗收。
5.合同約定驗收需要以書面形式進行,微信和郵箱的驗收也符合書面驗收的條件,即使不滿足,也是雙方在驗收方式上達成的新約定,申請人也按照被申請人的要求傳送了相關驗收檔案, 所以沒有接受或無條件接受。
判決
經開庭審理,確定仲裁庭採納了恆祿律師的主要意見,僅對逾期付款的違約金請求進行了調整。
最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了58元的合同價款30,000元; 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的所有律師費; 本案仲裁費用為人民幣30366元,申請人應承擔人民幣5000元被申請人承擔賠償金253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