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歸因原則。
《民法典》中,侵權責任歸屬原則分為三類: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1.故障原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過錯侵權責任必須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這四個要素都不能構成侵權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歸屬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則,據此調整的侵權行為範圍是一般侵權行為。 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將過錯作為構成侵權責任的價值判斷標準,過錯不僅是侵權責任的一般要素,而且是決定侵權責任構成的最終決定性要素,即有過錯就承擔責任,如果沒有過錯, 不承擔任何責任。
2.過錯推定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其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過錯責任推定原則本質上是一種過錯責任原則,其調整範圍是特殊侵權行為的一部分。
過錯推定有4類適用:
無行為能力的人在學校和幼兒園遭受身體傷害(1199)。
動物園動物損壞 (1248).
醫療機構的三項過錯推定(1222)。
侵權責任部分第10章規定的建築物和物體的損壞。
3.無過錯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不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其規定。 ”
無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第一,違法行為; 二是損害事實; 第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不必將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要素,只要滿足上述三個要素,就應承擔侵權責任。
無過失責任的11類適用:
第 1 類:絕對無過錯(無藉口):
飼養危險動物並造成傷害 (1247).
10 類相對無過錯(有豁免):
4 種特殊責任條款(第 3 章,您的孩子、保姆、雇員、朋友)。
監護人對他人造成傷害而沒有或者限制行為人的)。
雇主在雇員執行工作任務時對他人造成傷害(1191)。
在個人勞動關係(就業)的情況下,雇主因雇員的勞動服務而對他人造成損害(1192)。
傭工造成的傷害(《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第 2 類(您的狗和您的房子)。
飼養一般動物造成的損害 (1245).
建築物倒塌等造成的損害 (1252).
工業社會造成的4種損害。
產品責任(第 4 章)。
機動車損壞(第 5 章)。
環境汙染與生態破壞(第7章)。
高度危險的操作(第 8 章)。
4.公平責任原則。
衡平法責任原則是指損害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過錯,但對被害人的損失不予賠償且明顯不公平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的後果。
《民法典》規定了侵權責任適用於衡平法責任的五種情形,即:
自然原因造成的緊急疏散:《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疏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賠償。 ”
義勇為受益人賠償被害人的責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遭受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賠償。 沒有侵權人,侵權人已經逃脫或者不能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賠償。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喪失意識的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百一九十條第一款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暫時失去知覺或者失去控制,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承擔侵權責任; 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給予被害人適當的賠償。 ”。
勞動服務提供者對第三人侵權的責任:《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九二條第二款規定:“第三人的行為在提供勞務期間對勞務提供方造成損害的,勞務提供方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要求勞務接受方承擔侵權責任來補償。 勞動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尋求賠償。 ”
因不明投擲物或墜落物可能造成傷害的一方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投擲物。 建築物丟擲的物體或者建築物墜落的物體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證明其不是侵權人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予以賠償。 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在賠償後向侵權人追償。 ”
2.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又稱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責任。 具體來說,它包括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兩層含義:一是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指為當事人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的責任; 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指依法負有舉證責任的人在證明事實真偽不明確時承擔不利後果的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主張請求的,應當出示證據”的原則,重點突出了舉證行為的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自身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當事人請求的事實,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在判決前未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
3.兩者是相關的。
歸屬原則與舉證責任密切相關,但兩者不能完全等同。
在過錯責任侵權糾紛案件中,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人應當證明因主張損害賠償而產生的基本事實,即侵權事實、侵權行為與侵權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為違法性、行為人的過錯。 免責的理由是權利受到阻礙,被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應當證明。
在過錯侵權責任推定下,責任的構成要件與過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相同,但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侵權糾紛案件中,被害人只需提供證據證明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和因果關係,而行為人須證明自己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 即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在證明主觀過錯要件時,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從損害本身的事實可以推斷,行為人對造成損害的行為有過錯,並承擔賠償責任。對教育機構造成損害負有民事行為能力責任的,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在適用無過錯歸屬原則的侵權責任糾紛中,受害方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違法行為的三個要件、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 當然,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必須以法律的具體規定為前提,即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能適用於法律明確規定的侵權行為型別,不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問題。 例如,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高風險責任和產品責任。
可以看出,在實踐中,舉證責任並沒有完全顛倒。 僅針對某些特殊侵權行為,侵權人通過採用部分構成要件承擔舉證責任。 例如,在無過錯型別的侵權中,受害方仍需提供證據證明侵權對其造成了損害,並且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侵權人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