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徐衛國。 我煞費苦心上訪了10年的冤案,由河南省焦作市馬村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調查辦理。 關於被指控的犯罪事實,該局在發布“案子破了”。說:“犯罪嫌疑人徐衛國、張建強、王春生到達案場後,分別向辦案人員交代了焦作市國土資源局39號馬村分局耕地開墾費刑事案件4095萬元,案件破獲”。 在控方意見,他們這樣說:“嫌疑人徐衛國、張建強、王春生涉嫌共同**焦作市國土資源局馬村分局39號土地復墾費4095萬元”。
然而該案的證據並不支援他們所相信的事實。
1、馬村土地局不具備徵收耕地復墾費的資格,無權收取耕地復墾費。
耕地復墾費是管理費。 禹《土地管理法》第30條規定:國家實行耕地占用補償制度。 批准占用耕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佔用量較低的單位按照“占用多少,開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等的耕地; 沒有開墾條件或者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資金用於新開墾。
判決書中所列的書面證據38河南省耕地復墾費和土地閒置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對收費的主體、物件、條件和程式作了明確規定,是河南省耕地開墾費徵收繳納的依據。 根據檔案,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耕地復墾費徵收的主體。 也就是說,在焦作市,只有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和焦作市國土資源局才有資格徵收耕地復墾費。 馬村土地局是公共事業單位,沒有資格收取耕地復墾費。
馬村地政局收費許可證上耕地復墾也不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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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證第36號,收費許可證,無許可證收取耕地開墾費的內容)截圖。
2、根據政策規定,對增減掛鉤的專案不收取耕地復墾費。
不能實現占用與補償的平衡是繳納耕地復墾費的前提條件。 在本例中,光大汽車專案用地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申報。 增減聯動是為貫徹落實《關於深化改革和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而出台的新政策,河南省2009年才出台河南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聯動試點暫行辦法(俞正辦〔2009〕124號)。 增減聯動是指被拆除的舊區復墾土地與新區占用的耕地掛鉤,“被拆除的舊區用於整頓和復墾的耕地,與新區占用的耕地相比,在數量和質量上都要增加”。 換言之,專案編制與增減掛鉤的前提原則是耕地占用與補償的平衡。 對此,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服務業“五大工程”保障措施和“七大行動計畫”的通知,也明確規定了增減聯動“不再收取新建用地使用費和耕地復墾費。”
3、馬村地政局未向增減掛項用地單位收取耕地復墾費。
本案中,“馬村區2010年第一批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專案”共有8個土地利用專案,馬村國土資源分公司編制申請《馬村區2011年第一批城鄉建設用地增減》前後,對建新區土地利用專案不收取耕地復墾費關聯專案“(即使沒有非法費用)。
4、馬村地政局證明“光大駕校(注:即光大汽車服務公司)由用地單位自行補充,按規定,我局不收取耕地復墾費。 ”
我們於2015年3月入獄。 2015年8月,馬村地政局局長盧傳寶、局副局長孫銀星被河南省秀武縣檢察院反貪局調查。 在他們的案例中,馬村土地局頒發了乙份證書,指出:“2011年,我局辦理了2011年馬村區首批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專案,本專案共涉及8個地塊單位,其中盛友機械***亮馬建材***光大駕校三個專案已建成,由土地單位補充耕地, 根據規定,我局不收取耕地開墾費。”(注:光大駕駛學校為光大汽車服務公司)。
上述證據足以證實,馬村地政局既不能也未收取耕地開墾費。 馬村反貪局認定,我們“支付了馬村土地局的農田開墾費”不是事實。
事實得到證據的證實。 乙個事實是不存在的,用來支援它的證據一定是假的。
除相互矛盾的供詞和證言外,馬村反貪局在卷宗中用來證實中馬村反貪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主要包括以下證據(判決書中的證據序號):書證。
判決(部分螢幕截圖)。
判決書中列出的書面證據28
判決書中所列的書面證據27
判決書中所列的書面證據30
判決書中所列的書面證據32
這四份證明均由馬村土地局出具,證明光大汽車公司應向馬村土地局支付54萬元以上的耕地開墾費,證明馬村土地局收取了耕地開墾費。 此外,還有收款收據。
這是馬村土地局收取的耕地復墾費的唯一收據。
反貪局認定的事實邏輯如下:
1、馬村土地局可收取耕地復墾費(有收據支援)。
2、焦作市南水北調安置小區採用馬村土地局16畝三項整治指標,向馬村土地分局繳納耕地開墾費(有兩份書證支援)。
3、光大汽車公司也使用了馬村地政局的三項整治指標,還應向馬村地政局繳納耕地復墾費(證明書)。
這三個事實是相互聯絡的,因為乙個,有兩個,因為兩個,所以有三個。 可以說,這張收據是整個證據鏈的核心和基礎。
張麗麗和陸傳寶的證詞證實,這筆費用是馬村土地局收取的唯一“耕地開墾費”。 將此收據與《河南省耕地開墾費和土地閒置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38號檔案證據相比較,存在以下問題:1、賬單不正確。 收費應為“省財政廳統一監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單”,而該單據只是普通的內部票據,按照規定,這種票據不能用於收費。 2.與充電許可證中記載的充電專案相牴觸。 行政機構在收取費用前必須先申請收費許可證,如果收費許可證上沒有該收費專案,則該收費是非法的。 3、費用上繳同級財務專項賬戶,專項資金用於特殊用途。 這筆費用交到了馬村地政局的賬戶上,陸傳寶才得以直接簽字支付這筆費用。
《河南省耕地開墾費、土地閒置費徵收及使用管理辦法》摘錄。
甚至可以說,陸傳寶勾結南水北調工程有關人員,利用職權挪用南水北調工程資金。
盧傳寶於2010年9月被任命為馬村土地局局長,一上任就表示,他與該市南水北調辦公室主任關係非常密切,南水北調工程是國家重大工程,資金很大。 段主任本來打算給他一些錢的。 隨後,南水北調工程多次向馬村土地局轉移資金。 2018年以來,我與他人勾結挪用國家南水北調工程200餘元,並多次向紀委、檢察院舉報,目前有關部門已查實南水北調工程以徵地管理費、耕地復墾費的名義向馬村地政局劃撥1177萬餘元(其中1004萬元)元由馬村地政局授權代市土地局代收),但至今仍未取得任何成果。
如果第乙個事實是有問題的,那麼以他為前提的第二個事實是不正確的。
一審前,辯護律師對兩份書證證明提出異議,辦案人員到馬村地局調查,局又出具了證明。 根據證書,南水北調工程用於補充耕地。 然而,周寶星法官堅持接受原來的兩個證據,隱瞞了新的證據,並沒有在判決書中表達出來。
2022年9月出獄後,我以兩份書證為依據,向焦作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原焦作市國土資源局)和焦作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原馬村土地局)馬村分局提交了政府資訊披露申請, 請求查閱南水北調工程的土地檔案。馬村自律處答覆:“我們局不屬於審批、生產、儲存的行政機關,不會提供。 市自律局答覆說:“我局沒有城寨安置小區南水北調工程的農業改造和土地供應檔案。 換句話說,根本沒有這樣的土地專案!
焦作市馬村區南水北調工程中線建設總部辦公室,沒有《寨城安置小區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用地工程,馬村土地局出具的文證均為偽造。
馬村土地局為南水北調工程徵集耕地復墾票據,目前尚無相應的建設用地專案。 收費不符合徵收耕地復墾費的政策要求和程式要求,是典型的亂收費行為! 此行為與本案無關!
陸傳寶不分青紅皂白地指控,他們卻用這個不分青紅皂白的收費單來證明我有罪。 讓我為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付出代價,還有什麼比這更卑鄙無恥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