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草、開箱、試用、避坑、紅黑名單......“先看評測後購”已經成為很多年輕人的消費習慣,評測**迅速成為社交平台的“流量密碼”,覆蓋美妝、數碼、食品、服裝等各大領域。
近日,蘇州網際網絡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評價而產生的名譽權糾紛。 一位評價博主沒有用商品購買或體驗該博主的商品,而是在評價**中發表了評價言論,聲稱“為什麼網紅賣貨這麼深不見底”“你知道有多少中國人被這種事情傷害過嗎? *它還包括帶有商品的博主的肖像,以及侮辱性語言等負面評論。 法院裁定侵權行為被侵權,要求兩被告公開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不是為負面評論而購買的。
原告餘某某是搞自導電商直播的大V,全網粉絲超過3000人。 2023年5月-8月,擁有30多粉絲的評論博主《一張床墊談睡眠》,在直播中發布了餘某某推廣的乳膠床墊、乳膠枕頭等產品的系列評測**。
其中,2023年5月4日,《一張床墊談睡眠》發布了一篇作品,並配以“請繼續為你的粉絲帶來價值,而不是賣垃圾乳膠! “乳膠粉塵危害”的**,不僅使用了俞某某的**,還包含了“網紅的千萬粉絲是怎麼吃里吃外面的”、“你知道有多少中國人這種東西危害了”、“賣垃圾,把垃圾帶給消費者”等內容。 2023年5月12日和8月6日,賬號先後曬出“全網銷售的乳膠枕頭產品那麼多,十個泰國人都做不出來”、“網紅大明星這麼缺錢,割消費者的韭菜”等內容。
被告的**發布後,不僅獲得了3000多個贊、900多條評論和分享,評論區還出現了“好噁心”“這傢伙要錢,黑心錢,關門了”“那傢伙沒有底線”等負面評論。 經查,該評估賬號由蘇州某床墊公司運營,其法定代表人江出庭並記錄在案。
原告向蘇州網際網絡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責令被告立即停止編造、傳播、發布有關原告的侮辱性、誹謗性資訊、**等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行為,並在全國發行的報紙和被告**賬號的顯著位置刊登道歉信和道歉信, 同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餘某某在庭審中認為,沒有權威證據證明乳膠製品是垃圾產品,江和公司也沒有相應的實驗資料來證明乳膠的危害,更沒有國家禁止銷售乳膠製品的證據和規定。 江及公司捏造、歪曲事實,使用侮辱性言辭,上述行為構成對其名譽權和肖像權的侵犯。
江和公司辯稱,他們沒有主觀過錯,認為原告公開發布了宣傳**,被告看到後做了評價,符合當前網際網絡時代的傳播規律,無法證明存在主觀惡意。 同時,有人認為,雖然沒有做專門的實驗來證明這一點,但在拆卸乳膠床墊的過程中產生了大量的灰塵,使用過乳膠床墊的消費者懷疑鼻炎和**病是由床墊引起的。 他的言論被認為是為了公共利益而進行的合法監督行為。
評估應實事求是。
法院認為,《民法典》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進行新聞報道、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應遵循合理限度和真實性的前提,否則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該條款為原案被告等從業人員基於公共利益開展監督提供了免責依據,但其發表的言論應當以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為前提。
法院還認為,公眾人物負有更高的寬容責任。 根據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為了保護公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在涉及公共事務的辯論中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公眾人物對他人的批評和指責應有一定的容忍度,這是保護公眾人物人格權的容忍義務。 原告是擁有數千萬粉絲的知名博主,是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公眾人物,因此其相應的人格權在接受社會監督、滿足公眾知情權等方面受到限制,具有較高的容忍義務。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本案中,江在發布**中對XX銷售的乳膠床墊作出“垃圾”等負面評價,並非基於自身評價或經驗,對可能引起爭議的內容缺乏必要的調查,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 其中,“垃圾博主”、“無底線”等言論有損譽意,存在明顯過錯,客觀上降低了餘XX的社會評價,構成名譽權侵權。 同時,江擅自使用XX的肖像**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也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蘇州某床墊公司為涉案評估賬號的經營者,江為本案出庭人,兩被告直接參與涉案**的放行,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運營的賬號均有大量粉絲,被告聲稱其發表的三篇文章涉及**公共利益監管,但**內容超出了實施**監管應遵循的合理限度,點讚數、 評論,發表後分享量大,傳播範圍廣,導致對原告的負面評論較多。
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知名度、兩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程度、範圍和後果,裁定江及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道歉並賠償俞某經濟損失230,000元。
科學、透明、公開的評價。
評價博主應通過對產品的測試、對比、體驗,向消費者講解產品的效能、質量、優缺點等,為消費者提供合理客觀的消費指引。 然而,在“流量密碼”的驅使下,一些評價博主為了吸引流量或促進與商品的合作,發布與事實不符、誇大其詞或故意貶損的評價並不少見,引發了不少爭議。
本案判決後,法官對評價博主提出了三點建議:一是評價博主在發布評價內容時,應以真實使用為前提,評價方法要科學、透明、公開,並對其客觀中立的使用經驗進行反饋,避免無中生有; 誇大其詞、故意貶損甚至侮辱性的表達和評價;其次,如果存在帶貨、廣告等商業推廣行為,評價博主也要通過評價內容、頂點評價等方式明確說明,避免以評價的名義砍粉絲“韭菜”,影響自己和被推廣產品的商譽; 第三,如果考核內容與自身或關聯企業經營的“軌跡”相吻合,在同類產品的橫向考核中,應避免採用片面突出自身優勢、傳播競爭對手劣勢的直接比較方式,以突出自身產品的競爭優勢,避免陷入不正當競爭的法律漩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