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張大就是張。
三是李四的長子,二是張。
3.李四的大女兒。 2009年10月8日,張三以張大律師的名義與劉阿斗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張大(以下簡稱甲方)、承租人(以下簡稱劉阿豆)(以下簡稱乙方),張三也簽訂了合同。
法院判決]1、撤銷福建省甲縣人民法院(2020)民文第0623民初第71號民事判決書;二、劉阿斗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大額租金219273250 美元和占用費 13707363元; 3、劉阿斗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大戶房修復費101920元; (四)駁回大張的其他訴訟請求; 5.拒絕二張和二張。
3.李斯的所有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基於本案涉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已載明出租人為大丈的事實,張三隻是大張的**人,儘管張某在合同簽訂時已簽約。
3、李四是其中租賃物(B室)的所有人,但在租賃合同的法律關係中,出租人不限於租賃物的所有人,非財產所有人也可以作為出租人獲得收益,只要租賃物能按合同約定交付承租人使用,並保證第三人不干涉。承租人的使用收入,又不是所有權人,必須是合同的出租人,所以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涉案合同出租人應為大丈。表。
3、李四不是合同的出租人,但涉案房屋B的所有權在租賃期內已轉讓給張某。
3、李四改名二章,但因二章缺乏繼承合同權利義務的前提條件,不為涉案合同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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