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於2024年3月1日實施的《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為您梳理了以下11點,特別是以下4個要點需要特別注意:第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 如需對比《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新舊對比,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處實施細則》,可在留言區回覆《發票管理》私訴問題。
第3條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拒絕接受。
說明:自金稅第四階段啟動和數字發票在全國範圍內推廣以來,該條款也明確了電子發票的法律效力。
2.第五條 發票資料不得超過規定數量的儲存,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非法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第25條發票變金燕計算涉及的變動金額,包括單價和數量,不得變更。
說明:在以往的實際業務往來中,總會出現超過金額的現象,比如你去吃飯消費了200,但為了能夠多報銷,就要求開400多,但現在不行了,發票金額的單價和數量是不允許改變的, 並且它們必須與物理物件一致。
4.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單位和個人的稅務風險程度、稅收抵免程度和實際經營情況,確定或者調整發票的種類、數量、限額和收據方式。
5.第二十六條 紙質發票開具後,因退貨、開具發票錯誤、暫停應稅勞務等原因需要使發票作廢的,應當撤回原發票的全部副本,註明“無效”字樣後作廢發票。 紙質發票開具後,如因出現銷售退貨、發票錯誤、暫停應稅服務、銷售折扣等情況需要開具紅色發票的,應在原發票全部副本撤回後開具紅色發票,並註明“紅衝”字樣。 如果無法恢復原始發票的所有副本,則在獲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第29條與實際業務狀況不一致是指以下行為之一:
(一)不購銷貨物、不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不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開具或者取得發票的;
(二)有貨物的買賣、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或者其他經營活動,但開具或者取得的發票上記載的買賣人、商品名稱、經營專案、金額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說明:在之前的發票管理辦法中,我們將虛假開具定義為:為他人和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允許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發票。
但是,在本次修訂中,明確了“與實際業務不符”的具體定義。 (一)開具或者取得的無該業務的發票是虛假開具的; (2)有真實業務,但發票內容不正確。 例如,如果您購買了一部手機,但您發行的名稱是一台計算機,則這是乙個差異,並且金額與它不對應。
7.第三十一條 向委託人提供發票收發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發票資料儲存的最高數量應當符合稅務機關的規定。
8.第三十二條 開發電子發票資訊系統向他人提供發票資料查詢、儲存、使用等涉稅服務的,應當符合稅務機關的資料標準和管理規定,並與委託人簽訂協議,不得超出授權範圍使用發票資料。
9.第三十四條 身份驗證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收稅、開稅、開稅時,其處理人應當實名辦理稅款。 在發票查驗過程中,稅務機關可以提取、呼叫、查閱和複製發票資料。
10.第三十九條 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依法處罰的,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作出決定; 如果罰款不足2000元,可以由稅務局確定。
第四十條規定其他用於代替發票的憑證包括:
(一)應開具發票但未開具發票的,並附有其他證據該證書用於代替發票;
(二)應取得發票但未取得發票的,應當使用發票或自製憑證以外的其他憑證進行扣稅和出口退稅、稅前扣除和財務報銷;
(三)取得不符合扣稅、出口退稅、稅前扣除、財務報銷要求的發票。 構成偷漏稅款、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執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解釋:第乙個例子是,產品的銷售沒有向買方開具發票,而是用收據代替。 二是發票應該在購銷過程中拿到,但發票沒有拿到,是以其他方式記錄和扣除的,就像我們常見的白條分錄一樣(這還不包括可以用白條記錄的特殊情況)。 第三,如果獲得不合規發票進行抵扣,則國家稅收收入的損失可能構成虛開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