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 [2024] 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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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閆某從事柳織業務,因資金不足,在2009年至2015年期間多次向王某借款,2015年7月7日,閆某為王某寫了一張借條,內容為:借條借了2.5萬元,兩選吳某1萬元,是閆某在2015年7月7日,借條的背面有王某多次向閆某還款11600元。 王某病重時,讓親戚騎自行車到閻家要錢,親戚也多次去催促他。 王某去世後,其親屬陳某等三人作為遺產第一級繼承人,向郭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閆某償還貸款25萬元及利息。
由法院審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閆某作為從事柳織的商人,常年與錢打交道,曾多次向王某借款,貸款金額的資本化應當能夠謹慎、嚴謹。 而在王某身患重病,不能走路的情況下,他的親戚不太可能向閆某索要1萬多元的欠款。 閻某關於自己醉酒造成筆誤的辯解,沒有證據支援,不符合常理,其辯護意見不被採納。 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生效後,被告閆某向陳某等人償還了貸款23.84萬元及利息。 閻某不服,提起上訴,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怎麼說
按照慣例,對於具體金額的確定,貸款金額通常由大寫的金額來確定,因為按照人們的習慣,在進行貨幣交易時,一般都寫大寫的金額,因為大寫的金額字形比較複雜,寫法比較集中,不容易出錯, 寫錯的概率很低,小寫量容易被篡改,可靠性比大寫量差很多。本案中,閆某承認自己從事的是秸稈編織生意,需要資金10萬餘元,再加上本案借條小寫部分是25000元,大寫部分是2萬元,小寫字在前面,大寫字在後面, 應該確定,後面寫的內容實際上是對前面寫的內容的補充。由於民間借貸靈活性強、周轉方便,很多人選擇互相借錢。 然而,因借條書寫不規範或借條內容不明確而引發的衝突和糾紛時有發生,難以確定貸款的金額和利率。 因此,在簽署借據時需要謹慎,在借據中應載明雙方約定的利率、借款期限、貸款人和借款人的個人資訊,並明確說明,不得含糊。 只有以規範的形式寫出借據,內容清晰,才能更好地保護借款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條款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人權利是權利人因合同、侵權行為、無故管理、不當得利等法律規定,要求特定債務人做或者不做某一行為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雙方以書面、口頭和其他形式簽訂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使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使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郯城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