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為了實現財務保值和增值而管理自己的財務,有些人委託他人管理自己的財務。 然而,投資是有風險的,需要謹慎的決策; 委託他人管理財務時,不要盲目隨波逐流,更不要做“放手掌櫃”,直到清算結束才後悔。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私人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委託人委託他人管理款項,95萬損失74萬,最終二審維持原判,裁定受託人承擔70%的損失責任,賠償委託人51理財資金80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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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東和肖楠互相介紹,肖楠口頭委託肖東為他投資和管理資金,但兩人都沒有就投資期限、投資內容、利潤分配、佣金比例等做出具體約定。 隨後,肖楠分兩期向曉東轉賬共計95萬元投資資金。 曉東以自己的名義在海外平台開戶,用投資資金買外匯投資**。 後來,通過聊天,小楠得知,他所有的錢都投資在外匯上。 肖楠沒有詢問後續的投資內容和財務細節。 理財賬戶也由曉東運營。
在兩年的投資期間,小東多次向小楠支付,共計2090000多元。 但好景不長,小東在海外平台的投資賬戶被炸了,一無所有。 除去小東在投資期間支付給肖楠的收入,小楠損失超過74萬元。 蕭楠見自己的錢白費了,就把小董告上法庭,要求歸還他的本金。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肖楠與肖東沒有簽訂協議,但雙方已構成私人委託理財的法律關係。 境內個人從事外匯交易等交易,按照有關規定,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此外,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規定,“境內個人從事外匯交易和其他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經營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顯然,肖東和肖楠未經批准就從事外匯投資交易,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雙方的合同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
作為投資人,肖楠未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作為受託人,曉東實際控制並使用了投資賬戶,而虧損也是由他的操作造成的,因此曉東對資金的損失負有過錯。 一審法院判決肖東、肖楠應按%的比例承擔責任,肖東賠償肖楠51的投資金額80000多元。
曉東不服氣,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中,肖東辯稱,在投資過程中,他通過微信聊天、支付收益等方式告知了肖楠相關投資情況,並履行了相應的告知義務,自身操作並無不當,對最終的損失結果不存在過錯。 如果投資失敗,肖楠作為投資者,應自行承擔風險。 小東要求法院改判。
肖楠辯稱,肖東在理財資金的具體投資收益、投資方式和用途等方面欺騙了他,對損失負有直接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外匯投資交易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進行登記。 同時,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應當返還行為人因該行為所取得的財產; 不能退還或者沒有必要退貨的,按折扣價賠償。 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各方當事人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那個案子,蕭楠和蕭董您如何承擔投資損失的金額?
從雙方的聊天記錄來看,肖楠對曉東的外匯投資是很清楚的,但作為投資者,即使受限於自身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也無法對投資活動的具體細節了解太多,但對於他所從事的交易活動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他應該有相應的注意義務, 肖楠因未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而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在提供投資理財服務期間,肖東沒有將肖楠的資金與自有資金區分開來,也無法證明投資交易的具體情況,投資賬戶實際由肖東控制,損失是肖東經營造成的。 小東對賬戶資金損失的形成負有過錯。 因此,一審法院考慮了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了雙方承擔的損失比例,判令曉東賠償曉南投資518萬多元,沒有什麼不妥之處。
總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章中提到的人員姓名均為化名)。
法官怎麼說
本案主審法官盧文芳法官提醒,私人委託理財合同是指客戶將資產移交給非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等自然人,由非金融機構或自然人擔任受託人,收益由雙方約定分配。 在委託理財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委託理財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 本案中,雙方口頭約定,但受託人未按照法律法規進行外匯投資交易,因此認定雙方委託理財合同無效。 鑑於雙方各自的責任,受託人應賠償委託人。
我們想提醒投資者理性投資,正確認識投資風險,了解投資資訊,選擇正規、合法、合格的投資機構或個人進行理財。
*:上海市第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