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下,2024年2月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了《上海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4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徵求意見稿)、《深圳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17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11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徵求意見稿)。這是三大交易所首次起草《可持續發展資訊披露指南》,是中國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資訊披露的里程碑事件。 三份檔案的整體結構和內容基本相同,只是在措辭上略有不同。
本條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4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上交所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為代表,該指引與《香港聯交所主機板上市規則》中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及《企業管治守則》(以下統稱《港交所ESG報告指引》)合併香港證券交易所。以及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SSB)制定的兩項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發展披露準則(IFRS S1和IFRS S2,統稱為“ISSB準則”),以幫助讀者了解不同披露框架之間的異同。
《上交所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共6章共58條,其中第1章(總則)和第2章(永續資訊披露框架)為一般要求,第3、4、5章分別為環境、社會、公司治理三個維度的具體披露要求,第6章為補充規定和解釋。
我們將從報告主體、披露時間要求、重要性原則、披露主題等主要方面對上述三套標準進行對比,如下表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比較不是逐條比較,而是在具體規定的基礎上進行的一般比較。
注:聯交所於2023年4月刊發諮詢檔案,就環境、社會及管治框架下建議優化氣候披露的建議徵詢市場意見,該框架預計於2025年1月1日生效。 現將諮詢檔案的修訂內容作比較。
基於上述比較,(1)在報告主體方面,上交所採用部分強制性+部分自願性模式,港交所將報告主體界定為所有上市公司,ISSB準則的適用範圍受各司法管轄區的採用限制; (2)在公開時間要求方面,三套標準的要求相同; (3)在披露地點方面,《上交所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沒有明確要求,而《港交所ESG報告指引》與ISSB準則的要求相似; (4)在重要性原則方面,與其他兩套準則的單一重要性原則不同,《上證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採用雙重重要性原則(即指引中列明的問題確定每個問題是否對企業價值產生重大影響(財務重要性),以及企業在相應問題上的表現是否會對經濟產生重大影響, 社會與環境(影響物質性));5)在重大問題披露框架方面,《上交所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與ISSB準則的要求相似;(6)在披露的具體維度上,三套準則均採用“治理-戰略-影響、風險與機遇管理-指標與目標”四大核心內容的披露框架,同時,《上交所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還納入了鄉村振興、創新驅動等體現中國特色的議題; (7)在生效日期方面,上交所要求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的上市公司應在2026年4月30日前發布按照《指引》編制的2025年可持續發展報告; (8)在緩解措施方面,《上交所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規定,上市公司無需披露第乙個報告期相關指標的同比變化情況,並可對難以量化披露的指標進行定性披露,並解釋無法定量披露的原因。 在2025年和2026年報告期內,如果上市公司難以定量披露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和機遇對其當前財務狀況的影響,則只能進行定性披露。 難以披露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和機遇對未來財務狀況影響的,應當在合理範圍內提供有助於投資者了解相關影響的資訊和說明,並明確相關披露的工作計畫、進度和時間表。
總的來說,這三套標準強調了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旨在引導企業將可持續發展理念融入公司的發展戰略、經營管理活動中,促進企業重視環境和社會責任。 企業需要建立有效的治理結構和風險管理機制,以應對可持續發展的挑戰。 在此背景下,建議相關企業採取防範措施,評估新政策對其發展戰略、治理結構、經營業績、報告等的影響,及時研究應對措施,做好與外部投資者的資訊溝通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