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6日電 深圳證券交易所近日宣布,將終止其對上海寶利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寶利佳”)的持股301037SZ)申請複核向未指明物件發行可換股公司債券。
2023年6月27日,深交所依法受理了寶利佳向不特定標的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申請檔案,並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2024年1月31日,寶利佳及保薦人國泰君安**有限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了《上海寶利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撤回向非特定標的發行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申請》和《關於撤銷上海寶利佳化工有限公司向非特定標的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申請》。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發行上市審查規則》第二十條、《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查規則》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深交所決定終止對寶立佳申請發行不特定標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審查。
根據包立佳1月5日披露的《關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至不特定標的的招股說明書》,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3.17萬元00萬元(含本號),扣除發行成本後,將投入年產23萬噸環保新材料專案及補充營運資金。
發行型別**是可轉換的公司債券,可轉換為公司**。 可轉換債券和未來轉換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此次發行的可換股債券按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發行。 可換股債券的存續期為自發行之日起六年。
已發行可轉債票面利率的確定方法及各計息年度最終利率水平,應提交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人)根據國家政策,在發行前與發起人(主承銷商)協商, 市場情況和公司的具體情況。此次發行的可轉債採用一年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償還未發行的可轉債本金和上年利息。
本次發行的可換股債券的初始轉換不得低於招股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平均交易價格與公司上一交易日平均交易價格較高者,具體股份初始轉換由董事會(或其授權人)根據本次發行的具體情況確定。市場和公司在發行前通過與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協商。
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具體發行方式由董事會(或其授權人)和股東大會授權的發起人(主承銷商)確定。 發行可轉換債券的物件是持有中國存管結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賬戶的自然人、法人、投資人、投資者和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除外)的投資者。
本次發行的可換股債券以優先配售給公司原股東為準,原股東也有權放棄優先配售權。 本次發行的可換股債券並非保證。 公司聘請東方金城對公司發行可轉債公司債券的信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公司主要信用評級為“A+”,評級展望為“穩定”,可轉債公司債券信用評級為“A+”。 在可轉債存續期內,東方金誠將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後續評級。
寶利佳的保薦人(主承銷商)為國泰君安**股***,保薦人代表為賈超、陳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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