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虛開專項票據罪的量刑,有觀點認為“以虛稅額為量刑標準,損失稅款應為加重情節”,有觀點認為虛繳稅款數額和稅款損失數額均為量刑情節。 作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特票罪分為三級,第一級是虛發稅款5萬元的刑事定罪標準,第二級是虛發稅款50-250萬元或其他情節嚴重(造成稅收損失30-150萬元,一審判決前無法追回的), 三級是稅額250萬元以上,虧損150萬元以上。
從文上看,第二檔是大量虛開或虧損30萬元的稅款,只要滿足二者之一,就構成第二檔。 兩者的關係是並列的,而不是滿足基本情節後加重情節之間的關係。
因此,虛高稅額和國家稅收損失這兩個標準應作為量刑標準,而不是乙個是量刑標準,另乙個是加重情節。 判刑規則與加重處罰情節之間的區別應根據基本原則加以分析。
量刑規則和加重處罰的構成要件的共同從屬概念是:刑期公升級的法定條件,即可能導致加重法定刑罰的情況[1]。
根據非法型別的學說,只表示違反法律型別特徵是組成元素。 而情況嚴重,數額巨大,頭目,多次(或針對多人),滋生犯罪行為的數量(數量)巨大違法所得數額巨大,雖然是違法加重的要素,但並不能說明違法行為型別的特徵。
因此刑法的規定完全是根據情節的嚴重性(特別是)、惡劣情節(特別)和數量(特別)巨大的頭目,多次,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犯罪行為滋生的東西數量巨大當它被用作法定刑罰公升級的條件時,它只能被視為量刑規則。
反之,刑法具體規定的規定因行為、客體等構成要件的特殊性而改變行為型別,導致違法性增加,加重法定處罰,則為加重構成要件。
因此,《刑法》各分項的規定涉及:刑期公升級的法定條件可分為以下三類:
(一)部分分規定規定的刑期晉公升條件這只是乙個量刑規則
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實施盜竊、入室盜竊、凶器盜竊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金額特別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部分分項規定的刑期公升級條件它是加重處罰的構成要素。
如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對飛機造成嚴重傷害、死亡或嚴重損壞處死刑。
(三)部分分項規定的法定刑罰公升級條件既包括加重處罰情節,也包括量刑規則。
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物的:(一)入室盜竊罪;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涉案金額巨大的搶劫案;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人、警察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應急救援、救災物資的。
根據上述分類解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虛假開具特別票據罪中的虛繳稅款等嚴重情節(導致國家稅額)的數額,應當是量刑規則,而不是加重情節。
因此,在虛假開庭案件中,如果被告在一審判決前補繳稅款,使得“一審判決前無法追回的州稅損失金額”較小,可以適用“造成州稅損失”的量刑標準,從而將基準刑減至三年以下。
注:[1] 首都公安法制. 量刑規則和加重處罰的構成要件。 [202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