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在再就業期間發生工傷的,一般視為勞動關係,按照《民法典》的標準給予賠償
1.醫療費用。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承擔賠償義務人對**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員的數量和護理時間的長短來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薪酬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雇用護理人員的,參照從事同等護理水平的當地護理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 原則上護理人員1人,但醫療機構或評估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交通費用。 它是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護送人員進行醫療或轉院**的實際費用計算的。 交通費用應以公務賬單為準; 相關憑證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就醫次數相符。
4、住院餐補助。 可參照地方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餐費標準確定。 受害人確需到外地**,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應當賠償被害人及其陪同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住宿、伙食費。
5.營養費用。 應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6. 傷殘賠償。 構成殘疾的,按照被害人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或者殘疾程度,按照起訴地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認定殘疾之日起計算20年。 但是,如果年齡超過60周歲,則每增加一年,年齡應減少一年; 75歲以上者按5年計算。 受害人因受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殘疾程度較輕但造成職業障礙嚴重影響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補助。
7. 殘疾輔助器具費用。 按普通適用裝置的合理成本標準計算。 傷害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製備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補償期限,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8. 喪葬費。 死亡的,六個月的總金額應當按照提起訴訟的法院所在地的勞動者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工資標準計算。
9.受撫養人的生活費。 根據受撫養人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按照提起訴訟的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計算。 如果受撫養人是未成年人,則計算為18歲; 受扶養人不能工作且無其他生計**的,按20年計算。 但是,如果年齡超過60周歲,則每增加一年,年齡應減少一年; 75歲以上者按5年計算。
10. 死亡賠償。
按提起訴訟的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 但是,如果年齡超過60周歲,則每增加一年,年齡應減少一年; 75歲以上者按5年計算。
以上是退休人員在再就業時發生工傷傷殘或死亡的賠償標準。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賠償金額也需要根據。
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