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訴訟時效是否適用於勞動關係的確認?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03

前言本文內容摘自《企業用工合規指南叢書青島地區勞動爭議案件修訂規則》,略有刪減。 特別說明:付費內容是標題最後一關的最新情況,因此您無需付費即可獲得最新創意。

實踐中,仲裁時效是否適用於勞動關係的確認存在爭議,認為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並結合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確認勞動關係糾紛為勞動爭議並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勞動關係確認訴訟是確認訴訟,不存在侵權義務的行為,因此不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於仲裁訴訟時效應當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的規定, 因此,不應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

1. 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是否適用

1.2022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改變判決,認為勞動關係的確認適用最長的訴訟時效。

萊西法院認為,L與A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屬於訴訟確認,不適用訴訟時效。 L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L與A公司在1991年12月14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存在僱傭關係,萊西法院認定。 A公司關於L與其存在僱傭關係的主張已超過仲裁時效的論點,在法律上是不可受理的。

青島市中級法院在(2022)魯02民中第2925號在推翻判決的案件中,法院認為L是A公司的雇員,自1997年6月30日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至一審訴訟之日止,最高訴訟時效為20年,且該雇員在此期間未向工廠或重組公司提供勞務; 他也沒有主張自己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時效期限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L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2. 仲裁的一年訴訟時效是否適用

在(2014)南民初字第60273號案中,市南院認為,一年的仲裁時效適用於勞動關係的確認,但認為仲裁時效不適用於(2015)南民初字第60127號案的勞動關係確認。 2020年2月25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嶗山法院關於(2020)魯02民中第2745號案件適用仲裁時效的意見。 2020年3月10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0)魯02民中第2403號案件中,維持了市南法院關於勞動關係確認訴訟為確認訴訟,不適用仲裁時效的觀點。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在(2015)魯民體字第379號修訂案和(2016)盧民再66號判決中認為,仲裁時效適用於勞動關係的確認; 但在(2019)盧民忠2303號判決、(2019)盧民忠2526號判決、(2020)魯民深6919號、(2021)魯民申11642號判決中,認為仲裁時效不適用; 仲裁時效適用於(2021)盧民忠第1253號民事裁定、(2021)盧民申第4805號裁定、(2021)魯民申第6771號民事裁定、(2021)盧民申第11642號民事裁定、(2022)盧民申第1671號民事裁定、(2022)盧敏申第1710號民事裁定, (2022)盧民忠824號民事裁定。可以看出,青島區基層人民法院、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在確定仲裁時效是否適用於勞動關係方面存在不一致,但近年來青島市的二審勞動爭議案件大多是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金融法院審理的。 而研究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近年來改變判決的案例,或許更有價值。

1.2017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推翻判決,認為仲裁時效適用於勞動關係的確認。

2017年10月19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陳明明法官擔任主審法官,孫琦、蘇勇法官作出判決〔2017〕魯02民中第6259號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對於雙方勞動關係確認的爭議,勞動者應當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超過一年的,應當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2.2022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推翻判決,認為仲裁時效不適用於勞動關係的確認。

從2022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案中可以看出,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就此問題形成統一意見,對2017年判決書修改意見進行了修訂。

石北人民法院、李滄人民法院均確認適用勞動關係仲裁時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已裁定(2022)魯02民中第4761號在推翻判決的案件中,法院認為,對勞動關係事實的確認是確認訴訟,而不是支付訴訟,不存在權利受到侵犯的論據,不適用訴訟時效。 青島市中級法院在(2022)魯02民終第4427號在判決被推翻的情況下,認為勞動關係確認訴訟是確認勞動關係訴訟,不存在侵權行為,因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於仲裁訴訟時效應當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的規定不應當是應用的。理滄法院認為,勞動者訴訟請求已超過仲裁時效,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3.2023年3月,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答辯,認為仲裁時效適用於勞動關係的確認。

為正確及時辦理勞動爭議案件,統一勞動爭議案件裁判標準,2023年3月31日,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第三審判監督庭發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供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參考。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第十八條認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的範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仲裁時效並未明確規定仲裁時效不適用於確認訴訟勞動關係,但明確排除要求勞動報酬的權利外,勞動者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勞動關係。一般發生在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後,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時效。

4.2023年4月後,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變更判決,認定仲裁時效適用於勞動關係的確認。

自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以修改判決的方式明確確認仲裁時效不適用勞動關係,並在2023年初的裁判修改工作會議上再次強調,青島市所有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關係確認案件時,基本都遵循了這一思路。

例如,在(2022)魯0283民初10417號案中,平度法院認為,勞動關係確認糾紛屬於確認訴訟,不適用訴訟時效。 在(2022)魯0281民初10478號案中,膠州法院認為,仲裁時效的有關規定不適用於勞動關係的認定。 在(2023)魯0211民初4991號案中,黃島法院認為,A3公司僅以訴訟時效為抗辯理由,本案確認勞動關係的訴訟屬於確認訴訟,不存在侵權義務,《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於仲裁訴訟時效計算的規定從當事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日期不適用,因此其相應的抗辯沒有法律依據,不被一審人民法院依法採納。在(2022)Lu 0202 Min Chu No. 13753一案中,市南法院裁定,L4與A4在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以及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在(2022)Lu 0215 Min Chu No. 10437一案中,即墨法院認定L5在2008年7月至2010年12月期間與A5存在僱傭關係。

青島市中級法院在(2023)魯02民中第3213號因此,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確認與普通民商事案件中不同,仍需適用仲裁時效期限,即勞動者主張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應當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已被侵權。本案中,L1於2020年10月25日年滿50周歲,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使L1和A1存在勞動合同,也應於2020年10月25日終止。 基於此,L1於2022年4月提起的確認勞動關係的訴訟已超過一年訴訟時效,本院不予支援。

青島市中級法院在(2023)魯02民中第3450號在判決被推翻的案件中,法院認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在本案中,L2要求確認在2012年7月17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間與A2存在僱傭關係。 根據上述規定,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L2請求確認勞動關係存續期限自提起仲裁之日起已滿10年; 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且沒有證據證明存在中止或者中斷仲裁時效的原因。因此,本院不予支援L2關於確認勞動關係的請求。

青島市中級法院在(2023)魯02民中第6465號本案認為,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產生的糾紛”,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確認勞動關係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範圍的,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限。

青島市中級法院在(2023)魯02民中第3216號本案認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本案中,L4於2022年5月24日提起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A4公司存在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間的勞動關係。 對此,本院認為,鑑於L4於2017年3月1日出具辭職承諾書,其請求已超過仲裁時效,本院不予支援。

青島市中級法院在(2023)魯02民中第4249號在推翻判決的案件中,法院認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因雇主與勞動者之間確認勞動關係而發生的糾紛,適用本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小結。 根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最新判決變更案,青島仲裁的一年訴訟時效將在2023年4月後確認,這與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的最新意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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