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在教育部官網發布檔案,正確理解《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對校外培訓機構提出要求。 它指出,《條例》旨在促進校外培訓依法管理,既不“收緊”也不“放開”。 對於學術機構來說,仍然貫徹“雙減”精神,新機構不予批准,督促現有機構依法運作,防止洪水氾濫,製造教育焦慮。 對於非學術機構,加強日常監管,保證培訓質量,促進合理定價,使其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
自2021年實施“雙減”以來,中國制定了一系列校外培訓管理規定。 此次出台的《條例》就是要把這些規定制度化,進一步提高法律效率,促進校外機構規範化發展。 《條例》有兩大亮點,一是鞏固“雙減”成果,進一步細化完善此前校外培訓管理規定; 二是合理定位校外培訓的下一步,通過治理讓校外培訓對學校教育起到有益的補充作用,從而滿足部分受教育者的差異化培訓選擇。
但是,《條例》出台後,出現了誤區,有人炒作這是校外培訓的全面放開,說校外培訓的春天已經到來。 這不僅造成了社會焦慮,也影響了社會輿論的理性徵求,以完善《條例》。 為此,要做好從法治角度把握《條例》的準備。
《條例》的主要規定是對此前校外培訓“雙減”意見和規章制度的延續,也是進一步鞏固“雙減”成果。 如《條例》規定,“課外培訓按學類和非學類管理”、“義務教育階段學術課外培訓機構應當登記為非營利性法人”、“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歷培訓”;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術課外培訓,依法實行指導價管理,省級人民制定收費管理辦法”等。 這都是關於現有的規章制度,在義務教育階段沒有“放開”學術培訓這樣的事情。
《條例》還細化了校外培訓的規章制度,如要求幼兒園、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從事校外培訓活動,也要求教研人員不得從事校外培訓活動等。 這為學校教育和校外培訓設定了明確的界限。 此外,對於非學術培訓,還明確了申請許可和審批的流程,並明確規定“辦校非學術校外培訓學校的許可證,在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許可前,應當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另行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這強調對非學歷培訓機構進行預先審批,以確保非學歷培訓機構具有合法資格。
對於校外培訓機構來說,也有**對自己未來的發展不看好。 此次出台的《條例》對校外培訓的概念進行了統一定義,解決了校外培訓的“地位問題”。 《條例》明確規定,課外培訓是指“以中小學生、3至6歲學齡前兒童為物件,在學校教育體制之外為社會開展的有組織或者有系統的教育和培訓活動,以提高學習水平或者培養興趣和特長為主要目的。 按照這一定位,只要依法依規經營校外培訓,就可以作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
在此基礎上,《條例》明確提出了校外培訓的激勵措施,包括“鼓勵和支援少年宮、科技館、博物館等各類校外場所(院所)開展校外培訓,豐富課程,擴大招生人數,滿足校外培訓合理需求”,“縣級以上地方人員完善經費保障機制; 並引入優質、誠信的非學術校外培訓機構,通過多種方式參與校外服務,滿足學生多樣化需求”。這無疑有利於校外培訓的發展,但前提是要滿足校外培訓的合理需求。
制定激勵措施,是對校外培訓的理性態度。 在對校外學術培訓機構進行嚴格管理後,一些地方出現了一流、變異學科培訓轉入地下,成為校外培訓監管的難點。 除了加大對違法培訓的處罰力度外,還要引導學生和家長對校外培訓的合理需求,鼓勵具有合法資質的培訓機構規範經營。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條例》並未要求高中學歷培訓機構註冊為非營利性法人,符合“上級法”的要求。 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不得設立提供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但允許提供非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即可以設立具有高中教育設施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顯然,要求高中階段的學歷培訓機構像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歷培訓機構一樣,註冊為非營利性機構,是不符合上級法律的。 高中階段的學術培訓監督應當符合高中階段的教育特點。
目前,《條例》草案仍處於徵求意見階段,相信通過聽取各方意見,《條例》可以進一步完善,將課外培訓的治理充分納入法制軌道,使課外培訓在實現我國教育現代化的程序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溫 江 Li. 北京青年報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