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學派的改革使命
法家主義是一種思想流派,它研究國家的治理方式,法律是通過具體的懲罰、獎勵和懲罰來實現的。 戰國時期,法家也稱其為以法治為思想核心的刑名和刑名研究,其思想淵源可追溯到春秋時期的關仲、淄川(?)。 西元前522年)。戰國時期,李逵、吳起、商英、沈道(約西元前390年,西元前315年)、沈不縣(西元前385年、西元前337年)、樂易(約西元前284年)、居信(前? 西元前243年)等人大力發展,後成派,戰國末期,韓非總結綜合了自己的學說,匯集了法家的巔峰之作。戰國後期的李斯(西元前284年,西元前208年),秦朝之後的桑紅陽(西元前152年,西元前80年),王書文、王安石、張宣、張居正、閻復、梁啟超等演算法的重要代表。 法家涉及社會改革、法律、經濟、行政、組織、管理等多個領域,是先秦子孫中最重視法律的學派。 法家和聖賢對法律專業和法學做出了傑出的貢獻,提出了一整套理論和方法。
《荀子性惡》說:“眼好聽,耳好口好心,心好骨皮好,都是人性所生。 《荀子榮辱》寫道:“人情深情,食慾有渴,衣欲欲靚,做事欲有馬,夫有積斂財富。 然而,貧窮和不滿足是人類的感情。 荀子認為,正是在人類本能的基礎上,才產生了人們對財產占有和逐利的慾望。 同時,他也認為,人們的共同心理是好榮惡辱,從姚順到老百姓沒有區別,世上最光榮的就是掌握政治權力。 《荀子》曰:“夫為天子,富世,稱聖王,掌人,掌人,是人情的同向。 “荀子認為,人的這種本性是不合理的,應該借助於深入的社會實踐,即'化本為假'來糾正。 法家的先驅和代表,要麼在荀子之前談論它,要麼在荀子之後擴充套件了這種人性觀念。
《關子禁集》道:“凡人本性,見得不免,害也避不避。 其商家為同嘉,雙路,日夜兼程,千里之遙,不遠之又利在前。漁夫入海,海深萬里,逆流而上,趁危數百里,不出夜的人也利水利。 所以,利益所在,雖山萬,萬大,萬事俱備; 在深淵之下,一切都無處不在。 ”
商瑛認為,人性是有利可圖的,人性的主要表現是人們對生存的慾望和生存的需要。 《尚書書》指出:“人民的本性,饑食勞苦,苦與樂,屈辱與榮幸,人民的感情也一樣。 因為人有這種生存的需要,所以每個人都應該在優勢和劣勢之間尋求優勢,避免劣勢。 《商君書書》:“民生:度取長名取重、權、利。 商瑩認為,人性是與生俱來的,人的一生就是追逐名利的一生,人的一切行為都受制於好利的本質。 這種人性理論的應用是在政治上追求騎士身份,在經濟上追求土地和豪宅。 《商駿之書:謬法》指出,統治者可以利用這種人性理論來實現自己的統治,“人生有好噁,百姓才能被治; 人有好噁,所以賞罰都可以用。 ”
現代人想象中的韓非子肖像。
韓非的人性理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荀子性惡理論的影響,同時繼承了商英的人性觀和利益觀。 韓非認為,人們的好利益主要根植於人們的生存需求,他認為胃是根基,不吃飯就活不下去。 每個人都有利益的慾望,人的任何行為都受利益性質的支配,即使是父子之間,君臣之間,也是為了利益。 韓非列舉了社會上幼稚放縱的做法,表明這種觀念已經演變成自私自利。 《韓非子:六反》:“父母也對兒子,男人恭喜,女兒被殺。 韓非認為,儒家君臣之間忠賢相待的理論是不靠譜的。 《韓非子難者》:“大臣們竭盡全力與城爭,君王對城很重要。 君臣之間,不是父子關係,伯爵也出局了。 ”
這種法家私有制和市場經濟理論的發展,是深刻思考人性的結果,是人們自我認識的一次大躍進,是法家法治思想的理論基礎,是法家改革耕地私有制的理論基礎。
春秋時期和戰國時期是我國生產力快速發展的時期,生產力的更迭自然意味著傳統生產關係的不適應,必須從理論上和實踐上改變生產關係,使生產關係適應生產力水平。 因此,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堅決改革。 法家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法律制度都要隨著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倒退,也不能固守舊路。 商瑩明確提出了“過去無法無天,現在無法無天”的主張。 韓非進一步發展了商英的主張,提出“時而變,治混不濟”,他諷刺老派儒家是等兔子的傻子。
誠信是中國傳統道德規範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普遍標準。 “誠懇”、誠懇、開誠布公、誠實守信。 “信”的基本含義是誠實、不懷疑、不欺騙。 法家先驅關仲(約西元前723-645年)認為,誠實是世界行為準則的關鍵,如何強調誠實從兩個方面進行了解釋。 首先,他非常重視誠實,並將誠實納入美德的範疇。 其次,管仲將廉潔的道德觀念延伸到刑事和軍事領域。 其他法家思想精英也意識到誠信的重要性,積極推動誠信意識,並相信通過努力提高誠信意識,人們可以變得誠實。 事實上,善意的一般假設也是法家理論體系良好運作的基礎。 不幸的是,事實並非如此,很難確保完全的完整性,這是法家思想體系中的一大漏洞。 這意味著法家思想體系不完善,基礎不牢固。 用不靠譜的法家理論體系來全面指導社會執行,難免會出現重大問題。 乙個堅信人性邪惡的理論會如此自負,以至於可以通過法治制度避免為了自身利益而不誠實地行事。
法家強調“不親近,不特貴卑,違背律法”。 提出這樣的說法也需要很大的勇氣,但這似乎與法家主義所依據的人性理論相矛盾,也與符合人性的法家改革策略不相容。
齊國的法家繼承和發展了管仲的思想,吸收了黃老的學問,主張法律與禮儀並重,德後罰,法律因道教而生,形成了比較溫和的法治理論。 《官子》中的法家內容和絲綢書《景法》、《十六經》、《題》、《道元》是他們的代表作。 雖然後來被激進的法家思想所淹沒,但在秦朝之後,溫和的法家體系重新成為主流。 這種溫和的法家體系在私有產權下的經濟領域主張市場經濟和重商主義理論。 這種經濟思想體系在秦朝之後基本上被中國所接受,儘管還不完整。
* 兩國法家主張嚴懲嚴法,反對禮義,注重法律、藝術和潛力,獎勵修煉和戰爭,富國強軍,強天下。它是法家中的乙個激進派別,在戰國時期成為法家的主流。 這種激進的法家理論體系不僅趨向於加強政治領域的權力集中,而且趨向於加強經濟領域的控制能力,因此主張國有計畫經濟(不含耕地資源,耕地以私有為主),如商頤、西漢的桑洪陽也有類似的經濟思想。
* 法家創始人之一李逵(西元前455年,西元前395年),曾任魏溫侯爵,主張“精益求精”,主張大力發展農業生產,調整糧租,實行“平整”法,兼顧農民和市民的利益。 他還收集了當時各國的刑法,編纂了《法律之書》(中國古代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法典)的6條; 《盜竊法》、《盜賊法》、《監獄法》、《逮捕法》、《雜項法》和《占有法》。
與李逵相同的吳起(西元前440年,西元前381年)先在魏國進行軍事改革,然後在楚國進行政治改革。
商頤(約西元前395年,西元前338年)在秦國實施了兩項改革,主要內容是:開放邊疆,廢除井田制度; 承認土地私有制,獎勵農業戰爭,勤耕織,多交粟公尺的,可以改變原來的地位; 有軍事功績者可被授予爵位; 實行縣級制度,提倡嚴懲治,杜絕犯罪。 然而,他拒絕道德教育,鄙視知識和文化的作用。
商鞛強調“法律”,沈不寒(西元前385年337年)強調“藝術”。 “巫師,因為官的任命,按名和職責,殺人的把柄,大臣的能力,此人也是主人”(《韓非子定發》)。 為了防止大臣操縱權力、玩弄法律,沈不賢建議最高統治者必須使用魔法,君主應該以“獨視”、“獨聽”和“專橫”的方式進行統治。 他認為,“只看的人是清楚的,只聽的人是聾子。 能做決定的人,可以做天下之主“,君主”用合適的機會統治天下,所以天下由一句話決定,一字之音,天下美”。君主的言行舉止可以決定國家的興衰。
神道(約西元前390年,西元前315年)是一派強調“權力”統治的法家,主張君主可以“抓法乘勢”和“無所事事地統治世界”。 他從“棄知離己”的觀點出發,提出“若大君法家離法,向法低頭,事由法來審判”。 他以法律為最高標準,主張“官無親,法不離情,上無下,唯有法”(《君臣》),強調“法”必須與“權”相結合,把君主的權力看作是實行法律的權力, 所謂“智不足以說服大眾,但地位足以綁聖人”,但他也認為,國家的生死存亡並不完全由君主一人掌權決定。“死國之王不是乙個人的罪,國之王也不是乙個人的權力。” 他承認“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並提出“遵守法律不改變會衰落”。
戰國末期的韓非(西元前385年,西元前337年)集法家思想的巔峰之作,將“法”、“術”、“勢”三者合二為一,將法治理論體系化。 他主張加強君主制權力的集中,切斷私人勢力,“以法為教”,嚴格獎懲,獎勵耕種和戰爭。 在歷史觀上,他提出了“古不及時修復,無法無天總可容許”、“萬物不同,就要備改”的觀點,將歷史的發展分為古代世界、中世、現代世界、現今世界。 在哲學上,老子的“道”學說進行了改革,認為道是萬物發展的一般規律,理性是個別事物的特殊規律。 強調人們必須遵循客觀規律才能開展活動。 在認識論方面,他提出了“參照”的方法,即以“功能”的實際效果來檢驗人們的言行。
法家學派的法治理論在春秋時期的改革和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權國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激進的法治理論體系成為秦朝的統治思想,並在秦朝得到充分實踐。 正如列寧所說,“真理向前邁進了一步就是謬論”,激進的法治理論的缺陷在中國統一後,特別是秦始皇死後迅速暴露出來,導致了秦朝的滅亡和中國第乙個亂世的到來。 於是,政學界都特別重視法家學說的負面影響,激進的法治理論被統治者拋棄,基本退出了中國歷史的舞台。
畢竟,適當的法律制度是統治制度的乙個組成部分,在秦朝之後,溫和的法治理論一直在運作,除了在亂世時期的幾次。
法家思想體系雖然承認君主對國家興衰的巨大影響,雖然承認人性的自私本能,但遺憾的是,它只得出了限制臣民(**和平民)權利的結論(避免了臣民自私本能的傷害), 但它為同樣具有同樣自私本能的君主提供了例外,並且不會得出相同的推理結論,並且君主的權力也需要受到限制。事實上,君主不僅有和常人一樣的自私本能,有時也沒有管理自己國家的能力(比如是未成年人或沒有足夠的智力或知識)。
法家制度之所以普遍主張加強君主的權力,主要是希望有權勢的君主推行“法律”。 而且當時和之前君主的權力並不是特別大,能力也不是特別強,而且君主的傷害還很小,所以君主的權力強化之後,自然很難體會到。
其實人性是很複雜的,人性不僅有自私的本能,還有從近親結婚時代演變而來的奉獻感、責任感,或者說是正常的人格意識。 這些重要的人性特徵,是維持社會在人性領域健康執行的保證條件,否則,無論法治制度或第一制度多麼嚴格,都很難使社會執行良好。
以下是一些律法派的代表。 關忠是中國古代著名的軍事家、政治家、經濟學家和改革家,被譽為“聖師之師”。 關忠年輕喪父,母親在堂裡,只好過早地扛起了家裡的重擔,為了謀生,他和包書雅合夥辦了個生意,失敗了,後來參軍,於是說“關亦武當兵”。 關忠因開創了國營賣淫制度而被中國性服務行業奉為保護者。
韓非原本是朝鮮的皇室貴族,但他的理論並沒有被當時的漢王採納。 悲痛憤慨之下,他寫下了《寂寞的憤怒》《五蟲》《內外儲備》《說林》《說難》等10多萬字的作品。 後來,這些作品傳到了秦國,秦王政看完後,發出了一聲“哇! 寡婦可以看到這個人和他一起游泳,他不會討厭它”。 然而,韓非在出使秦國時,並沒有得到秦王政的信任,被李四和姚佳陷害,最後在秦國監獄自殺。 韓非雖然在人生中未能展現自己的雄心壯志,但他寫下了流傳千古的《韓非子》。
韓非主張培養“智者、善者”或“能者”。 這些“智者能人”是懂得並堅決貫徹法治路線的創新人物,也是積極擁護“耕戰”政策並為之奮鬥的戰士。 韓非詳細闡述了“有智慧、有才”必須具備的素質和能力,而這種創新者必須是忠於君主、“沒有二心”、能“私歌、遵公法”、“有嘴不私話、有眼不私眼”的人, 全心全意為國家服務,即所謂的“賢良臣”和“好將軍”。這種創新者應該具有“遠見卓識”和“堅韌不拔”的品質。 也就是說,他的思想要有進步的歷史觀和革命的思想; 政治敏銳,善於觀察; 他有堅強的毅力和正直的性格,堅定地貫徹落實法治路線。 其實大家都看得出來,韓非這邊有一些猜想,這些想法顯然不符合韓非對人性的理解。 有興趣的可以看看《五蟲》,真是令人耳目一新。
為了使“法治”思想在思想領域佔據主導地位,韓非繼承和發展了商瑛“一教”的精神和措施,認為在中國要保證“說話者必須遵守法律”,這意味著每個人的思想和言論都要符合法制精神,遵守國家法律。 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韓非提出了著名的法家教育方案。 他說:“所以,明朝的國沒有簡單的文字,法律是教義; 沒有第一任國王的話,就把官員當老師”。 所謂“不成文文”和“不定君言”,實質上就是要廢止和清算儒家所推崇的古代文化經典和道德教義,特別是儒家所推崇的“禮、樂、詩、書”和“仁、義、孝、孝”,以實現儒家“以法為教”的主張。 大家注意,這不是胡說八道! 秦朝統一中國後,就是這樣,燒書坑儒家!
桑紅陽,西漢法家和財務規劃師。 他出生於洛陽,父親是當地的商人。 漢武帝時期的政治人物,專門從事金融工作。 13歲時,桑紅陽“謀”入為服,因“會說會道”,贏得了漢武帝的賞識,被委以重任,先後擔任過大農、大農、蘇蘇隊長、大農,管理第一財近40年。 就連對自己的理財技巧十分不滿的司馬遷也不得不讚不絕口,稱鴻陽時代“百姓不益,天下用備”。 西元前80年,桑紅陽因與有權勢的大臣霍光正意見不合而被殺。
畢竟,如果他們不講道德,以功利主義為基礎,就會缺乏對彼此或他人的道德威懾力,他們會過於強硬,幾乎是在為生命而戰,自然容易喪命。 比如商英、韓非和李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