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
自治區A區B市C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
原告秦某某不服被告B市公安局C分局的治安行政處罰,於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於同年9月17日受理案件後,於同年9月18日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出庭通知書和出庭通知書。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3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秦某某; 被告特別授權**人出庭參加訴訟。 此案現已結案。
經審理,查明原告秦某某於2013年6月23日在B市C區一處空地“刮玉公尺籽”賭博。 被告於2013年6月23日16時10分左右接到報案。 同日下午19時,被告工作人員將已回家的原告秦某某抓獲。 2013年6月24日,被告B市公安局C分局對原告秦某作出治安行政處罰決定,給予原告秦某某行政拘留15日、罰款3000元、沒收賭資13900元的行政處罰。 2013年7月10日,被告的工作人員與原告一起前往中國農業銀行,從原告的賬戶中取款22。3萬元存入B市丙區D街財務處賬戶(注:被告認定原告違法所得22萬元在追償清單中確定。 在原告支付的22萬元中,被告認定為違法所得; 3000元是原告繳納的罰款),並於同日出具了追回物品清單和罰金和沒收收據。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原告人參與賭博活動是無可爭辯的事實。 賭博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的規定,被告B市公安局C分局有權依法對原告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但是,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執行。
被告於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治安行政處罰決定,未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當被告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陳述和辯護時,原告並未明確放棄聽證請求,被告當日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實質上剝奪了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權利,違反了法律程式。 同年7月10日,被告追回原告的22萬元,被告也未履行開庭通知程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本院不支援被起訴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判決如下:
1、撤銷被告B市公安局C分局於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治安行政處罰決定。
二、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應當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有權陳述、答辯、要求聽證。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擬實施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答辯; 除非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抗辯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將公安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公安管理違法者,並將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公安管理。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有權進行陳述和辯護。 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第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或者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公安機關有權要求聽證;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舉行聽證。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其有權要求聽證:
3)罰款額較大;
前款第(三)項所稱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罰款,單位處一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出境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六千元以上罰款。
3、未告知聽證權的,撤銷賭博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對賭博參與者處以的罰款金額超過2000元的,必須告知賭博參與者有權要求聽證。 如果賭博參與者沒有被告知他們有權獲得聽證會,或者如果他們被告知他們有權獲得聽證會,並且他們沒有表明他們是否申請聽證會,他們不能立即受到行政處罰。 否則,辦案程式嚴重違法,撤銷對賭博的行政處罰。
關於作者:
郭曉航律師
職務:重慶金木金陽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中心主任、高階合夥人。
教育經歷:西南大學法學學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調查學碩士。
工作經歷:在公安機關辦理、審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案件10餘年。
專業領域:刑事辯護、酒後駕駛辯護、色情、賭博、毒品、治安處罰、臨時扣押、吊銷駕駛執照、交通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表現:刑事案件保釋、不起訴、緩刑; **、賭博、吊銷駕駛執照等行政處罰被撤銷或者處罰幅度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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