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是乙個癮君子和慣犯,曾因盜竊、搶劫和其他罪行入獄。 某年某月某日某某時間,張三開電動車到某市某區某街道,發現電動車後座上有一名乘客李思同向行駛,手裡拿著一部白色蘋果手機(12), 因為想買菸藥,所以他把電動車開到李四乘坐的電動車附近,趁李四措手不及,把手機拿在手裡,然後逃跑,把手機藏在某市某區某區某街道鐵路橋附近的草叢裡。事發後,涉案手機被沒收,歸還給受害人李四。 據**認證中心介紹,涉案手機價值2000元。 經審理,法院最終認定張三犯有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由此可見,在街上搶劫是搶劫罪。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劫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凶器搶奪凶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公私財產價值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三萬元以上八萬元、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比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結合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具體的執行標準: 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較大數額”標準,按照前條規定的標準的50%確定:
(一)曾因搶劫、搶奪、聚眾搶劫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曾因搶劫罪、一年內有搶劫罪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一年內搶劫三次以上;
(四)駕駛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搶劫的;
5)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六)搶奪老人、未成年人、孕婦、嬰幼兒、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者財物的;
(七)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八)搶奪救災、應急救援、防汛、優惠照護、扶貧、移民、救助等資金物資的;
9)在自然災害、事故、社保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在事件發生期間。
在事發地點搶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