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從本文的前半部分“人權的概念(一)”中,我們知道,英文短語“人權”簡單直接地翻譯成中文單詞“人權”,可能同時是“對”和“錯”,也就是說,這個翻譯存在矛盾。 為什麼?
如果它是“正確的”,那麼首先需要滿足兩個必要和充分的條件。 即假設1(人的本質=人的本質)和假設2(權利的本質=權利的本質)。
如果它是“不正確的”,那麼就沒有必要滿足兩個要求(NSC)。 本文中關於“不對”的錯誤有三種,“主要錯誤”、“中間錯誤”和“高階錯誤”。
先決條件] 1)交叉點。
在數學集合論(或語言邏輯概念主義)中,設a和b是兩個集合(概念),由屬於集合(概念)a和屬於集合(概念)b的所有元素組成的集合(概念)c稱為集合(概念)a和集合(概念)b的交集,表示為a b=c, 也稱為分離。其中,c有兩種情況:
當 c=1 時,交點不為零; 表示為 C1。
當 c=0 時,交點為零; 表示為 c0。
1.交點為非零(即 c1)。
定義:集合(概念)A和集合(概念)B的交集c中存在元素。 在本例中,交點 c1 是包含元素的集合。
從數學上講,C1 稱為“無空集”,即“非空集”。
這就是人們常說的“A 和 B 相交”的意思。
數理邏輯的含義:“在兩個集合ab中,部分(或全部)元素在各自元素之和中存在交集”,意味著交集中這部分元素的“性質”同時屬於a和b。
語言概念的含義:“概念A(A的本質定義集)和概念B(B的本質定義集)的交集”,是指A的概念“內涵”(即本質的定義)和B概念的“內涵”(即本質的定義)相交或相同。 也就是說,兩者的交集,C1,是“概念的基本定義”的集合。
例如,當“人的本質=人的本質”和“權利的本質=權利的本質”時,將人權翻譯為“人權”才是正確的。
在這種情況下,概念A和B的交集是“本質的交集”,即“內涵的交集”。
根據哲學牛發現的“道集及其吞噬”,即“道集屬於道存在”(道、道、存在、形式、精神、主體、真理}——道、神、聖靈)的頂層範疇。
我們可以看到,人權的概念內涵(即本質)和“人權”(即本質)的概念內涵(即本質)是“本質相交”,即“道的交匯、精神的交匯、主體的交匯”等等。
同時,翻譯是“真正正確的”(即真對、主語對、精神對、形式對、本體對、道對、本質對),只有在兩者的本質都屬於“道”(最高本體、神的本質、神的精神)的前提下。
因此,“本質上的交集”是人們經常不注意的那種精神或精神上的團契。 同時,也是人們往往看重的那種“現象團契”(即所謂的“永遠的朋友,只有永遠的利益”),比如物質或工作上的團契。
2.交點為零(即 c0)。
定義:集合(概念)A和集合(概念)B的交集c中沒有元素,或者換句話說,交集C0是乙個沒有元素的集合。
此時,在數理邏輯語言等專業術語中,C0稱為“空集”,即“空集”。
含義:ab兩個集合(概念)中所有元素的“本質”(或本質的概念內涵)是不同的(即沒有共同的本質)。 在這一點上,兩者是“真正脫節的”——本質上不相交,精神不連貫,主體不連貫,道不連貫,等等。
這種分離也是“內在不相交”(即所謂道不同,不共謀),如精神上或主觀上的上斷; 同時,這也是“不相交的現象”(即所謂高不爬低),如地位或財富的分歧。
b) 工會。A和B是兩個集合(概念),把它們所有元素合併在一起形成的集合(概念)d稱為集合A和集合B的並集,表示為b=d,又稱組合。 其中,d有4種情況:d1; d2; d3; d4。
1)d1的定義:當集合(概念)a=集合(概念)b時,則a+b=並集d1=2a=2b。 表示為:d1=(1+1); 公式:a{1}+b=d{1,1}。
含義:ab 兩個集合(概念)中所有元素的本質(內涵)相同,兩者相交,兩者並集 d1 = 2 c1。
在這種情況下,並集 d1 類似於交點 c1,只是元素的數量增加了一倍。 因此,本文將不再贅述。
2) D2 定義:當 A “不等於”(例如小於)B 時,則 A+B = 並集 D2。表示為:d2=(1+1+x); 例如:a{1}+b{1,x}=d{1,1,x}。
含義:AB 兩個集合(概念)中的某些元素相交,兩者的合併是所有元素的總和。
在本例中,並集 d2 與相交 c1 類似,只是相交元素的數量增加了一倍,但那些不相交的元素除外。 因此,我不會在下面重複。
3) D3 定義:當乙個集合(概念)和 B 集合(概念)本質上是對立的(或互補的),那麼 A+B = D3。表示為:d3=(1+0); 例如:a{1}+b{0}=d{1,0}。
含義:兩組(概念)中的元素是兩個本質(內涵)的對立(或互補)元素,兩者之間沒有交集,只有結合。
在這種情況下,並集 d3 的情況類似於交集 c0 的情況,即在 ab 的兩個集合(概念)中存在兩種對立(或互補)的本質(內涵)元素,並且它們之間沒有交集。 在非形式邏輯(辯證法)領域,這種結合{1,0}被稱為“對立面”或“相同”。
在這裡,它被統稱為“對立-同一集合”或“對立-相同集合”,其概念內涵與“對立-統一辯證法”相同。
本節的示例在“翻譯中間錯誤”一節中進行了簡要介紹。
4)D4定義:A+B=D4,當A集合(概念)和B集合(概念)本質上是矛盾的(並且相互排斥)時。表示為:d4={1+(-1)}; 例如:a{1}+b{-1}=d{1,-1}。
含義:在ab的兩個集合(概念)中有兩個相互矛盾和相互排斥的元素,它們的結合是兩者的總和。
在這種情況下,並集d4和交集c0的情況是相似的,即ab的兩個集合(概念)中的元素是兩類元素,其本質(內涵)是矛盾的,相互排斥的,它們之間沒有交集,但存在並集。
d4 的並集在數學上與 {a,- a} 的連詞相同,即與 {is, no} 的“重言式”或“永恆真理”相同。 在形式邏輯中,並集 d4 可以稱為“悖論”或“悖論”並集; 就語言學概念而言,它可以稱為“矛盾的本質定義”或“雙重內涵互惠”的結合。
在這裡,D4統稱為“矛盾-相互排斥的集合”,它與“矛盾-鬥爭辯證法”具有相同的概念內涵。
本節的示例在“翻譯高階錯誤”一節中進行了簡要介紹。
先決條件結束)。
以下是上文人權概念(1)的延續。
2.“不對”的原因。
a) 主要錯誤。
捏住頭,把尾巴拿掉,換個概念——
1.1 一些專業譯者和非專業譯者有意或無意地忽略了《英漢詞典》後一頁(如《新英漢詞典》第623-624頁)、《漢英詞典》(如《新漢英詞典》第1040-1041頁)和《英英詞典》(如《朗文當代英語詞典》第697-698頁)所顯示的內容。省略了(去掉尾巴,捏頭),簡單粗暴地翻譯為“人”的概念,這是乙個偷竊的概念。
因為,這樣一來,人的概念(內涵)——只有一種本質,即本質像聖靈一樣屬於人的交集——就轉化為人的概念(外延)或人(人的現象、概念外延)——三類本質的概念(外延),即本質屬於三類人與道的結合, 無道,反道。
因此,“人”(基本相同元素的集合)=“人”(三個本質上不同的元素的組合)的翻譯等同於否定數學、邏輯、語言、科學和其他學科中“概念”(一組具有相同內涵或本質的元素)的本質定義。
因此,此時將“人”字從英文翻譯成中文是不對的!
1.2 同上,這些譯者有意無意地“捏頭捏尾,盜取概念”,即混淆了《新英漢詞典》第1032、1155頁、《新漢英詞典》第1023頁的權力、權利、《朗文當代英語詞典》第1102、1221頁的權利等概念(內涵), 混淆了權利的概念(人類收集的要素,即個人的私人權利)和權力的概念(國家**公共權力的**要素)。
也就是說,他們去除了主體性及其作為人類最小單位(元素)的合法權利,即個人(精神第一主體),而只將主體性及其合法權利作為人類現象(如統治階級或“無產階級”)的乙個子集。 這樣,人為因素(每個人)和人群子集(集體)的邏輯首要地位和從屬地位被顛倒了。 也就是說,最初,“人民”(個人的集合)是主人(主體的集合),結果,“公僕”(公共權力主體的集合)成為“主人”(主體的集合,權力的集體)。
這樣,“自然權利”(個人權利)和“神聖權威”(*權力)之間就沒有交集,在結合d3、d4中,前者的主體權利(人類元素的集合-個人權利)被後者的主體權利(人類子集的集合-集體權力)所取代。
因此,此時將權利翻譯為“權利”,在數學、邏輯、語言、科學中是無效的,也就是說,在翻譯中也是“錯誤的”!
1.3 總結。
綜上所述,將人權翻譯為“概念內涵(人權本質)=概念延伸(人權現象)”是不正確的。
b) 中間誤差。
交點為零,並集為 d3-
2.1 交點為零。
1)否定人權概念(I)中的第乙個前提。
一些譯者認為,人的概念和“人”的概念之間沒有交集,或者交集中沒有元素,即“空集”。
例如,這些譯者否定了《道德經》中“道生天地萬物”的經典命題和《創世記》中“唯有人是萬物之靈”和“上帝創造人並賦予人靈”的經典命題,並認為“人的本質”不是屬於聖靈的精神元素的集合, 但與自然分類學和社會分類學中的“人類本質”相同,後者將人類(種類)的本質定義為“屬於動物的靈長類動物”和“社會生活類”。
2)否定人權概念(I)中的第二個前提。
有的譯者認為,權利概念與“權利”概念之間沒有交集,或者交集中沒有要素,即“空集”。
例如,這些譯者摒棄中國“君權神授”和西方“神權人權”等傳統信仰,認為“人的本質權利”不屬於神道法所賦予的權利集合,而是將人權(無視階級的本質)定義為“屬於君官的權利和利益”和“屬於統治階級的權利和利益”, 就像動物世界的“人的權利和利益”或叢林法則一樣。這樣,在“人權”或“人民權利(公民權利)”的概念中就沒有“個人權利(基本權利)”了。
因此,這些譯者的“人權”概念(官員的本體權利和利益,公共權力的集合)並不是古今中外人們對人權概念(人權利益和私權的集合)的共識。 此時,兩者的內涵和外延並不重合,因此從英文到中文的翻譯是不平等和不正確的。
2.2 聯合是 D3
根據[初步知識]D3的定義、公式和含義,在D3的集合(概念)A和集合(概念)B的結合中,存在著“本質(內涵)的兩個對立而平等的元素”(如二元論)和“本質=現象和相同的元素”(如相對論)。 因此,聯合集d3可以細分為“對立集”(縮寫:d3-1)和“同集”(縮寫:d3-2)。
1)對立集。
意譯。 對立面集合 D3-1 是乙個聯合,其中 AB 集合(概念)包含兩個本質上相反和互補的元素(內涵)。 即,A 集合(概念)+ B 集合(概念)= 並集 d{1,0}。
濫用哲學、邏輯和集合論知識。
基於此,一些譯者認為,道與器、陰與陽、0與1、正與負、形式與物質、精神與物質、本質與現象、內涵與外延等元素(或概念)既是對立又互補的。 意思是說,宇宙萬物的起源“同時”來自兩個元素,如道與器、靈與物等,“第一因”(形式、精神、本體因、道因)和“第二因”(物質因、物質因、最終身因、工具因)沒有區別。因此,他們認為世界的起源從頭到尾都是乙個“二元存在”的結合概念,即乙個集合(本質1)+b集合(元素2)=二元結合。
英漢單詞的誤譯。
二元論的譯者認為,人類集合(概念)A和“人”集合(概念)B之間沒有交集,但存在結合(精神+身體)。
例如,他們認為,人(類)的本質(內涵)是“靈性”(主觀性)和“物質性”(客觀性)兩種本質(內涵)的結合(結合),因為在結合D3-1中存在“兩個不同本質(內涵)的元素,它們相互補充”。
他們的意思是,人類(人類)的本質既是精神的(精神的)又是物質的(物質的)。 也就是說,人(種)的本質不是乙個,而是兩個,而這兩個本質(人的概念內涵有兩個)既是對立又互補的,所以對立人(雙面人)的兩個本質才真正成為“人”的概念。 換言之,人類的本質(種類)(心靈)本來就像一枚硬幣的兩面,“心”是物質元素(本質是正的),而“精神”是精神元素(本質回來),所以人類的本質是“肉與靈”二元論。
例如,二元論的譯者認為,權利集(概念)A和“權利”集(概念)B(否認上帝之道所賦予的基本權利)之間沒有交集,但存在乙個結合D3-1,其中存在“兩個不同且互補的本質(內涵)的元素”。 因此,他們認為人的權利(省略了階級的本質)只屬於人本身(人文主義),而“人權”既是“主體權利”(如主權、所有權等)又是“客體權利”(如財產權、使用權等)的結合。 也就是說,權利或“權利”的概念不是“對乙個本質(內涵)的一組定義”,而是“兩個本質定義(內涵)的組合”。
簡述:在理論上和事實上,這種對雙重本質定義(雙重標準)和對立內涵(矛盾概念)的定義的解釋(本質定義的集合),就像“主僕關係”是兩個概念的並列一樣,是奴隸制和極權主義不文明後果的主要原因之一: 也就是說,只有那些具有“主體地位”的人,如成年人、聖人、領袖等,才能同時擁有主權(包括所有權)和財產權(包括使用權)。反之,那些沒有“臣民地位”的人,如惡棍、婦女、窮人、平民等,就不能有臣民地位和他們的合法權利。
2)相同的集合。
意譯。 對立面集合 D3-2 是乙個聯合,它包含兩個本質上對立並組合成乙個(相同或相同)的元素。 即,A 集合(概念)+ B 集合(概念)= 並集 d{1,0}。
誤用哲學、邏輯和集合論知識。
有的譯者認為,道與器、陰與陽、0與1、正與負、形式與物質(精神與物質)等概念,是“二元存在”的並列概念,即相對主義的物理概念。
例如,相對主義譯者認為,道=裝置(即所謂的道裝置不切),形式=物質,邏輯真1=邏輯假0,正數=負數,天=地(即所謂天地合一)等等。
英漢單詞的誤譯。
這些譯者得出的結論是,人類集合(概念)A和“人類”集合(概念)B之間的交集是乙個空集合(見上文),但兩者之間存在結合。
例如,他們認為聯合d3-2中有兩個“元素”在性質(內涵)上不同,合而為一!
其實,他們所指的“元素”不是“存在”而是“實體”,不是概念的內涵,而是概念的延伸。
就像“同一性論”(二元性,同性)一樣,他們認為人類本質中的“道性”(合法性)=人類現象中的“工具性”(無法無天); 也就是說,人們認為人的本質(有道的人)=人(群體)的現象(具有不同本質的三個群體的道+無道+反道); 也就是說,他們將“人類本質(心理概念的集合)”等同於“人類現象(物質概念的擴充套件集合)”。
例如,這些譯者得出結論,權利集(概念)A 和“權利”集(概念)B 之間的交集是乙個空集,但兩者有乙個並集 d3-2。 其中有“兩個不同性質的不同元素的實體,合二為一”。 就像實體論(如實體法、實在法等)一樣,他們認為“道德人”的權利=“非道人”的權利=“反道人”的權利,三者的權利應該是完全平等的,也就是所謂的“人人平等”! 然而,這裡“人人平等”概念(道、道、反道三族的權利平等)的內涵與《世界人權宣言》中的“人人平等”(人類的基本權利或精神權利)概念有著根本的不同。
因此,這些譯者會像那些否定“形式理論”(道**,如形式法、程式法等)而堅持“實體理論”(實在法、非程式法等)的人一樣,認為“人權”的概念內涵及其標準定義不應該是“雙重標準”(有辦法和矛盾的方式)或“三重標準”(有辦法就沒有辦法, 有辦法,沒有辦法,有辦法,沒有辦法,有辦法)。這就是說,在處理“道人的權利”和“反道人的權利”或“未開悟者的權利”時,標準不應該不同,對待方式也不應該不同,也就是說,三者的權利在本質(聖靈的精神集合)和權利(上帝賜予的君王)上應該是相同的, 上帝賦予的人權)由至高的精神(聖靈、上帝、“天堂”)賦予人類,三者的權利應該是相同的。
換言之,東方的“上帝的律法獎賞勤勞的人”和西方的“上帝賜予的人權”,對於這些譯者來說,都是空話。 換言之,他們確定“人權”(包括權利和權力)只能受國內法管轄。
和 ** 授予的權力。
2.3 總結。
綜上所述,在“非上層存在”和“非上層法則”的語境中,“人”和“人法則”是最高的。 此時,被翻譯為“人權”的人權概念不僅遭到雙重反對,而且“無法無天”(沒有法律,就沒有上帝)。 因此,從英文到中文的翻譯是不正確的。
c) 高階錯誤。
交點為負 1,並集為 d4——
有的編纂者一貫堅持自己的觀點、立場和方法,認為國內的“人權”概念與國際上的“人權”概念有根本的不同,即兩者之間沒有重疊。 同時,與“中間錯誤”中的“人本主義”(人的至上)和“人文主義”(人法的至上)不同,他們提出了兩個與人權概念(I)中的兩個假設完全相反的前提,即兩個交叉點 c = -1 與兩個交叉點 c = 1 完全相反, 此處表示為交點 (-1)。如下:
前提1:當“本質子集”(如反道家的集合)和“類人的本質”(如非道家的集合)中的乙個“屬靈實體”(如非道家的集合)在人類概念的擴充套件集合中的乙個交集是“屬於鬼魂的精神實體的集合”時,“人”的概念(暗示鬼主體的內涵)被翻譯成“人”的概念(暗示鬼客體的外延), 然後,“人”的概念(暗示鬼主體的內涵)被翻譯成“人”的概念(暗示鬼客體的延伸)。
反前提2:當且僅當人權概念的延伸中“子集權利”(如鬼主體的本質權利,如所有權的收集)與“類人權利”(如幽靈物件的權利,如使用權的收集)之一的交集是“屬於反道法的主體的集合”, “權利”的概念(暗示幽靈內涵的力量)被翻譯為“權利”(暗示人形延伸的權利)。
因此,只有當滿足上述兩個“反前提”時,將“人權”翻譯成“人權”才是正確的。 否則,翻譯不正確,如下所述。
3.1 的交點是 (- 1)。
根據這些編纂者的說法,“人”的本質是屬於鬼魂的精神元素的集合(這裡用g的概念表示); 同時,人們認為,“人”的本質是屬於物種(species)的一組社會要素,這裡用s)的概念來表示。因此,G集(概念)和S集(概念)之間存在交集,即c(-1),而不是交集{聖靈,人類} c1。
例如,“無產階級”(-1)={無產階級理論}集合g+{無產階級群眾}集合s的交點; “人民”交集 (-1) = {人民的公僕} 集合 g + {人民群眾} 集合 s,以此類推。
與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人權概念的內涵相反,他們認為“無產階級”概念的內涵不同於“資產階級”的概念,“社會主義”概念的內涵不同於“資本主義”的內涵,“計畫經濟”概念的內涵不同於“市場經濟”的概念, “人”概念的內涵與“人”概念的內涵既相似又不同,“類人”的本質與“人”的本質有本質區別,“公民權利”概念的內涵與“人權”概念的內涵不同,概念的內涵在性質上是不同的, “國內法”概念的內涵與“國際法”概念的內涵完全不同,等等。
甚至有人認為,世界上上述兩個“矛盾鬥爭”詞的概念內涵之間,絕非沒有交集(即兩者的交集為零)! 而且,兩者之間的關係一直處於一種結合D4——即“矛盾-相互排斥”的結合或“你死-我活著”的結合。
也就是說,從本質上講,只有“反道教徒”的集合(概念)g才能擁有真正的“主體權利”(反道教徒的主權,即權力)和“客體權利”(非道教徒的權利,即公民權利)。 換句話說,他們不僅不相信,反對「上帝對辛勤工作的獎勵」和「自然人權」。 解釋如下。
3.2 聯合 d4
意譯。 根據【前提條件】並集D4的定義、公式和含義,我們知道,在邏輯數學的世界裡,存在著一種“矛盾和互斥集合”,比如:集合A和集合(概念)B的並集D4中存在著“兩個矛盾和互斥的元素”。
在數理邏輯中,這種“矛盾的互斥”並集d4與{a,-a}相同,即它與{is,no}並集或{true,false}並集或{exists,不存在}並集相同,依此類推。 它們被統稱為“重言式”(矛盾)或“永恆的真理”(永恆的謬誤)。
由於聯合中有兩個元素在內涵上本質上是矛盾的或相互排斥的,因此,由兩者相加形成的並集(概念或命題)在形式邏輯和語言概念上總是乙個假集合(概念)或乙個永久的假聯合(命題)。
例如,在形式邏輯中,並集 d4 被稱為“悖論”並集或“悖論”並集。
例如,在語言的概念中,聯合D4也被稱為“矛盾的本質定義”並集,或“雙重內涵相互顛倒”的並集。
但在幽靈哲學中,聯合d4的概念內涵與“矛盾鬥爭辯證法”完全相同! 兩者的交點類似於數學集合論中的“完美交集”(即a和b都相交)或數學群論中的“同構對映”(即a和b是同態和雙射的)。
濫用邏輯、數學、哲學等。
有的譯者認為,是=否、真=假、善=惡、愛=恨、正=否定、形=物、靈=鬼、大路=魔道等,兩者融合而形成的“矛盾本體論”
矛盾存在)或“對立面存在”也是正確的。因此,在現實世界中,存在著“兩種鬥爭物質——存在”!
例如 d4 union = { (聖靈,人類); (幽靈,人形)}。
例如,古希臘的“非存在”與形上學及其形式邏輯相對立,即哲學及其辯證法的對立面; 虛無主義哲學,即無神論哲學或非邏各斯哲學。 簡稱:d2-1。
另乙個例子是與形上學及其形式邏輯相矛盾的“反存在”,即矛盾哲學及其詭辯; 幽靈主義哲學,即反神學哲學或反邏各斯哲學,等等。
對“人”和“權利”概念的誤解。
1)誤解“人”。
在交集為 (-1) 的前提下,這些編譯器確定人類(概念)集合 A 和 G、“人”集合 B 和 S 之間的交集以及前 AB 和後 GS 之間的交集是“空集合”(例如,巴迪歐的“人”概念)。
還確定(參見《人類全集》)前兩者(ab)的交集和結合都是“非人”(non-humanbeing)的集合,而後兩者(gs)的交集和結合是“人”的集合。
事實證明(見《人類全集》等)他們所說的“非人類”是指那些相信“一一”(上帝、道路、聖靈)的人,即“有道路的人”的集合; 他們所說的“類人生物”是指那些還不相信“一”的人,即“未開悟的人”的集合; 他們所說的“人類”是指那些相信歐洲鬼魂並反對“一一”的人,即“反道教徒”的集合。
因此,他們認為人類的本質是“反道”,而人類的現象是“非道”。 為了拯救“全人類”(其全部精神本質屬於鬼魂的類人生物,約佔世界人口的5%25%),有必要消滅“所有非人類”(所有精神本質屬於聖靈的人類,約佔世界人口的75-95%)。
2)誤解“權利”。
這些編譯者認為,權利(set)ab的概念與“權利”(set)gs的概念,即“空集”之間沒有交集。
但是並集 d4{(a, b); g, s)},是我們生活的現實世界。其中,總有鬥爭的要素(正義的和反的)及其鬥爭的集合(人,類),“在兩種權利的本質上是矛盾的,在權利的內涵上是相互排斥的”。
就像“同一套對立面”(辯證法)和“矛盾和相互排斥的集合”(詭辯術)的結合(幽靈般的精神法則的集合)一樣,他們認為“屬於本道的人的權利”必須被剝奪(即所謂的“剝奪”); 屬於零元素道的人的權利“應該被賦予(即所謂的”全人類“的救贖); 而“屬於反元道的人的權利”必須實現(即所謂的“人人平等”)!
於是,在這些編纂者心目中,中國“天賞勤”概念的內涵被異化為“鬼法賞勤”,國外“自然人權”概念的內涵變異為“鬼賜人權”。 換言之,他們認為“人權”(包括權利和權力)只能由鬼世界的公共法律賦予或由公共權力賦予。
2.3 總結。
綜上所述,在“非頂法”和“非頂法”的語境中,“鬼人法則”和“鬼人法則”是至高無上的。 也就是說,作為齊澤克《意識形態的崇高物件》中的主體——“意識形態的崇高主體”=幽靈人權“=幽靈人權利的本質=幽靈的集體力量=極權主義。
因此,在此前提下,將人權翻譯為“人權”的概念內涵,不僅與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人權”概念的內涵相矛盾,而且與之相衝突。 因此,在此基礎上的翻譯是“高階錯誤”或“絕對錯誤”。
對人權的概念進行了解釋)。
結語。 法西斯-納粹(國家社會主義)合併和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國家)合併的交集是“極權主義”。 它們的出現和消失,證明了“對立統一、矛盾鬥爭”辯證法的錯誤。
中國的“解放思想、改革開放”和“依法治國、全面深化改革”也證明了“天報勤”和“天生人權”的存在。
祈求上帝保佑我們人類!
哲學奶牛。 2024年2月12日(農曆年初三)在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