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中文單詞“human rights”是從英文短語“human rights”翻譯而來的。
上過小學和初中的人都知道,根據英漢詞典或漢英詞典裡對單詞的解釋,把英文單詞human翻譯成漢字“人”,再把英文單詞rights翻譯成漢字“quan”,最後把由兩個單詞組成的英文短語“human rights”翻譯成中文單詞“human rights”就足夠了。
問題是,這種簡單明瞭的翻譯對嗎?
答案是肯定的,是和否定的。 為什麼?
先決條件] 1路口。
在數學集合論(或語言邏輯概念論)中,設a和b是兩個集合(概念),由屬於集合(概念)a和屬於集合(概念)b的所有元素組成的集合(概念)c稱為集合(概念)a和集合(概念)b的交集,表示為a=c, 也稱為分離。
2.聯盟。 A和B是兩個集合(概念),把它們所有元素合併在一起形成的集合(概念)d稱為集合A和集合B的並集,表示為b=d,又稱組合。
1.“正確”的原因。
1)人的概念與“人”的概念的交集。
假設1:如果乙個專業的語言邏輯翻譯者用英漢詞典中“人”和“人”兩個漢詞的含義來解釋英漢詞典中“人”一詞的意思,但在英文翻譯中,他用“析取公式”(交集公式)來翻譯漢字“人”的概念和漢字“人”=“人”的概念(這套定義的本質是人類:比如精神A和萬物精神bc兩個人類的交集,那麼人類就翻譯為“人”沒錯。
因為,此時,英漢兩個概念的內涵之間存在著【交集】 “人”c=人的本質a*人的本質b={所有的本質都屬於聖靈人}:也就是說,中英文概念的內涵是一樣的,或者人的本質=人的本質。 而在這種情況下,2)人類的語義所指(概念外延:全人類)和“人”的語義所指(概念外延:全人類)也是一樣的,即“人”的範圍=“人”的範圍。最後,此時,3)英文“人”和漢語“人”(內涵+外延)這兩個概念可能共同指向乙個同時包含“能指-內涵”{主體範圍:如果有靈性人=人的本質}和“能指-外延”{賓語範圍:如果有靈、無靈、反靈等三種人=人現象}, 也就是說,相同的存在類別(人類=人類)。
因此,語言的邏輯前提是正確的——>的結論一定是真的!
總結:只有當上述假設(充分和必要條件)為真時,將英文human翻譯成中文“human”才是“真正正確的”(邏輯正確,語義正確)或正確。
2)權利概念與“權利”概念的交集。
假設2(方法同上):面對英漢詞典的條目權解釋了“法律權利(法律賦予的權利)”和“權利(道教法律賦予的權利)”這兩個漢詞的含義,如果語言邏輯的專業翻譯者在翻譯成英文時採用[析取公式](交集公式), “合法權利”概念與“權利”概念=“權利”的[交集]{一套權利的基本定義; 如果將神聖王權 a 和自然人權 b c} 的交集翻譯過來,那也是正確的。
因為,此時,>英語複數名詞rights(包括legal權利和right兩個語義)的內涵(本質)和中文單詞“right”(也包含right和power兩種含義)之間存在著[交集]c = 法律權力的本質 a * 權利的本質 b = {人的要素的權利——上帝道賦予的個體主體: 所以中英文概念的內涵是一樣的。此外,在這種情況下,2>權利(概念外延:國內法賦予人的要素的人類要素的個體主體的權利)和“權利”的語義指稱(概念延伸:《公約》憲法賦予所有人的平等權利)也必須相同。 最後,3>權利和“權利”的概念(內涵和外延)可以共同指向同乙個“法律-權利主體範疇”,即“法律賦予人的權利範疇”。
因此,語言的邏輯前提是正確的——>的結論一定是真的!
總結:只有在上述假設(充分和必要條件)為真的前提下,將英文權利翻譯成中文“right”才是“真正正確”(邏輯正確,語義正確)和正確。
3)人權概念與“人權”概念的交集。
只有當上述兩個假設完全成立時,人權才被翻譯為“人權”,其概念是等同的,翻譯才是真正正確的。
未完待續)哲學牛。
2024年2月3日,中**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