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今天(7月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 《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草案二稿提交審議。 草案二審稿完善了保密事項範圍確定原則,進一步規範了保密許可權範圍。
《保守國家秘密法(草案)》第十五條規定,國家秘密的具體範圍和保密等級,由國家秘密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者會同有關國家機關規定。 軍事領域機密事項的範圍由**軍事委員會確定。 確定保密事項範圍,應當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則,科學論證、評估,並隨著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 有關保密事項範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範圍內公布。
修訂草案還對國家秘密的認定作了規定。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規定,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保密事項範圍的規定確定保密程度,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情範圍; 如果條件允許,可以標記秘密點。
修訂草案還提出增加一項規定,即“涉密人員離職離職,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機關和單位應當開展保密教育和提醒,移走涉密載體。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六條規定,涉密人員離職離職,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機關和單位應當開展保密教育和提醒,移走涉密載體,落實解密期管理。 解密期間,不得違反規定雇用和出境涉密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國家秘密; 解密期滿後,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繼續履行知悉的國家秘密的保密義務。 涉密人員在離職離職期間或者解密期間嚴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向同級保密管理部門報告,保密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措施處理。 同時,修訂草案在《附則》中對工作秘密作了規定。
全國人大憲法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羅遠: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全國人大代表、專家指出,工作秘密不是國家秘密,但在實踐中大量存在,應當加以規範和管理。 憲法法律委員會研究後建議將有關條款修改為:“機關、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取得的非國家秘密、非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有關工作秘密管理規定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但披露後會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