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發案 [2024] 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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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甲向銀行借款20萬元用於生產經營,其朋友乙向銀行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貸款期限屆滿後,甲無力償還貸款本息,銀行要求乙履行擔保義務。 為了讓 B 安心,A 邀請了另乙個朋友 C 向 B 提供反擔保。 丙欣然同意,並與乙簽訂了書面合同,宣告丙保證甲將在乙個月內償還乙的全部賠償,如果甲未按期償還,乙可以要求丙履行擔保義務。 丙未在期限內履行擔保義務,自願向乙支付年利率13的違約金。 乙代甲償還貸款本息22萬元後,甲、丙均未按約定向乙支付賠償金。 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償還賠償金22萬元,並要求丙履行保證義務,按年利率13支付違約金。 丙方不同意履行保證責任,也不同意支付違約金。
由法院審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乙向銀行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的意圖真實,雙方建立連帶責任擔保的法律關係。 乙代付了貸款的本金和利息,並取得了對甲的追索權。 因此,乙要求甲償還賠償22萬元的請求應由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丙方向乙提供反擔保也是其真實意圖的表達,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依法確立的。 現在乙已經履行了擔保責任,其要求丙履行反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應依法予以支援。 關於丙、乙約定的違約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約定了承擔反擔保責任的違約特殊責任,反擔保人主張該責任僅在擔保人責任範圍內的, 法院應予以支援。因此,法院不支援乙向丙提出的違約金請求。
法官怎麼說
設立反擔保是為了保證債務人以外的擔保人的追償權的實現。 這種擔保和反擔保是一般意義上的擔保,本質上沒有區別。 反擔保可以是債務人自己提供的財產擔保,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財產擔保或者擔保。 反擔保是財產擔保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時,提供反擔保的第三人與擔保人之間的關係是合同擔保關係。 反擔保合同保證了擔保人因委託關係或無管理而產生的追索權,反擔保人僅在擔保人實際擔保責任或賠償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 反擔保合同約定的反擔保責任範圍大於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範圍,或者對反擔保責任約定了違約特殊責任的,與擔保範圍的從屬性質相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反擔保人主張僅在擔保人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法律條款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87條債權人為保證債權人在借貸、交易等民事活動中的權利得以實現而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定擔保權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六百八十九條擔保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擔保責任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8條第1款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保證人在其責任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第3條第1款當事人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的違約特殊責任,或者約定的擔保責任範圍超出債務人責任範圍,保證人主張僅在債務人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單一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