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璐談案例系列。
摔跤你的手腕。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手腕摔跤。 比如兩個人坐在一起,實力較強,拉近了雙方的距離。 或許,好久不見,兩人打招呼後,就斷了手腕,增進了友情。 等等,毫無疑問,摔跤手已經成為一種人際交往的形式,簡單而有效,隨處可見。
但是,如果我摔斷了手腕並受傷了,我該怎麼辦? 五彩繽紛的生活,往往會呈現給我們一千件奇袤無奇的事情,所以筆者結合乙個案例,跟大家聊聊如何處理這類糾紛。
箱。 某店為個體工商戶,成立於2017年5月14日,負責人為李某,王某擔任店長,是李某的學生。
2020年8月10日,王某擺好桌子,在店裡與其他人進行手腕摔跤活動,期間他邀請馬參加,馬拒絕,王某再次邀請馬,馬參加了摔跤活動。 在活動中,馬受傷了。
事發後,王某將馬送往醫院**,馬住院診斷右肱骨下部骨折,住院40天,共花費26037醫療費用39元。
根據司法鑑定,馬的右肘關節功能障礙目前為10級殘疾; 後續醫療費用約10000元; 失去工作的時限為270天,護理的時限為90天,營養的時限為90天。 馬支付了2500元的鑑定費。 出院後,馬將王某和一家商店告上法庭。
一審。 一審法院認為,手腕摔跤是一項手臂力量和手腕力量競爭的摔跤運動,符合競技體育的一般特徵。 王向馬發出邀請,沒有脅迫。 雖然馬一開始拒絕了王的邀請,但當王再次邀請他時,曾國藩選擇了參加,這是自願參加體育比賽。
在雙方摔跤僵持不下的情況下,王某突然用力是斷腕活動中常見的行為,不能認定王某突然用力是過錯還是重大過失。 馬受傷後,王積極送他去醫院**並支付費用,履行了參加競技活動的一般義務。 因此,王某對馬的受傷沒有過錯。
同時,馬和王的摔跤是店員下班後自發組織的娛樂性體育比賽,法律沒有要求店家有義務提醒或禁止參加非工作活動。 因此,商店方面對馬的損失沒有管理過錯。 因此,法院裁定駁回原告馬的所有訴訟請求。
二審。 馬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摔跤手活動本身有一定的風險,不為法律所禁止,也不違反社會秩序和良俗風俗。 馬是自願參加活動的,一審認定王某無責任並無不當。 同時,商店沒有義務禁止,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上訴被駁回,原判維持原判。
馮璐提醒道。 1、通過這個案例,我們應該對侵權有乙個清晰的認識,什麼是侵權? 侵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以及其他依照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人們普遍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民事不法行為,即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嚴禁違反的某種義務; 侵權行為也是一種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行為,行為人必須賠償受害人。 ”
2.如果在上述案例中,馬被王某強迫參加手腕摔跤並因此受傷,那麼本案的走向將完全不同。 因為在本案中,王某強行扭手腕、傷害馬已經是侵權行為,所以王某自然要對馬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3.所以,不要強迫自己的手腕摔跤,力度要適當,以免意外受傷,心中只有安全感,並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友誼,才是人際交往之王。
擁有法律技術,成為技術律師。
地點:山東省濰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