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曉梅自1994年起在環宇公司工作,雙方自2018年1月1日起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其中規定乙方(蘇小梅)應符合公司相關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
優質作者名單 自2016年3月21日以來,蘇曉梅以抑鬱症為由長期請病假。 2016年7月12日,公司通過簡訊和快遞通知蘇曉梅:銷售部將於2016年7月13日在會議室召開員工會議,討論公司及營地制度,請準時出席。 2016年7月13日,單位召開職工會議,學習討論《考勤請假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版)》、《業務部考勤請假實施細則(2016年修訂版)》,公司現有員工20人,18人,蘇曉梅未出席會議。 會議討論表決後,與會員工一致同意執行公司和銷售部的檔案,全體與會員工在會議紀要和檔案上簽字確認。
《銷售部考勤休假實施細則(2016年修訂)》第13條第(2)款規定,員工一年連續缺勤三天以上或者缺勤五天以上的,公司應當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
2018年3月20日,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快遞等方式向蘇曉梅發出治療期滿後復工通知,告知蘇曉梅,由於她的就醫期已達到24個月的上限,將於2018年3月21日屆滿,並要求蘇曉梅於3月22日辦理復工手續, 2018年,蘇小梅沒能按時上班。
同樣,公司於2018年4月19日、4月23日、4月29日、5月2日、5月7日向蘇曉梅發出入職通知書,要求蘇曉梅最遲於2018年5月10日返回工作崗位並進行勞動能力評估,否則按照公司制度按曠工處理。
2018年6月22日,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蘇曉梅,雙方勞動合同將於2018年6月28日解除,因為她自2018年5月11日以來連續三天以上沒有上班。
收到通知後,蘇曉梅於2018年6月25日回覆郵件,表示不同意公司的終止決定。
2018年6月29日,公司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通過電子郵件、快遞方式向蘇曉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雙方發生糾紛後,蘇曉梅要求公司支付違規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32144元,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8036元醫療補助金,案件經過仲裁、一審、二審。
一審法院:醫療期滿後,蘇曉梅既未返回工作崗位,也未進行勞動能力評估,構成曠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蘇曉梅自1994年11月起在公司工作,於2018年6月29日解除勞動合同,實際工作期限為20年,應享受24個月的醫療期。 由於蘇曉梅自2016年3月21日起連續休假,因此24個月已於2018年3月21日屆滿,蘇曉梅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醫療期限。
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5月7日,公司多次通知蘇曉梅復工並進行勞動能力考核,蘇曉梅未復工未進行勞動能力考核,本案中,公司以蘇曉梅連續三天未上班,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符合法律規定和《考勤休假實施細則(2016年修訂)》的規定,不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要求支付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因此,蘇曉梅要求公司支付832144元賠償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援例項。
關於蘇曉梅主張公司應支付208036元醫療補助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張,《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老步發〔1994〕481號)已被廢止,不能作為處理本案的依據, 因此,法院不會支援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駁回了蘇曉梅的訴訟請求。
蘇小梅不滿意,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蘇曉梅既未返崗,也未進行勞動能力考核,公司按照所在單位的規章制度,連續三天未上班被依法解雇
二審法院認為,關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
醫療期間是指企業職工不得因病或者非工傷解除勞動合同、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休息的期限。 企業職工因非工作原因致殘,被醫生或醫療機構發現患有難以實現的疾病,在就醫期間終止就醫,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評價委員會應當對其工作能力進行評價。
根據蘇曉梅的工作年限,蘇曉梅有權享受24個月的醫療待遇。 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以蘇小梅連續三天不上班,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
關於醫療補助問題。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辦法》(老步發〔1994〕481號)已經廢止,不能作為處理此案的依據。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規定,請長期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夠從事原有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醫療期限屆滿後仍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單位安排的工作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參照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標準,對勞動能力進行鑑定。被認定為1級至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者非工傷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勞動者被評定為5級至10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規定支付遣散費和醫療補助金。
蘇曉梅申請醫療補貼需要對其工作能力進行鑑定,其工作能力被評定為10級才能申請,而蘇曉梅沒有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其醫療補貼申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蘇曉梅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一審判決認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0)廖02民中2178號(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