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推動破產審判成為優化營商環境的新引擎。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法治既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是市場經濟良性執行的根本保證。 破產法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產業結構調整和新舊動能轉換的重要工具,是落實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重要途徑。 破產審判制度作為我國破產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經濟發展、民生和社會穩定。 做好破產審判工作,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有利於優勝劣汰,促進資源優化配置,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對優化法治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指導和大力推進全國破產審判工作,各地人民法院銳意進取、開拓創新,破產審判能力水平迅速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出台相應的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檔案,對破產審判的方向和任務進行說明; 發布一系列典型破產審判案例,統一破產審判領域裁判標準; 推動設立北京破產法院等17個破產法院、清算破產法院近百個、破產審判特約合議庭,提高破產審判團隊專業化水平; 建立破產法研究(研究)基地,積極開展理論探討,提高破產審判訴訟源治理質量和效率。 當地法院積極發布年度破產審判工作報告)和典型案例,認真辦理每一起破產案件;各地因地制宜建立了相應的破產審判機制,傳播了可複製的寶貴經驗; 探索建立各種創新機制,將強制執行轉為破產; 建立破產資訊平台,推動破產審判資訊化深入發展。 在各級法院的不斷努力下,我國破產審判市場化、法制化、專業化、資訊化水平不斷提高,一大批具有救助價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業通過破產重整和解程式重生,一批“殭屍企業”通過破產清算程式加速推進, 釋放生產要素,促進經濟轉型。破產審判在推動我國營商環境建設方面不斷取得新成果,受到國內外廣泛讚譽。
問題與經驗並存,破產審判也面臨一些瓶頸和制約因素。 首先,破產法律制度並不完善。 《企業破產法》的修訂已被列入《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方案》,作為“在任期內提交審議條件較為成熟的法律草案”,但對個人破產制度、小微企業破產程式、 實體合併制度、重整前制度尚不完善,金融機構破產制度和跨境破產制度存在缺陷,上市公司破產等特殊型別破產案件也缺乏統一的裁判標準。二是提高破產審判的質量和效率。 在一些地方,還存在破產申請受理困難、破產程式推進困難、破產辦理周期長等問題,破產轉破產機制尚未充分發揮其價值功能,破產審判專業化建設有待加強。 最後,破產案件監督管理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破產案件時間跨度長、複雜多,增加了審判監督的難度。 江蘇、浙江、廣西等地對法院、檢察院在破產案件中的協同工作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破產程式中的檢察監督值得關注和研究。
當前,要正視問題、迎難而上,認真總結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在制度改革和“處理破產”機制建設方面的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破產審判制度,充分釋放破產審判修復救助的潛力, 使破產審判成為優化營商環境的新引擎。
完善破產法律制度,完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簡化小微企業破產程式,從立法層面構建適合小微企業的破產清算重整和解全流程保護模式,為陷入困境的小微企業提供靈活、高效、低成本的“友好”破產程式,保障小微企業權益。 細化庭外重整與庭內司法程式銜接的有關規定,規範重整前程式,充分轉化重整前形成的協商協商成果。 建立簡化的破產程式,使債權債務關係明確或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等案件通過簡易程式結案,縮短破產程式期限,提高破產審判效率。 完善跨境破產法律制度,加強國際和區域間辦理破產案件的司法合作,服務“一帶一路”建設,提公升對外開放水平。
樹立統籌協調理念,建立實質性破產審判聯動機制。 下級法院要達成共識,形成合力,統籌推進破產審判工作。 各地法院也要相互學習,共同發展。 法院和**應繼續優化政府與法院在處理破產方面的協調機制。 破產案件的範圍極為廣泛,破產的處理絕不是法院的事。 地方政府可以通過設立破產管理部門、設立企業破產公共服務中心等方式,與法院合作解決涉及民生和穩定的破產衍生問題,支援法院依法高效處理破產案件。
加強破產審判隊伍建設,提高破產審判專業水平。 法院可以定期組織培訓,提高破產審判法官依法審判、解決糾紛、應對突發事件、協調各方利益的綜合能力,培養破產衍生訴訟案件中相關法院法官的破產法思維,同時完善法官考核機制和管理制度; 開發整合智慧法院建設背景下辦理破產案件所需的數字資訊平台。此外,法院及有關部門要支援和保障破產管理人的工作表現,優化監督管理機制,充分發揮破產管理人協會的作用,促進破產案件審理質量和效率的提高。
作者:高紅、徐洋洋,分別為中國大學商業環境法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和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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