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律師張靜回答:如果雙方因線上簽字時間原因無法達成協議,則無法達成交易的原因不能歸於任何一方,押金可以退還。 雙方都必須提供證據。 在以下案例中,買方支付了100萬元定金買下了整棟樓層的房子,認購函沒有約定網上簽字的時間,然後賣方說網上簽字需要8個月,買方覺得時間太長,沒有同意。 最後,法院下令退還押金。
判決書摘錄:
法院認為,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或其他相關協議,但雙方確認已達成買賣廣州市黃埔區某辦公樓整層的意向,謝某向李某公司支付了100萬元定金,雙方訂立了商品房預訂合同關係。 鑑於雙方未就涉案房屋簽訂買賣合同或定金合同,根據雙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雙方溝通內容一直以網上簽字的具體時間為準,並未提及涉案房屋隱瞞抵押事實, 可以確定,謝某在涉案房屋買賣談判過程中,明確知悉涉案房屋被抵押的事實。但雙方當事人知悉涉案房屋被抵押的事實,仍就出售達成協議,但因涉案房屋抵押無法線上簽署而無法簽訂買賣合同,雙方均有過錯,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謝某主張公司應當兩次退還定金並支付利息,在法律上是沒有根據的,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李某公司應將100萬元定金和利息返還給謝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