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張靜律師答:有效。 買賣雙方之前有其他合同關係的,在買賣房屋時,雙方協商將股權、租金、購買價款轉入購買價款,該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屬有效。 在以下案件中,法院認為,雙方將股權收益轉換為購買價格的協議有效。
判決書摘錄:
法院認為,馬來西亞買家與開發商簽署的商店購買函是合法有效的。 關於本案中馬匹買家根據框架協議支付的200萬美元是否可以轉換為馬匹買家根據認購合同支付的款項的問題。 2008年3月,馬來西亞買方與開發商簽訂《框架協議》,分期支付840萬元取得股權,但馬來西亞買方僅向開發商支付200萬元,現雙方均未舉證證明存在後續履行《框架協議》和意向表述, 而開發商於2008年11月出具《股權合作選客確認書》後,確認馬來西亞買方享有股權資金轉為購買價款等優惠政策。馬採購商隨後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合同,向開發商認購涉案商鋪,約定在馬採購商簽字履行認購函的前提下,開發商將另行通知馬採購商具體交貨時間,馬採購商收到涉案商鋪因此,馬買受人關於200萬元已轉換的主張合理、有理有據,法院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