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經緯1月11日電 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永拓)因員工買賣、審計客戶等五項違規行為受到警告。
江蘇證監局截圖**(下同)。
根據江蘇證監局11日發布的資訊,該局對永拓進行了獨立檢查。 經調查,發現永拓存在以下問題:
1. 有或有費用安排。
永拓部分IPO專案有或有費用或類似安排,如審計業務協議中的部分專案約定發行上市或上市申請獲批後,擬上市公司給予一定的獎勵或差額服務費; 在一些專案中,協助核實和反饋或財務報表審查和驗資的服務費明顯偏高。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4號——審計和審查業務獨立性要求》(2020)第54條。
二、員工買賣審核客戶**。
永拓沒有建立有效的員工交易控制機制; 存在審計專案組成員買賣其所屬專案組的審計客戶的情況。 上述情況違反了《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規範第5101號——業務質量管理》(2020年)第56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4號——審計審查業務獨立性要求》(2020年)第67條。
3、未按規定輪換。
永拓未對註冊會計師進行PIE審計的時限實施有效管理,2015年至2020年連續六年由註冊會計師承擔的個別上市公司質量控制審查的合夥人為同一人,未按規定輪換。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4號——審計和審查業務的獨立性要求》(2009)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
四是缺乏內幕資訊管理。
永拓沒有對內部人員進行登記管理,也沒有建立內部人員檔案。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5號——上市公司內部人員登記管理制度》(證監會公告2022年第17號)第八條的規定。
5、未能建立完整的獨立管理體系。
首先,永拓沒有指定專門的合作夥伴負責遵守獨立性要求; 第二,永拓沒有設計、實施和執行與獨立性有關的監督程式; 第三,永拓沒有制定適當的政策和程式來追究侵犯獨立行為的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標準(2020)第5101號——業務質量管理》(2020)第39條、第79條、第92條的規定。
江蘇證券監督管理局指出,永拓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並依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令》)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證監會182號),局決定採取監督管理措施,向永拓發出警告函,並納入市場誠信檔案。
同時,監管機構還點名了買賣審計客戶**的兩名員工。
根據《江蘇證監局關於向陳偉發出警示函辦法的決定》,永拓接受委託對蘇州恆久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恆久)2022年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並於2023年4月27日出具審計報告(雍正深字2023號110030號)。陳偉作為ST恆久專案組成員,在2022年年報審計期間,違反《**法》第42條第2款的規定,買賣ST恆久**。
根據《**法》第170條第2款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江蘇證券監督管理局決定對陳偉採取監督管理措施,發出警告函,並將其納入市場誠信檔案。
根據江蘇證監局關於向王亞坤發出警告函的措施的決定,永拓接受委託對南方黑芝麻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黑芝麻)2022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並於2023年4月28日出具審計報告(永正神字2023年第110032號)。王亞坤作為黑芝麻專案組成員,在2022年年報審計期間買賣黑芝麻,違反了**法第42條第2款的規定。
根據**法第170條第2款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王亞坤採取監督管理措施,發出警告函,並將其納入市場誠信檔案。
據資料顯示,2000年,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獲得首批相關業務審計資格。 2020年通過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雙重備案審查,可依法從事一流的服務審計業務。 自2002年以來,已連續20年躋身中國會計師事務所百強。 目前,註冊資本為1500萬元。 (中信經緯app)。
更多精彩內容請關注JWVIEW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