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日,財政部、財政部發布《關於規範社會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實施的指導意見》,這是國家於2023年2月暫停PPP模式後發布的第乙份政策檔案,這在市場上被稱為PPP新機制。
檔案發布後,有讀者在後台留言,希望我能解讀一下。
如今,政策發布近2個月,此時此刻,您能快速談談PPP新機制的特點嗎?
特別是,與自己的作品密切相關的讀者應該至少能夠說出一兩件事。
PPP的初衷很簡單,就是與社會資本合作。
我國的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主要由先提供服務的主導者,但財政資源有限,所以我們要讓社會資本進入公共服務領域,一方面,社會資本提供部分財政支援;
一方面,社會資本的參與提高了社會服務的效率。
簡言之,PPP模式就是讓社會資本進入原本佔主導地位的公共服務領域
既有錢又有力。
大家應該記住PPP的兩個“初衷”,以後討論時會更清楚理解這兩點。
PPP於2014年推出,在過去十年中一直受到**的追捧。
落地PPP需要納入財政部PPP專案庫和國家PPP專案庫,即使專案庫審核週期很長,甚至長達1年,但地方政府還是有耐心申報的。
畢竟,PPP模式確實幫助地方政府解決了公共服務領域的問題,解決了短期內資金不足的問題。
然而,在PPP模式的實際推廣中,出現了很多問題,與推出這種模式的初衷背道而馳,最終在2023年2月,國家暫停了PPP。
我當時在一篇文章中說過
暫停PPP只是為了解決現有問題和將來更好的發展。畢竟,PPP模式本身具有其他方法無法比擬的優勢。
2023年11月,PPP帶著新機制回歸,再一次煥然一新,其實也意味著國家實施新機制的決心有多大。
這一次,新規則必須一次性建立,未來每個人都會按照最嚴格、最明確的政策要求實施PPP。
因此,認真研究過《新機制指導意見》的讀者應該能夠感受到這份檔案很多內容,所以“直截了當”和“強大”。
對於乙個在市場上已經存在了近十年的東西,分析它,自然會關注“變化”,即“舊”和“新”的變化。
我們先從《指導意見》入手,看看新機制明顯的變化。
檔案寫得井井有條,即使是政策檔案的新手也能快速掌握要點。
1、準確把握新機制總體要求。這難道不是使新機制成為一項功能的原因嗎?1)專注於使用者付費專案...
b)全部採用加盟模式
3)合理把握重點領域...
4)優先考慮**企業參與
5)明確管理職責分工
(六)穩步推進新機制實施...
文件直接由標題提煉出來,因此您可以看到文件的“簡單”程度。
讓我們一一看。
一是PPP專案返還機制的變化。
新機制出台前,PPP專案返還機制包括**支付、可行性缺口補貼和使用者支付三種型別。
從字面上看,這三種獎勵機制相對容易理解。
PPP專案公司完成專案建設後,要通過後續幾十年運營期間產生的營業收入逐步覆蓋原有建設資金。
畢竟,沒有哪個社會資本願意去做一些“虧損”的事情。
然後,根據專案產生的不同營業收入,應用不同的專案返還機制。
如果專案運營收益較好,比如高速公路,專案公司可以通過收取高速公路費來覆蓋初始投資,誰過馬路,誰付費,高速公路費用是“過客”使用者支付的,這種返還機制是使用者付費。
對於一般專案運營收入,如體育場館,專案公司可以通過收取門票收入來彌補初始投資,但門票收入可能沒有那麼多,在幾十年的計量期內無法覆蓋。
還有一種情況是,專案沒有營業收入,比如市政道路,專案公司建設完成後,只能通過支付來彌補初始投資。
事實上,PPP的三種回報機制設計得非常清晰合理。
但是實際著陸呢?
那些收益較好的專案,比如高速公路,在幾十年的運營週期內,依靠自身運營可能無法彌補初期投入成本,畢竟初期投入可能非常大,而且往往還需要提供較大的補貼資金缺口。
更不用說,大量專案有不良或沒有回報。
因此,在絕大多數PPP專案中,無論是以支付的形式還是可行性缺口補貼的形式,都需要支付資金。
隨著越來越多的專案採用PPP模式,未來幾十年將有越來越多的地方需要由地方財政支付。
本來是希望PPP模式能夠解決財政資金不足的問題,但因為PPP模式,又增加了大量的地方財政未來支出責任。
這是一點。 另一方面,因為存在“金融參與”的回報機制,社會資本方很清楚,沒有必要“誠心”和“用心”經營,只要一開始就按照最保守的營業收入來估算,只要有缺口,就可以找錢補缺口。
從表面上看,PPP專案深受各類央企的喜愛和爭奪,他們真正想要的是相當數量的資料,不需要認真運營,甚至不需要運營,建設完成後就交給第一家公司,拿到回購款,然後離開。
無論如何,您都不會賠錢。
* 起初,我想“貢獻”和“貢獻”社會資本,但實際上沒有。
那麼,新機制呢?
未來,PPP將重點放在使用者付費專案上,即採用PPP模式的專案,營業收入必須能夠覆蓋投入成本,政府不能再依靠政府來拿錢,也不能增加地方財政未來支出責任。
但是,我們都知道,在公共服務領域,專案效益並沒有那麼好,即使專案公司經營非常認真,通過各種手段提高運營效率,也可能仍然無法彌補投入成本。
畢竟,公共服務領域的定價不是由社會資本方想提高的,這是由第乙個價格限制控制的。
社會資本黨來幫忙**提供公共服務,你拿著一大筆錢回去也回不去。
所以,**仍然可以提供資金支援,但是,就是在專案建設期間對專案給予投資支援。
比如,對於乙個100億的專案,原本計畫提供10億資金和90億社會資本,但經過計算,未來的營業收入確實覆蓋不了90億的投資。
好了,咱們再討論一下,**多,**出30億,而社會資本只需要投入70億。
“聚焦”一詞用得很微妙,聚焦使用者付費專案,並不是說PPP模式只能是使用者付費專案。
如果實在沒辦法,只能通過使用者付費來補餘,**付費也可以,但肯定是少數情況,而且**付費只能按規定補貼運營,不能補貼建設成本。
即**在運營期間可以補貼,但補貼金額不是根據支付建設成本的情況計算的,而是根據補貼的規定,補貼多少,按照規定補貼後,如果仍然無法支付建設成本, 這不是財務的責任,專案公司應該想辦法提高自己的運營能力,提高專案的營業收入。
由於以使用者付費專案為主,未來的PPP專案也將主要侷限於有營業收入的專案。
沒有收入的專案,如市政道路,不再適合PPP模式。
新機制確定了PPP的重點領域:
l 公路、鐵路、民航基礎設施及交通樞紐等交通專案, l 物流樞紐及物流園區專案, l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停車場等市政工程, l 城市汙水垃圾收集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等生態保護與環境治理工程, l 具有發電功能的水利工程, l 體育旅遊公共服務等社會專案,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農業等新基建專案,l 城市更新、交通樞紐綜合改造等存量盤活與改擴建有機結合的專案。
這些領域大多是具有一定優勢的專案。
好吧,這是問題的延伸,什麼是社會資本?
雖然各種檔案沒有給出社會資本的準確定義,但從實踐的角度來看,我們也知道社會資本是專案的主要投資者,就投資者而言,PPP模式並不限制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
在實踐中,國家雖然鼓勵民營企業參與,但更多的是背景和實力更強的央企和國有企業才能中標。
那麼在新機制之後呢?
將優先考慮**企業的參與。
對於加盟專案清單中列出的地區,應優先考慮**企業的參與。
給予優先權,而不是鼓勵選擇。
這與過去不同。
至於如何選擇,新機制也給出了具體方案:
市場化程度高、公共屬性薄弱的專案,如焚燒發電、公共停車場等,應由民營企業全資或控股;
對涉及國民經濟和民生、公共屬性較強的專案,如汙水處理、供水、供熱等專案,民營企業不得持股,但民營企業股權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35%;
對於公共屬性強、自然壟斷屬性強的專案,如鐵路、公路、大型水利工程等,積極創造條件,支援民營企業參與。
國家希望通過新機制,打破以往央企、國企主導的局面,逐步強化民營企業參與PPP模式的意識。
其次,所有這些都是以特許經營模式實施的。
在此之前,PPP和特許經營之間似乎並不存在必然的聯絡,PPP模式和特許經營模式在投融資框架下各自處於各自的體系中。
新機制的出台明確規定,所有PPP專案均應以特許經營模式實施。
為什麼特許經營可以成為未來所有PPP專案的模式?
同樣,這需要我們對特許經營有一定的了解。
特許經營是指利用競爭手段,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並規定在一定期限和一定範圍內投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建設和運營並獲取利益, 以及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正如我在“特許經營和投資專案”中所說,真正意義上的特許經營本身就是一種自我平衡的邏輯。
* 通過競爭,依法將專案授權給企業法人,讓企業法人自行投資、建設和運營。
因此,在底層邏輯上,加盟與新機制後PPP的追求理念基本一致,專案主要通過自身的營業收入覆蓋初始投資,由使用者支付,實現自我平衡。
既然後續的PPP專案都要以特許經營模式實施,那麼,特許經營的很多規定都需要與新PPP機制的規定保持一致,因此,在引入新的PPP機制後,國家開始修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目前仍處於草案階段。
最後,要穩步推進新機制的實施。
各地要把握工作強度和節奏,對2023年2月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標採購手續的專案,以及後續新專案,必須按照新機制進行,2023年2月前的庫存專案理論上不需要按照新機制實施, 但在實踐中,它們仍然需要參照新機制進行調整。
好了,到這裡我們基本梳理了新機制的主要特點,只要仔細研究,這些明顯的變化,只要你仔細研究,就可以通過自學獲得。
老顏想做的更多,他應該做的,是帶大家去感受更深層次的變化,
這是政策檔案中沒有寫出的變化。
在新機制之前,我們說誰負責PPP專案?
它是國家***和財政部。
他們都擁有PPP專案的管理許可權,過去PPP檔案有時由財政部出具,有時由國家出具
財政部主要管理公共服務領域的PPP,**主要管理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PPP。
在實踐中,這兩個領域基本上很難區分。
因此,可以說所有PPP專案都是由財政部和財政部共同監管和約束的。
雖然是聯合管理、規範化,但在實踐中有什麼重點嗎?
如前所述,新機制之前的絕大多數PPP都是一流的支付模式或可行性缺口補貼模式,PPP專案最終應該落地,或者專案公司最想要的就是獲得財政補貼。
財務部門在PPP專案中的作用可想而知。
可以說,以前的PPP模式是財政主導的財政補貼模式。
新機制出台後,PPP以使用者付費為重點,不能為地方財政未來支出增加額外責任,這意味著未來絕大多數PPP將不再是財政補貼的典範,新機制出台後金融部門的權重將逐漸減弱。
增加的是,更加重視PPP專案,通過自身經營實現平衡,要以特許經營模式實施特許經營模式,特許經營模式要由國家主導。
因此,未來的PPP模式將是國家主導的專案運營模式。
PPP模式將更多地關注專案本身。
這是我們希望在政策檔案之外捕捉到的東西。
這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