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公布2024年“一號罰”,“50後出生”的謝某迪因借用他人賬戶從事**交易被罰款40萬元。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截圖。
2月18日,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謝某迪,女,195x年1月出生。 經查明,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謝某迪借用“胡某琴”**賬戶從事**交易。 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謝某迪借用“張某”的**賬戶從事**交易。 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3月27日,謝某迪借用“尤某珍”賬戶從事**交易。 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謝某迪借用“姚某明”的**賬戶從事**交易。 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謝某迪借用“趙某”的**賬戶從事**交易。
借款期間,謝某迪與賬戶提供者約定,按一比二的比例出資,實際投入交易資金。 據統計,上述**賬戶在借款期間共發生35筆**交易77億元,其中490億元質押國債回購交易3087億元。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認為,謝某迪借用他人**賬戶從事**交易的行為違反了《**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借用他人**賬戶從事**交易的行為。
謝某迪辯稱,他與胡某勤、張某、尤某珍是業務合作關係,雙方出資並按約定比例分擔,賬戶持有人自行承擔損失,這與借用他人的**賬戶從事**交易有本質區別。 此外,他不知道也從未借用或操作過“姚某明”和“趙某明”的賬戶。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認為,訊問筆錄、相關協議、涉案賬戶資金、交易裝置硬體資訊等證據足以證明謝某迪實際控制了包括“胡某琴”在內的5個涉案賬戶,並將自有資金投入涉案賬戶並進行交易, 有關行為構成借款。同時,“姚某明”和“趙某明”賬戶的所有人,以及賬戶借款中介張某1,均認定該賬戶是張某某介紹並借給謝某迪使用的。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沒有採納謝某迪的辯護意見。
綜上所述,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決定責令謝某迪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 *《泰晤士報》、《新京報》、中國-新加坡經緯。
責任編輯: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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