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中國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重工或本公司)披露收到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4年7月13日,中國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已收到中國證監會發出的《立案通知書》。
與之前的處罰通知書相比,最終的處罰結論並無不同,他因減值被罰款150萬元。
中國重工未能準確計提相應會計期間子公司存貨減值準備,導致2024年溢利多報7,18124萬元,2024年超額利潤1071129萬元,2024年利潤1.22億元。
因此,中國重工的2024年、2024年和2024年年報被誤報。
2024年12月12日,中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於更正上期會計差錯的公告》,主動對相關年報資料進行更正。
就此,監管局在判刑時會考慮刑罰。 同時,監管局亦會考慮超越新舊法律的因素,依法確定處罰幅度。
監察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對中國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50萬元,同時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根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因資訊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處罰,受損投資者可依法起訴要求賠償,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等。
關於索賠條款,廣州楊森律師團隊認為,暫定:投資者在2024年4月27日至2024年7月12日前601989中國重工,並在2024年7月13日之後出售或繼續持有公司,並因損失而遭受損失的,可以考慮起訴要求賠償。
當然,這只是投資者的起訴權,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能否得到支援,還需要法院來認定。
律師特別提醒,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如果投資者不及時主張權利,很可能會因訴訟時效屆滿而失去勝訴權。
公開資料顯示,中國重工為國有企業,主營業務為船用動力及零部件、船用輔助機械及運輸裝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