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短**平台已成為公眾記錄生活、分享感悟的重要媒介。 但是,所有內容都可以免費發布嗎? 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怎麼辦? 近日,曲靖市湛義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抖音**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
鄰里衝突導致名譽權的爭吵和糾紛
張先生和夫人、俞先生與周先生、俞先生是同村村民,雙方因鄰里關係發生衝突。 2023年8月3日,張某某、餘某某與周某某等人發生衝突,雙方及其親屬互相推搡。 該糾紛已於同日向警方報案。 隨後,周某某在自己的個人抖音賬號上發了**和**,並附上了辱罵文字的評論,引發了大量的點讚和評論。 俞某佳用另乙個抖音賬號**周某某曬抖音,並在評論區曬出咒罵評論。
發現上述情況後,張某某、餘某某及其親屬於2023年9月7日向湛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行為,同時在兩名被告的抖音賬號上公開道歉,公示期為30天; 被告被責令消除影響(刪除與原告相關的抖音賬號),恢復原告的聲譽。
法官確定事實的真實性
案件經法院受理後,通過一審、當事人舉證和質證,確定了上述事實。 庭審後,法院認為,周某某在糾紛發生多日後利用其抖音賬號在抖音平台上公開辱罵原告,餘某某A在評論區辱罵,兩被告的言論侵犯了原告的人格,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00條的規定,“行為人對侵犯人格權的行為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正式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適應。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路等刊登公告、刊登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兩名被告應各自刪除其抖音平台上發布的所有文字、評論和**,並道歉以消除影響。 刪除範圍為抖音**及涉案被告在抖音**、**中與原告有關的所有言評,不得刊登各類辱罵、辱罵**及對原告的言論。
法院根據雙方爭議的實際情況,酌情認定兩人在抖音賬號上道歉和公示的期限為15天。 判決:1、被告周某某刪除了其抖音賬號中與原告有關的所有言話評論,以及所有涉及辱罵原告的言辭和評論。 2、被告周某某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就侮辱原告個人註冊的抖音賬號道歉; 公示期為15天。 3、被告俞某佳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就濫用原告個人抖音賬號的行為道歉; 公示期為15天。 4.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解釋法律
聲譽是對公民主體的性格、聲望、才能和信用的社會評價。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譽權,無故在網際網絡上散布虛假謠言構成名譽侵權的,應當依法承擔制止侵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正式道歉、賠償精神損害的民事責任。
公民依法享有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應當限制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範圍內,履行注意義務,不得因此損害他人名譽。 網民應當遵守道德規範和法律約束,實事求是,遵紀守法,理性說話,文明使用網際網絡。 如果你為了發洩一時的怒火,不分青紅皂白地做“鍵盤俠”,甚至侵犯他人名譽權,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