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趙川喊“花”買版權! 製片人回應,黃安又科普了,增加了自己的知識

Mondo 娛樂 更新 2024-02-04

描寫老上海故事的電視劇集《花兒》走紅了,也讓觀眾大吃一驚重溫上個世紀的第乙個十年的經典歌曲。

一部 30 集的電視劇集使用了 57 首配樂,可見它的用心程度。

要知道,現在的歌曲是有版權的,那些被放成電視劇集用於商業用途的歌曲是需要版權的。

所以光是買一首歌的版權就要花很多錢,但還是難免有很多麻煩。

這不,29日,歌手趙川在微博發文稱,《花兒》劇組用了他們的歌曲《我是乙隻小鳥》。但他沒有聯絡自己要求錄音權。

對此,聯絡了趙傳芳,但趙傳芳的工作人員表示:“沒有採訪,沒有回應。 ”

而《花兒》的製片人方澤東也在同一天回應:

“我們昨天已經與環球**第一時間聯絡了趙傳河的版權團隊,並進行了相應的解釋和溝通,今天見面進一步展示了我們的合作記錄,化解了相關誤會。 ”

*著作權的內容確實很複雜,一般容易被外人誤解,乙個是作詞權和作曲權,乙個是錄音權吃瓜的網友們自然不明白是怎麼回事。

不過,身為歌手的黃安,卻特意在微博上發文,解釋《花》的侵權行為。 黃安和趙川都是台灣歌手,這部電視劇集《花兒》也用了黃安的《新鴛鴦蝴蝶夢》。

但因為黃安的《新鴛鴦蝴蝶夢》是由上華唱片出資製作的尚華唱片擁有錄音權,只有歌詞、歌曲的版權屬於黃安。

而在《花兒》這部劇中,只用了《新鴛鴦蝴蝶夢》的歌詞和歌曲,而演唱的人正是鄭凱。 因此,《花兒》劇組只需要向黃安支付歌詞和歌曲的版權費即可。

那麼趙川這邊的情況如何呢? 據黃安分析,趙傳奇擁有《我是乙隻小鳥》的唱片版權。所以說明這首歌應該是趙川自掏腰包製作的,而這首歌所屬的唱片公司滾石唱片只負責發行。

而電視劇集《花兒》中使用的《我是乙隻小鳥》,就是趙川演唱的版本因此,需要獲得趙川的授權。

這件事確實是《花兒》沒能想清楚的問題,但有網友質疑趙川為何非要大出大張旗鼓。

有網友認為,趙傳芳既然知道《花》被侵權,他的經紀公司應該盡快聯絡《花》的製片人為什麼要發微博大鬧一場,讓製片人看到微博就道歉,微博不是法院,這是為了逼網友開庭嗎?

這位網友說的確實有些道理,私下裡可以解決的事情,為什麼非要搬到網上讓網友來評判呢?

甚至有網友直接說:“我不接受採訪,也不回應,真正的目的是揉熱,對吧? 如果你想維權,正確的做法是直接起訴法院,而不是上網讓網友要求你解釋。 ”

甚至有網友表示:“我可以幫你免費宣傳這首歌,你應該偷走樂趣。 ”

看到這樣的評論,黃安直言不諱地說:“都熱了,你為什麼要偷玩? 沒有必要那麼謙虛。 ”

這時,端水網友站了出來說:“第一次聽到唱片權這個詞,我以為這首歌的版權什麼都包了,但這只是乙個誤會,相信《花兒》劇組不缺這筆錢。 ”

全劇有50多首90年代的金曲,就像因為張學友的歌曲《偷心》被用在了《花兒》裡一樣,張學友也在演唱會上演唱了《偷心》,感謝《花兒》讓《偷心》再次被觀眾聽到。

如果這些其他歌曲有版權,他們絕對不會故意扣留《我是乙隻小鳥》的版權,畢竟他們之間沒有假期。

也許只是因為歌曲版權、錄製權、歌詞權等權利的複雜,讓人感到困惑,難免會帶來一些錯誤只要雙方談判最好,那麼每個人都很高興。

然而,通過這次事件,“版權”的話題再次被掀起,也算是給不懂的人打科普了。

事實上,歌曲著作權法由來已久,而在網際網絡時代,隨著網際網絡的飛速發展,《著作權法》也在不斷的修訂和完善,現在人們對著作權的意識越來越強。

我們平時在綜藝節目或影視劇中聽到的歌曲,需要由製作人購買,否則,歌曲的版權所有者可以隨時對他們提起訴訟。

那麼有人可能會疑惑,**的版權這麼嚴格? 平時大家隨意哼幾句歌,豈不是侵權?

對此,大家可以放心,自己哼唱絕對不是侵權,只有未經他人授權將他人的歌曲用於商業目的,才稱為侵權。

比如以前喜歡翻歌的人很多,很多網紅都是因為翻唱才開始的。 但封面也必須受版權保護! 尤其是翻唱歌曲被發到網上,以贏得流量。

因此,幾年前,我們可以看到很多歌曲在原版中並不流行,但在翻唱中特別受歡迎,但是近年來,被翻唱的歌曲很少。

其實因為人們對版權的意識在不斷提高,如果翻唱的歌曲真的很受歡迎,但是你沒有版權,那麼你可以隨便被原曲起訴。

包括現在網紅在直播間表演唱歌,如果唱別人的歌卻沒有版權,那麼就是違法的而這種侵權是否定性,就看原唱是否願意起訴你了。

這也提醒大家,以後還是要注意線上唱歌的。

也許有人會說,是不是太苛刻了,這簡直就是唱歌而已。 但智財權問題一直都是這樣,歌曲也是製作人知識的結晶,人們應該擁有這首歌的所有權。

即使對於一些歌手來說,他們自己舉辦演唱會時,他們可能也不得不為他們演唱的歌曲購買版權。

因為一首歌的製作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就一般方面而言,應分為作曲、編曲和演唱。

有些歌手有作曲家、作詞人、編曲人,他們只負責演唱。 對於這樣的歌曲,歌手在演唱時不能隨意改編。

還有因為歌手自己的歌曲是由經紀公司製作發行的,如果想在與公司解除合同後再次演唱這首歌,必須購買版權。

所以,版權確實是乙個麻煩的問題,而這一次趙傳德為自己的權利辯護和推理,只要雙方最終能和平解決,問題就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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