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
為強化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推動實施原產地與市場准入銜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辦公廳的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銜接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要求,全市全面落實符合標準證書制度承諾的有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食用農產品,是指蔬菜(包括人工種植的食用菌)、水果、鮮茶葉、畜禽、禽蛋、水產養殖水產品等初級食用農產品。
2、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和專業農民合作社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強制性生產標準,確保其銷售的農產品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根據質量安全控制、檢測結果等,出具承諾證書,對禁用農藥、獸藥等化合物不使用承諾書,常規使用的農藥和獸藥殘留量不超標。 法律、行政法規對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認證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遵守。
3.從事食用農產品採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檢查、領取並儲存符合承諾書的合格證書或者其他質量安全證書。 其購買的食用農產品混裝或者單獨銷售的,應當按照規定出具合格證明,並如實做好發放記錄。 證書和記錄應至少儲存兩年。
4.農產品生產企業、專業農民合作社、從事農產品採購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包裝或者標註符合承諾的證明,並應當包裝或者貼上標籤後方可銷售。
5.鼓勵和支援農民在銷售食用農產品時出具合格證書。 不符合發證條件的農民,可以向所在鄉鎮或街道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申請檢測並出具合格證書。
6、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生產經營主體頒發的資質證書按新格式執行。 利用資訊科技出具的證書以***的樣式顯示,必須在“承諾證書”的上方或下方或周圍標明“承諾證書”或規格縮寫的“承諾證書”字樣,掃瞄後必須先顯示承諾證書的內容。
7、規範承諾書使用發放,是農產品生產經營參加展銷、產品推介活動、申請政策和專案扶持的前提。
8.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社和從事農產品採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規定出具符合承諾的證明; 從事農產品採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領取、儲存合格證書或者其他合格證書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職規定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處罰。
9.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符合承諾證書檢驗制度,並對採購憑證、符合承諾證書等產品質量證書進行檢查並保留。 對不能提供進貨證明的,禁止其進入市場,對不能提供承諾合格證等產品質量證明的食用農產品,必須抽樣或快速檢測,檢測結果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未對進入市場的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書、進貨憑證進行檢查的,依照《食用農產品市場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10、食用農產品銷售商、食品生產加工單位、餐飲服務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應當依法依規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對採購食用農產品的採購檢驗,鼓勵優先使用有合格合格證書的食用農產品。 鼓勵食用農產品銷售商主動將承諾合格證書展示在展位(櫃檯)的顯眼位置。
十。 1、全市各大院校、中小學、幼兒園要加強對內部飯店、食堂採購的食用農產品的採購檢驗,鼓勵優先採購有合格證書的食用農產品,確保校園餐飲安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