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後,很多人選擇“換工作”,一旦面試通過,那麼難免會隨之而來——試用期!
1、試用期的長短可以任意確定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或者無限期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兼職、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完成某項工作任務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技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在勞動者換崗、續簽勞動合同、重新進入用人單位時,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0
2、試用期工資如何確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技巧: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入職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存在合法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試用期內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3、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僱傭關係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因此在試用期內也應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因任何原因需要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試用期內,勞動者屬於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除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技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強迫勞動者從事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危險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和個人都應注意試用期的這些規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