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們獲得了投資者對中融信託產品索賠糾紛的判決(《關於漢**與中融國際信託***商業信託糾紛民事判決書》,案號:(2021)京0102民初24974號)。 在本案中,中融信託敗訴,投資人從退出時的本金損失戲劇性地逆轉為在判決中贏得本金的75%。 我們分析了本次勝訴判決的要點如下,供投資者參考:
一、產品情況。
在結構性股權產品方面,部分投資者認購風險相對較低、優先退出的A類股票,部分投資者認購收益超額但退出較差的B類股票,信託產品募集資金總規模約2億元(其中A類股票約1元)。6億元,B類股約4000萬元),幾乎全部用於投資高風險港股**。
二是市場形勢。
港**市場實行T+0交易機制,漲跌不限,投機性強,而近年來長期低迷,信託財產可能全部流失,最終清算報告信託計畫累計虧損超過8100萬元。
3. 投資者。
1)索賠人投資者認購了高風險、高收益的B類股票,隨後中融信託召開信託計畫受益人大會,決定延長信託計畫,B類股票投資者無法贖回和退出。兩年半後,信託財產被清算,投資人退出時損失了全部300萬本金,決定起訴。
2)大部分投資者認購優先提取A類股份,隨後中融信託召開信託計畫受益人大會,決定延長信託計畫,A類股份的投資者可以申請贖回,選擇放棄訴權,並獲得損失32%本金的投資結果,先退出。
4.判斷資訊。
根據法院判決,中融信託幾乎將募集資金全部用於投資高風險港股**,投資行為被認定構成違約,法院認定投資者損失的300萬本金大部分是因中融信託違約造成的, 中融信託應向投資者支付約224萬的損失(投資者承擔本金損失的25%左右)。
5.訴訟所得。
選擇贖回退出的A類股投資者,根據判決書中披露的產品和市場情況,在退出時將損失約32%的本金。 如果選擇提起訴訟,根據判決書中披露的計算方法(信託計畫按照監管要求將信託財產的5%投資於標的港股,並假定全部虧損),本金損失應該很小,約6%。
對於A類股投資者來說,訴訟總比不訴訟好,額外獲得32%-6%=26%的訴訟收益。
對於B類股票投資者來說,訴訟將比不訴訟多出100%-25%=75%的訴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