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諾利亞律師事務所 宋凱建.
一、案情簡介:
2021年1月,王先生收購了一家上市公司**。 同年2月,王先生和李女士登記結婚。 婚後,上市公司大幅上漲。 現在雙方關係不和睦,李女士提出離婚,要求分割**增值部分。
二、律師分析:
財產的公升值是財產的**。 根據增加值發生的原因,可分為自然增加值和主動增加值兩種。 自然增加值是指由於市場**等客觀原因而產生的增加值,而增加值與配偶一方或雙方的主觀能動性無關。 主動增加值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主觀主動支付勞動、投資、管理等費用所引起的增加值,該增加值與客觀原因無關。
具體來說,如果本案中的一方在婚前購買了**,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增值部分。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章節的司法解釋一可以看出,如果**的增值部分是自然增值的,那麼該增值也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反之,如果**的增值是主觀增值,則增值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方有權要求分割增值部分。 總之,如果**賬戶沒有被觸動,則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 婚後一方或雙方經營管理**賬戶的,增值部分視為共同財產,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增值部分。
三、法律規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2.《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1)。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部分內容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編纂的《民事審判實務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