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需要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後,負有報批義務的一方不履行報批義務或者履行報批義務不符合合同規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報批義務的,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對方主張解除合同,請求其承擔違反報批義務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人民法院判決一方當事人履行報批義務後仍未履行,另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並參照違約違約責任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的,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在合同核准前,一方當事人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經解釋後拒絕修改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單獨提起訴訟。
負有報批義務的當事人已經辦理了申請批復等手續或者已經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報批義務,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核准,對方請求賠償責任的, 人民法院不會支援。但是,因當事人遲遲履行報批義務等原因導致合同不予批准,對方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解釋:《民法典》第一條本條主要規定,對於自審批手續辦理之日起生效的合同,因未辦理審批手續而未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關於履行報批義務的條款的獨立效力。
合同約定的“履行報批義務”條款是獨立有效的條款。 負有報批義務的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義務不遵守規定的,對方有權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報批義務,或者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對方承擔違反報批義務的賠償責任供批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合同尚未生效,因為合同尚未履行報批義務,因此不能主張違約責任。
法院作出履行報批義務但未履行的,視為對方當事人享有合同生效帶來的利益,這反映在法律結果上,即對方當事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日期。
在合同獲批前,合同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因此不可能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其訴訟主張只能是“要求對方履行報批義務”。
負有報批義務的當事人只要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即報批義務),是否履行報批義務、合同是否核准,不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就不承擔責任。 對方因未按約定承擔報批義務而遭受損失的,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13條【備案、批准、登記合同的效力】。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的,當事人以合同已向有關行政部門備案、經審批機關批准或者已按照合同辦理財產權變更、轉讓登記為由主張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解釋:合同效力的認定不因合同是否已備案、批准機關批准或是否按照合同登記產權變更而改變。
[需要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