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督察被很多人看作是部門級幹部,但實際上,他們為什麼不如副主任呢? 這是從我國公務員的職位和等級制度中尋找答案。 大家都熟悉公務員的領導崗位,即國家級、省部級、廳局級、縣級廳級和鄉科級,每級又分為校長級和副級兩個級別,共10個級別的領導職務。 除此之外,公務員還有等級制度,也就是以前的非領導職位。 目前公務員的職級順序分為:督察、研究員、主任文員和文員,每個級別又分為幾個級別,共12個級別序列。
現行的公務員職位和職級平行制度,也使得職位順序和職級順序之間有更多的重疊。 就兩者的對應關係而言,部門和局級對應檢查員; 縣級、廳級對應調查員; 鄉鎮科級對應主任辦事員。 具體來說,主部門的級別相當於一級督察的級別,副部門的級別相當於二級督察的級別,職位和職級可以相互調動,也可以同時調動。
比如,部門副主任可以晉公升為一級督察,享受主部門待遇; 二級督察也可以直接調到部門副主任,由非領導職務轉為有實權的副部門級領導職務。 因此,根據這個公務員的職級,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副局長是副部門一級的領導職務,一級督察是享受主部門職級待遇的非領導職務。 那麼為什麼副局長的地位比一級督察高呢? 讓我們仔細看看。
首先,副主任一般是部下屬廳局級單位的副領導或省級職能部門的副領導。 比如省公安廳副廳長是副廳級領導,從地位上看,他是整個省廳的領導,是省廳黨組成員之一,在他所負責的領域擁有絕對的權力。 一級督察的級別雖然與主任相同,但工資、住房、醫療等福利也與主任相同,比副主任高一級。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一級督察在省級部門擁有更多的實權和地位。
這主要是因為一級督察是非領導崗位,沒有領導許可權去管理某個部門某一方面的工作,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只有工資,沒有政治待遇。 從理論上講,副廳長無疑是省級廳長,但一級督察不一定,主要看他是否還擔任領導職務,兼任與不兼任的差別很大。
根據公務員職位和職級平行制度的規定,一級督察一般由副廳級領導職務或任職三年的二級督察晉公升。 然而,在現實中,二級督察直接晉公升為一級督察的情況非常罕見。 因此,一級督察基本上是由省級部門副部門領導提拔的。 例如,省級公安廳往往有一批副局長晉公升一級巡視員,享受部門級待遇。
這種由本署副署長兼任一級申訴專員職級的情況非常普遍,而且是一級申訴專員地位和影響力最大的情況。 也就是說,他擁有副科級領導的實權,同時又享受著科級主任的待遇。 但是,該部副主任也是第一監察員,儘管他或她的級別高於副主任。 但是,晉公升軍銜並不能增加政治權利。 因此,即使是兼任副廳的一級督察,也仍然是副廳一級的領導幹部,不能指揮其他副廳長。
部門副主任晉公升一級督察的,不再兼任副主任領導職務,或者部門一級部門主任轉為一級督察。 那麼他們就不再有領導職務了,這個時候,理論上已經不能算是部門領導了,地位和實權自然是比不上副主任的。 因此,在實踐中,副主任和第一監察員的地位和權力不是絕對的,主要取決於他們的任期。